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 经营合同模板范文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达成协商的产物,意思表示相相同,是一种比拟正式化比拟严谨的契约,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展协商并达成相同,合同成立的判定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下面是我整理的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 经营合同模板,盼望对大家有协助。
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1
甲方(托付人) :
乙方(受托人) :
为进一步推动居家养老效劳标准安康开展,经协商,甲方与乙方合作管理XX社区居家养老效劳站工作,双方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帮助甲方遵照《合肥市居家养老效劳试点工作实施看法》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居家养老效劳的管理工作。
2、负责核定居家养老效劳对象,对须要供应居家养老效劳的老年人进展审核,确定效劳时间,并移交给乙方供应效劳。
3、制作并向社区发放“代币券”。
4、负责居
家养老效劳试点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视,按时向乙方划拨。
依据每月效劳记录所记录效劳状况及收回的代币券数量,效劳工程每张代币券(效劳1小时)向乙方兑付元现金,特别效劳工程兑现元。
5、加强监视检查,对乙方的管理与效劳工作实施评估,对乙方的管理与效劳有指责、举报的权利。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遵照《 》及有关文件精神对 社区居家养老效劳工作进展管理。
居家养老效劳内容包括:
效劳工程:康复训练、量血压、定期体检等。
特别效劳工程:进展精神护理和康复护理,陪伴和帮助老人到医院、诊所看病就医,帮助供应医疗救济等。
2、以微利或保本为经营宗旨,无偿或低偿为老年人效劳。
3、负责对效劳员的`上岗资格认证培训和上岗培训。
4、自觉承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对甲方提出的有关问题刚好探究解决。
5、今后甲方开展此类工作,在自愿和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受托付的资格。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在效劳中连续 个月效劳满足率达不到 %,或者在效劳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甲方有权利自行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担当相应责任。
2、协议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假设一方因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不能接着履行本协议时,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后可解除协议。
四、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2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缔造劳动成果,共享经济利益。
其次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人:
第三条合作经营工程和范围
经营工程为 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甲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运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视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恳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全部,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安排与债务担当
1、盈余安排:除去经营本钱、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安排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安排。
2、债务担当: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归还,合作财产缺乏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担当。
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确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成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接着参与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
③个人丢失偿债实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相同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存心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展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那么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确定权、监视权和详细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安排权;
3、合作人安排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展,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遵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条制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制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展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展赔偿;
(二)制止合作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作工程相像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展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接着
(一)在退资的状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接着以原企业名称接着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汲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状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接着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接着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以下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缘由。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展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当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托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当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依次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那么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方法进展安排。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缺乏清偿的局部,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安排的方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担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担当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担当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假如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相同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担当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紧要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担当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展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确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相同,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展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局部;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恳守信、同等互利、自愿入伙的根底上,经共同协商相同,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
第2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
三、合伙人的姓名、居处
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
地址: ;
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
地址: 。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人 ,出资 万元人民币, 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2、合伙人 ,出资 万元人民币, 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3条本合伙企业为平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对合伙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担当有限责任)。
第4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那么由该合伙人个人担当。
第5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遇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6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7条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运用。
第8条合伙财产在平凡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安排、亏损分担方式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安排;比例不明,平均安排;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局部合伙人及亏损只由局部合伙人担当。
第9条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 %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工程)
第10条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担当责任。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1条经全体合伙人相同同意,托付 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12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展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3条不参与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视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
第14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需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15条被托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遵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确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确定撤销该托付;
第16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全部;
第17条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确定(可约定):
(1)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2)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置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置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第20条以下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阻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确定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相同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35条规定,选择退伙);
(2)全体合伙人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于接着参与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紧要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21条以下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
(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3)个人丢失偿债实力;
(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需具有相关资格而丢失该资格;
(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
第22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20条、第21条第(1)、(2)项规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23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展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展结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25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相同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存心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时;
(4)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
第26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27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确定不再接着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详细约定);
(3)全体合伙人确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缘由。
第28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展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托付第三人,担当清算人;
据上款规定期限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条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展清算。
第30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依次进展债务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展安排。
十、违约责任
第31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101%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其他规定
第32条本合伙协议中,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以送达本协议所记载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视为送达。
第33条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情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8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相同,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可约定决议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选择退伙)。
合伙人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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