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购销合同违约案例分析

时间:23-04-10 网友

水果购销合同违约案例分析

上诉人观点

上诉人XXX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交付的20万定金不予返还;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42.9万元;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被上诉人未在合同约定的采摘期限内履行采摘义务,已构成违约,被上诉人交付的定金应按照协议约定予以没收。本案不存在果品质量、沟通不畅的问题。本案购销的柑橘是被上诉人自带人员到果场挑选、采摘的,每个果品其都是按其自身要求采摘后才过磅装车的,被上诉人违约后以果品质量为由提出抗辩无依据。上诉人手机、微信等联络工具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各种方式均可和上诉人取得联络,根本不存在沟通不畅通问题。

一审法院观点

二、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逾期采摘行为,并不必然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该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柑橘属于季节性水果,易腐烂、变质,已成熟的柑橘在短期内未能采摘完毕,将自行掉落、脱落变为废品。本案中被上诉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采摘,导致上诉人果林柑橘大面积掉落、腐烂,造成上诉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上诉人据此提出反诉解除合同,没收定金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被上诉人不按时去采果的原因是去别的果林采收水果,因而耽搁。

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观点

被上诉人XXXXX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ua被上诉人XXX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XXXXX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XXXXX承担。

一审被告观点

上诉人XXXXX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水果购销协议》;(2)XXXXX交付的2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3)XXXXX赔偿XXXXX经济损失42.9万元(具体计算为:25万斤-8万斤)×3.7元-20万元定金);(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XXXXX承担。

一审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5日,XXXXX与XXXXX签订《水果购销协议书》一份,约定XXXXX将果园约25万斤的柑橘出售给XXXXX,单价3.7元,预付定金20万元整,双方还约定了果品的质量要求;定于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19日采摘柑橘,如果果子成熟度不够或下雨天,时间可以延迟;并约定双方不能单方违约,若XXXXX到期不采摘果则没收定金,如XXXXX违约,则赔罚三倍定金给XXXXX并承担清车放空费和人工费。上述合同签订后,XXXXX当日即支付了20万元定金。

2020年3月9日,双方进行第一次采摘,2020年3月10日进行第二次采摘,合计采摘了8万斤柑橘,XXXXX已付清该8万斤柑橘的货款。双方口头约定于2020年3月15日进行第三次采摘活动。

2020年3月14日,XXXXX打电话给XXXXX反映果品质量有问题的事情,因双方沟通不畅,XXXXX并未于2020年3月15日进行采摘活动。2020年3月16日下雨,之后XXXXX均未到果园摘果。

2020年3月19日,XXXXX要求顺延3天采摘期限,XXXXX予以同意但要求先付款后采摘,因付款事宜协商不一致,XXXXX均未至果园采摘果实,遂引起纠纷。XXXXX当庭陈述为了止损已将果园剩余果实的1/3出售。另XXXXX陈述上述柑橘园系柳州市连丰农业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业。柳州市连丰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7月7日出示《证明》一份,证明由XXXXX处理涉及本案的权利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XXXXX与XXXXX签订的《水果购销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和强制性法规的情形,合法有效。关于《水果购销协议书》,双方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庭审均同意解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该协议于2020年6月22日解除。本案涉及《水果购销协议书》解除后定金责任的分配问题,关于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20万元,超出《水果购销协议书》标的92.5万元标的20%,超出部分不属于定金的范围,故本案的属于定金性质为18.5万元,剩余1.5万元应视为预付款。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应当依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来予以确定:首先,综合本案证据分析,在双方约定的采摘期限内,确实存在雨天情况,具体雨天天数不明,但可认定2020年3月16日为雨天,因雨天天气预期可能发生的情况,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作出了约定,但雨天的发生事由并不是双方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即便不存在雨天天气,XXXXX的逾期采摘行为,并不必然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故XXXXX逾期采摘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XXXXX主张没收定金的理由不成立。其次,导致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所约定内容之外的事项产生争议,比如如何或者何时支付货款的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不应归责于某一方,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现《水果购销协议书》已解除,XXXXX应将定金及预付款合计20万元返还XXXXX。关于XXXXX提出的要求XXXXX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XXXXX与XXXXX于2020年3月5日签订的《水果购销协议书》于2020年6月22日解除;二、XXXXX返还XXXXX定金及预付款合计200000元;三、驳回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820元(XXXXX已预交),由XXXXX负担4910元,XXXXX负担49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68元,由XXXXX负担。

案件事实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为何不继续进行第三次水果采摘的原因各执一词,但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亦未能证明对方在履行案涉《水果购销协议书》中存在违约行为。首先,上诉人XXXXX虽主张被上诉人XXXXX未在合同期限内前来采摘水果,但未能证明自己已经尽提示义务,故难以证明其在交涉过程中同意出售并允许被上诉人摘果。其次,被上诉人XXXXX提交的通话录音,未反映出其愿意继续摘果并购买的意思表示,亦未显示上诉人明确拒绝出售水果的内容。因此,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哪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再者,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已经交易的果品质量问题存在争议,亦对后续交易的摘果及付款的先后顺序存在分歧且不能协商一致。一审判决据此认为本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可归责于某一方当事人,进而认定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主张不予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XXX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0元(上诉人XXXXX已预交),由上诉人XXX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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