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天然气购销合同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销售方):
乙方(购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惠、平等合作的
原则,在相互支持、风险共担的前提下,就天然气的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1.1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2本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第二条用气设施建设
2.1乙方向甲方提供土地,以便甲方在该块土地上建设气化站。
1.12乙方对其所提供的土地应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并且符合建设气化站的用地用途和安全距离
要求。
2.3甲方提供用气设备一套:LNG低温储罐、气化调压、计量一体撬、总价值为万
元。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气化站出口处至乙方燃烧器的供气管道,以及供气设施进出厂吊装费
用。
2.4气化站设施的建设由甲方负责,包括设计、施工安装及相关手续的办理,乙方应予以协助。
2.5自本合同签订后,针对乙方厂内的LNG供气设施,甲方从设计、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试供
气的整体工期不超过天。如甲方未能按期竣工,导致未能及时供应燃气,乙方的直
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如乙方不能按期为甲方提供合格进场的施工条件,整体工期相应顺延。
2.6用气设施建设完成后,甲方负责对用气设施进行检测确保用气设施具备通气条件,乙方应予
以配合。检测过程乙方应派员在场,双方人员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用气设施的产权及双方的相关责任
3.1气化站的产权归甲方所有,气化站出口处至乙方燃烧器的供气管道归乙方所有。
3.2甲方负责气化站的检查、维护和维修,乙方负责气化站出口处至乙方燃烧器的供气管道的检
查、维护和维修。
3.3用气设施仅用于甲方向乙方供应天然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供应天然气。
3.4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只能使用甲方供应的天然气,不得使用第三方供应的天然气。
第四条天然气质量标准
4.1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天然气应符合国家GB/U9204-2003《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及
GB17820-2012《天然气》中H类天然气气质标准。
第五条天然气价格
4.1本合同项下的天然气的单价为:元/NnA若无经双方认可的价格调整约定,
结算价格遵照此价格执行。
4.2价格调整机制:
5.2.1价格调整细则:合同期内,国家发改委统一调整天然气气价或当地政府、上游厂商、物
价部门调整及冬季大幅调整的天然气价格,相对基准价涨跌幅在%以内的(包括
%),仍维持原合同价格;若涨跌幅超过%,则甲方销售价格调增或调减相
同百分比幅度,双方须书面确认调整后的价格。
6.2.2基准价的确定:本合同签订当日的官方挂牌价为初始基准价,此后,每次书面确认调整价
格当天的官方挂牌价为最新基准价。
第六条天然气供应
6.1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下个月的计划用气量。
6.2在本条6.1款的基础上,乙方临时新增购气需求的,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向甲方
书面通知新增用气量。
6.3接到乙方月度计划用气量或新增用气量通知后,甲方应及时组织调度气源,保证及时供气。
6.4如因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计划用气量供应天然气,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
予赔偿。
6.5如因乙方未能依本条6.1或6.2款规定通知月度计划用气量或新增用气量导致甲方未能正常
供气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天然气所有权转移与风险承担
7.1本合同项下的天然气的所有权自通过计量设备(气体流量计)时转移给乙方。
7.2本合同项下的天然气的风险自通过计量设备(气体流量计)时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天然气计量
8.1本合同项下天然气的数量以气化站的气体流量计的计量数据为准。计量设备使用前经双方认
可,计量设备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的有效期进行检测。
8.2任何一方对计量数据有异议时,聘请双方认可的法定检测部门对计量器具予以检定,双方
协商承担由本次检定所涉及到的计量器具及其它仪表的检定费用及陪检人员相关费用,协商不成
的,平均分摊。
第九条气款支付
9.1购气实行一表一卡制,以充值的方式预购,首次支付预付款元,以计量表读
数为双方结算依据,甲方在月底日左右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发票。
9.2如乙方支付气款不足使用个工作日,因暂停供气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3甲方根据乙方所报的每天生产量来测算,乙方每天最少用气量不低于m3,如
乙方没有达到最少用气量时,应按n?结算气款,该最少使用量需当月结算,不可累
计延后结算,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撤回甲方所有设施设备,并追缴乙方所欠气款,乙方
无条件配合。
9.4乙方须在签订合同日内向甲方交纳设备定制金万元。定制金主要
用于甲方为乙方定制的设备使用,定制金于第二次支付气款时转换为气款。
9.5本合同项下的款项应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至甲方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十条合同终止
10.1因政府原因或企业经营不善不足以甲方设备正常运行,企业停产,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
无法正常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合同的要求,经双方确认合同无法正常
履行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对于一方提出的终止合同的耍求,另一方在收到之后个工
作日内未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合同终止。
10.2双方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归还甲方所有供气设备。如延期归还的,
甲方按万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使用费。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指超出当事人预见和控制范围所造成或引起的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
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如台风、海啸、地震、暴雨、洪水、政府政策变化等),而该履行行为
是该方执行合理谨慎的作业者标准所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
11.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其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1.3一旦本合同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或事件得到纠正或不再产生任何影响,则受影响一方应重
新履行合同义务。
11.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不影响此前双方已经发生或履行的权利义
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2)暂时停止履行自身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
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的理由。
(3)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12.2乙方若未按时向甲方支付气款,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
作为滞纳金。乙方延迟付款达到日,甲方有权暂停供气,由此产生的损失
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2.3在合同期内,乙方如违约接受第三方供气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与本合
同第二条2.3款设备总价值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3.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条款或实际履行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可向合
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通知与送达
14.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过EMS快递方式发送至本条第
14.2条款所填写的另一方联系地址,并可同时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另一方。以EMS快递
方式发出的通知,通知信件自交邮日起的第日应视为信件已送达。
14.2甲乙双方的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14.3甲乙双方保证其于本条第14.2款提供的联系地址有效,任何一方的联系人、联系方式、联
系地址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的则视为未
变更。
第十五条其他事宜
15.1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双方往来的通知、函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均予
以保密。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以下无正文)
双方签署: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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