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代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乙方(代销人):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代售甲方 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代售产品
1.乙方代售甲方的产品的详细信息:代销商品、数量、价格:
商品名称
商标品牌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2.代售商品种类增减的条件及方法:
3.约定新产品(是/否)包括在内:
4.代销商品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二条 代售期限
1.本合同的代售期限为 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 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3.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续约:
(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2)已经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3)同意向甲方支付 元的续约费。
第三条 代售商品价格
1.配送价格:甲方向乙方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加管理费的办法确定,但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 %。成本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包装费、运费及 构成。甲方除向乙方收取资格审查费和销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或牟取任何利益。
2.销售价格: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 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如果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乙方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四条 佣金
1.乙方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元按 %收佣; 元按 %收佣。
2.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征收的关税等应另开发票。
3.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4.甲方每季度应向乙方说明佣金数额和支付佣金的有关商务,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5.乙方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甲方不予接受则无佣金。若乙方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乙方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甲方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五条 商情报告
1.乙方有权接受客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并及时通知甲方,以关注甲方的切身利益为宜。
2.乙方应尽力向甲方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 个月需向甲方寄送工作报告。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甲方还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 推销、宣传与广告
1.乙方是 市场的代售商,应收集信息,争取客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
2.乙方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代理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3.甲方通过制订总体广告计划及其他规定,实施产品的广告计划和发布广告;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代理区域内发布促销广告,开展促销活动。
4.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对广告活动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广告。
5.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代售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 购货与销售
1.乙方需货时,应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一般应在每月 日以前向甲方下达下一月度订单,并在提货前支付 %货款,余款 个月内付清且不得迟于下次提货前。
(1)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交付货物,交货地点为乙方所在地。
(2)甲方可代乙方发货,乙方承担铁路货运或汽运费等,发货方式由乙方确定。
(3)甲方在发货后将货运单据传真或寄至乙方。货运时间以货运单据上标明的时间为准。
2.乙方须在收到货物后 日内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甲方予以换货或退货。
第八条 监督、培训及售后服务
1.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2.乙方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的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质保服务。
6.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客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客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例行巡检工作。
7.当乙方发生售后服务要求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服务要求和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的 小时内给予答复,确认服务内容和时间,同时,甲方向方提供 小时售后服务热线联络服务。
第九条 合同转让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代售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代售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
(1)乙方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及转让条件、受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情况报告给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
(2)乙方转让本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不得撤销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 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3)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代售合同。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合理的,且不得与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属协议的内容相抵触。
2.甲方应当将合同变更的原因、可行性及有关事项,在规定的变更时间前 日通知乙方。
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在代理区域内实行变更,并及时将实施的情况报告甲方。
4.在本合同期满续订合同时,甲方有权以新制定的代售合同代替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修订应基于合理和善意的准则,且新制定的销售代理合同文本应当适用于全部的代售商。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的;
(8)法院、政府等行政行为要求代售商终止营业的。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与代售有关甲方任何的标识及知识产权。
3.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其他任何复制品。
4.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产品的处理方式为:
(1)甲方以原售价回购;
(2)乙方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1)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代售商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2)在签订本合同前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代理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3)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或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导致第三方向乙方主张相关权利的;
(4)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5)无故停止向乙方供应代售产品的;
(6)公开许可乙方使用的商业秘密,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7)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书面通知其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1)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甲方经营体系的商誉的;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的;
(3)故意向第三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的;
(4)故意向甲方报告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的;
(5)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的;
(6)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逾期超过 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声明及保证
(一)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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