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项目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正在进行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甲乙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1、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2、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从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2.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内容。
5.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三、违约与赔偿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为双方合作项目金额的 200 %(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2、上述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协议。双方合作项目的终止并不影响和协议的效力。
五、任何通过友好协商后不能解决的争议均应提交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
鉴于协议双方已经或即将形成原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供应关系,为了进行长期的密切合作,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 (下称“供应商”)和XXX技术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在合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对方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属于第三方但对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双方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不管这些商业秘密是口头的或是书面的,还是以磁盘、胶片或电子件等形式存在的。
3、当一方提出收回包含对方商业秘密的有关资料时,另一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其复制件交还给对方,或应对方的要求将这些资料及其复制件销毁。
4、在对方公司内活动时,应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对方允许不得进入对方实验室、办公室等工作环境,不与对方开发人员进行私下交流。
5、如果供应商的雇员因双方合作关系而需要在XXX公司办公的,则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前述雇员遵守本保密协议的规定以及XXX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XXX公司的管理,同时,对于前述供应商雇员在XXX公司的一切行为,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6、如果供应商违反上述条款,XXX公司有权根据违反的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害采取以下措施:
(1)重新评估供应商的地位;
(2)终止双方的合作;
(3)要求赔偿损失。
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前,XXX公司将给予供应商合理的在先通知。
7、本协议下双方的保密义务在一方向另一方透露了商业秘密后的5年内保持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它任何期限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
8、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此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XXX技术有限公司 供应商: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商业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就进行会谈或合作计划,甲方可能将有关之机密信息事先掲露或提供予乙方。为保护甲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资料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简称:保密资料),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一)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资料,接受方在披露这些资料前不知此资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经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该资料。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三)双方均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需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五)如果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违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条件下,双方可仅为本协议第四条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复制件一份。
(六)甲乙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照料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资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条 知识产权
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四条 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规章与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二)甲乙双方有权使用保密资料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
(三)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对接受方有管辖权或声称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监管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披露保密资料。
第五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第六条 协议有效期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业项目保密协议
甲 方:
乙 方:
保密项目:
项目组成员:
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 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
1、技术信息:
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
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
3、其他事项: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乙方同意严格控制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乙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乙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2、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适当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3、 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4、 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5、 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6、 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7、 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该项目之商业秘密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
8、 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除外;
9、 如发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公司报告。
第三条 乙方的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1、乙方只能为下述目的而使用专有信息:
使用目的
。
2、除乙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乙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例外情况
1、乙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1)有书面材料证明,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2)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乙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3)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乙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4)有书面材料证明,乙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2、如果乙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乙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乙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第五条 保密信息的交回
1、当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信息的文件。
2、没有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
第六条 否认许可
除非甲方明确地授权,乙方不能认为甲方授予其包含该保密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罚款;
2、 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见本条第(3)款所列。
3、本条第2款所述损失赔偿包括:
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所受到的实际 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1套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B、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A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损失赔偿额为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就该项目商业秘密已发生的投资费用的1%作为损失赔偿额;
C、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d、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侵犯了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权利,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包含如下附件:
。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编号:
项目保密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保密项目:《 》
乙方因参加甲方关于《 》项目的相关工作,已或将要掌握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为明确乙方承担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真诚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与范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范围包括:
(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导、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机密的业务电函等。
(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
(3)其他事项:甲方依法律规定及从相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商业机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对上述所列及商业机密主动采取加密措施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知晓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
(3)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透漏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
(4)不得允许(包括出借、出租、赠与及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
(5)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均不得利用该项目之商业机密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
(6)该项目的商业机密所有权始终归属于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的除外。
(7)如发现乙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导致机密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的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公开为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应赔付不超过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2)如因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受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见本条(3)款。
(3)本条(2)款所述损失赔偿包括
A 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违反协议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因乙方缱绻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量下降,其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 套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B 如甲方的损失按照A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损失赔偿额为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就该项目商业机密已发生投资额的 %。
C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D 因乙方反协议行为侵犯了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机密权利,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起诉。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保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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