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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
购气方
企业
LOGO
购气方:
供气方: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时间: 二零 年 月 日
购 气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供
气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然气商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目前供气方和购气方液化天然气的产、 供、用实际情况, 由购
气方与供气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液化天然气( LNG)购销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
同” ) ,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除非本购销合同中另有具体规定, 本购销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1.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 20℃( 293.15K)、绝对压力为 101.325KPa(一个标
准大气压 ) 。
1.2 “液化天然气”(英文简称: LNG),指在常压或在装车的压力下、在沸点或
沸点以下呈液态的天然气。
1.3 “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以下
简称“立方米”)。
1.4 “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效力终止的连续日历期间。
1.5 “供气起始日”,指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和接收天然气开始的日期。
1.6 “气质”,指液化天然气的质量。
1.7 “日供气量”,指自供气起始日起的合同有效期内,由购气方提出的并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确认的每日供气量。
1.8 “月供气量” 指自供气起始日起的合同有效期内, 由购气方提出的并经双方
协商一致后确认的月度供气量。
1.9 “交接点”,指符合以下规定的交气点:
如果由供气方负责配送,交气点指供气方 LNG槽车卸液口与购气方 LNG
接收设施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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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购气方自提, 交气点指供气方 LNG工厂装车设施与购气方 LNG槽车
装液口处。
1.10 “供气日”,指任何一个公历日 08:00 时开始到下一个公历日 08:00 时结
束的一段期间。
1.11 “供气周”指星期日 00:00 时起至下一个星期六 24: 00 时止。
1.12 “月度采购计划” 指购气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合同月内向供气方提交的
月度需求计划, 经双方同意后, 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 与本合同附件的格
式基本相同的月度采购计划表。
1.13 “临时新增采购量” 指购气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合同月内除月度采购计
划量外,另向供气方提交的该月内临时需要增加的采购需求。
1.14 “逾期利率”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上
浮 % 。
1.15
“指定程序”,指双方为实现在合同期内交付 / 提取液化天然气而提前通知
计划数量和临时新增采购量的工作程序。
1.16
“液化天然气价格” ,指供气方在交接点向购气方交付的每吨液化天然气价
格或者每立方米天然气的价格,作为本购销合同项下合同价的组成部分。
1.17
“不可抗力”,见条款 11.1 的定义。
1.18
本购销合同中“双方” ,指供气方和购气方。“一方”,指供气方或购气方 .
1.19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压力或气压均为表压。
第二条 合同生效
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供气量和提取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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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购气方于每月 25 日向供气方发出月计划采购量,供气方根据工厂的实际
产量、上游气源供给情况,在供应能力范围内核准可供给购气方的液化天
然气气量,并以《确认函》的形式在 3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购气方(双方
加盖公章)。
3.2 若上游气源供给调整, 供气方工厂产量受影响时, 供气方有权调整购气方的
月度计划采购量,但需提前 3-5 个工作日告知购气方。
3.3 购气方应保证按照 《确认函》中确认的月度计划采购量提取相应的液化天然
气,月度提取量若少于月度计划采购量的 95% ,则按月度计划采购量向供
气方支付价款,短提气量部分顺延到下个月度执行;该部分气量价格依照
短提气月份价格执行。具体采购计划双方协商安排。
3.4 若购气方有临时新增采购量需求,应提前 2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供气方
提交《临时新增采购计划》 。
3.4.1 对于购气方提出的临时新增采购量, 购气方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支付
临时新增采购量的全额货款。供气方应在能力范围之内,尽可能予以调配,
若无法满足此新增采购量,供气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不能就临时新增采购量达成一致意见时, 则以双方确认的 《月度采购
计划》为准。
第四条 气量交接
4.1 本合同约定交付点:按第一条第 1.9 款中的约定执行。
4.2 液化天然气( LNG)装载时,供气方操作人员负责站内所属设备、工具或部
件的操作;承运单位驾驶员负责运输车所属设备、 工具或部件的操作。 若购
气方导致供气方站内设备、工具或部件损坏,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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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购气方要求自提的, 其结算气量以供气方在 LNG工厂出厂时出具的 《货运单》
为依据。有异议的,按本合同第 6.3 条的约定处理。
4.4 购气方要求供气方提供配送服务的, 其结算气量以购气方接收站记录的磅重
为依据,对过磅重量有异议的,按本合同第 6.4 条的约定处理。
4.5 供气方将液化天然气在交接点交付购气方时, 该液化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
即转移给购气方。
4.6 供气方配送车辆到达购气方接收站后,购气方须在 24 小时内完成卸气,
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卸气的,每超过 24 小时购气方须向供气方支付
1200 元/24 小时的压撬费。
第五条 供气质量
5.1 液化天然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820-1999《天然气》
中所规定的Ⅱ类天然气标准。
5.2 液化天然气组份由供气方液化工厂负责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六条 天然气计量
6.1 液化天然气按重量(单位:吨)计量,计量结果以供气方的《货运单》中记
录的过磅重量为准。
6.2 每车磅单计量差在± 1%(± 200 公斤)之内的,属正常误差。购气方要求供
气方提供配送服务的,若装液重量与卸液重量差在± 1%(± 200 公斤)以内
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气费及运费均按出厂时过磅重量结算。 若装液重量
与卸液重量差超出± 200 公斤的,气费及运费均按扣除 200 公斤后的重量进
行结算。
6.3 若购气方对供气方的过磅重量有异议,双方应在《货运单》上签字,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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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内容,且先按供气方的过磅重量进行结算、 付款。购气方书面提出过磅
重量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双方一同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若检定不
合格,从购气方提出异议之日起, 供气方修正计量值, 即根据双方确定的调
整计量的增减情况当月底进行多退少补; 若检定合格,购气方应承担计量器
具检定的相关费用。
6.4 供气方对购气方接收站过磅重量有异议,双方应在《货运单》上签字,并在
过磅单中注明异议内容, 且先按本合同 6.1 条之约定确认过磅重量。 供气方
书面提出过磅重量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双方一同对计量器具进行检
定。若检定不合格,过磅重量以供气方出具的《货运单》记录重量为准,双
方签字确认, 购气方应承担计量器具检定的相关费用; 若检定合格, 过磅重
量以购气方过磅计量设备显示的过磅重量为准, 供气方承担计量器具检定的
相关费用。
6.5 。双方对过磅重量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
则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测
部门解决。
第七条 天然气价格
7.1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液化天然气( LNG)的价格根据市场、提
气量等因素综合决定,以双方盖章的《购销确认函》为准。
7.2 供气方供给购气方的天然气均以人民币结算。 购气方如需自提, 其价格为供
气方液化工厂交货价; 购气方如需配送, 则以送至购气方交气点的到货价格
核算。
第八条 预付款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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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双方约定,购气方在收到供气方确认的 《月度采购计划》 后 2 个工作日内
向供气方支付下月采购计划量价款的 5 % 作为预付款,价格以双方确认函
为准。供气方在收到购气方预付气款后 3 个工作日安排最终供气时间, 该
预付款在结算时进行充抵。如果供气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购气方的预付
款,则视为本合同无效,供气方有权不向购气方供气,双方因此而产生的
损失由购气方承担。
8.2 提货款:供气方按《月度采购计划》确定最终供气时间后 3 个工作日内,
购气方将合同周(即月度采购计划总额的 100%)下的全部货款,汇至供
气方制定的银行账户,方可提货。
8.3 结算款:双方约定每月 25 日(节假日顺延)进行账目核对,购气方在收到
供气方发出的对账单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加盖公章) 。供气方根据
双方确认后的对账单金额开具发票, 并以快递的形式发送给购气方。 若有
多余款项, 购气方可用作抵顶下个月 《月度采购计划》 的预付款或申请供
气方退回。
8.4 若购气方为长期合同用户,可按年合同总量及预购价格确定的暂定合同总
金额的 3%作为购气预付款一次性支付给供气方,预付款在每年的最后一个
月抵顶购气款。提货款及结算款按 8.2 、8.3 条款执行。
第九条 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9.1 供气方的义务及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气方供应液化天然气。
供气方除需要对生产设备进行年度检修外, 还需对供电线路及相应设备进
行定期检修,从而保证正常的气源供应;若因该项定期检修需要,需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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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一定期限的气源供应, 供气方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采取书面方式通
知购气方,给购气方预留时间,做好停气前的储气准备工作。
若供气方年度计划设备检修将导致无法供气, 应在检修前 10 个工作日书
面通知购气方。
若突发性线路、 设备和其他故障造成供气停止, 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购
气方。
9.2 购气方的义务及责任
按照合同采购计划量接气。
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货运单》结算、付款。
年度计划设备同步检修, 应在检修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供气方; 检修
结束后,购气方在恢复用气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供气方。
突发性装置及设备故障和运行中发生的紧急停接气, 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
知供气方。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至合同有效期届满后
5 年内,本购销合同签订履行期间
获取的一切信息以及双方往来的函件 (统称为保密信息) 均需保密。除 10.2
条规定外,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允
许双方各自的雇员、管理人员、代表人、代理人或关联方向任何第三方披
露),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但本购销合同第
11.2 款规定
允许的除外。
10.2
任何一方仅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⑴其各自的与本购销合同之履行有关的
股东、关联方、专业顾问、贷款人、雇员或潜在诚意受让人⑵法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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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或政府机构规定的人员;和⑶另一方事先同意(该等同意不应被
不合理地拒绝或拖延)的其他人员。在允许披露的情况下,披露方应尽合
理的努力,以确保收到保密信息的任何人对该等保密信息加以保密。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和履行时不能预见
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
约的所有事件,但任何一方缺乏资金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为避免疑义,
不可抗力包括下述任一事件或情况,
任何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大气干扰、雷电、暴雨、
暴雪、季风、龙卷风、土壤侵蚀、塌方下陷、必经之路中断等)
;
任何灾难(包括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民乱、流行病、破坏行动、
内战、封锁和恐怖主义活动) ;
罢工、工厂关闭、骚乱或劳资纠纷;
征用、国有化、强制收购、没收或任何其它行动,包括由在其法定权力
范围内行事的任何中国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其任何部门或
任何中国立法机关,通过颁布或实施命令、指令、裁定、法律、法规或
政策而进行的征用、国有化、强制收购、没收或任何其它行动。
1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影响任何一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则可
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和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期内暂时中止
履行该等义务,而不视为违约。
11.3
受影响的一方应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同时将此类事件的发
生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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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
11.4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该方应尽快以书面方式将不可抗力事
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11.5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按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协商确定部分或全部延期履行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履行合同, 并相应地免
除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在该期间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或延迟履
行合同的责任,但受影响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
少到最低限度。
11.6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解除,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
另一方并恢复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11.7 对于未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 在逾期履行的时间内发生不可抗
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其
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11.8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30 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
止合同。
11.9 若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原因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则可在其
克服不可抗力事件的期间内,免除其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义务,但本合
同已到期的应收、应付款的义务除外。
第十二条 价格调整
12.1 结合柴油、液化石油气等生产成本、燃料市场价格状况以及液化天然气
( LNG)的供需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供气方可根据市场价格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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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天然气的价格。
12.2 合同有效期内, 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调整有关天然气气源价格, 改变了本合同供气方所供
应液化天然气的气源价格, 供气方将按调整后的气源价格调整本合同第七
条中液化天然气的供应价格,价格调整前已履行部分仍按原价格执行。
12.3 合同有效期内, 若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对 LNG运输车辆所使用的燃料、 供气
方液化工厂供应电价进行调整, 改变了供气方液化天然气的运输、 生产成
本,供气方将按调整后的成本相应调整本合同第七条中液化天然气的价
格,价格调整前已履行部分仍按原价格执行。
12.4 上述 12.2 、12.3 条对合同价格调整方式为: 售价 =原价格 +原料气源价差 +
生产用原料气和电所增加(减少)的成本 +运输用柴油增加(减少)的运
输成本。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3.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 如遇国家法律、 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改变, 并且该
种改变确实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对本合
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13.2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13.3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 / 或社会公共利益;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没有意义的;
本合同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已持续 10 个工作日或发生严重影响双方履
行本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
对本合同(包括附件)的任何变更(包括修改和补充) ,应以书面形式并
经双方签署后,方可生效。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终止或期满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该变更、终止或期
满之前所应享有和履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合同
签订地法院起诉。
14.2 合同有效期内, 如需续签合同, 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签订。 任何一方无
权自行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任何权利和承担的任何义务。
14.3 双方之间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联络, 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 并以书面形
式确认。
14.5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 本合同为双方之间就液化天然气购销所达成的最终的正式协议,并取代本
合同签署之前双方之间就此达成的所有协议、合同、承诺或备忘录等。
14.7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4.8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持叁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签字页。
供气方(盖章): 购气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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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液化天然气( LNG)购销
确认函
NO.HNS-LNG-GXHT-QRH- 【 】
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 ,供气方收到并确认购
气方提交的《月度采购计划表》 ,现就贵公司的采购量及价格予以确认:
⒈ 双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供气方向购
气方供应液化天然气 吨。
⒉ 本合同约定的液化天然气价格为
(1) 该合同项下的气量由购气方委托供气方提供运输配送:本《确认函》
项下的液化天然气价格以人民币 元/ 吨,(一票制送到价至接货
点)进行结算;
(2) 以上价格为包含液化天然气( LNG)含税的价格。
请贵公司对以上气量和金额予以确认, 并于 _3_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款项汇入
我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公司名称】:
【银行账户】:
【账户账号】:
⒊本《确认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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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购气方在本合同项下购买的液化天然气( LNG)接收交接点信息:
接收站点
序号 详细地址 该接收站使用范围 接货人及联系方式
名称
申明:
鉴于供气方液化工厂前期投产基准产量有小幅调整, 对于供气方的日常供应
量有不确定因素存在。 至此,供气方在此对于该情况下造成的未能及时供给的量
亦或未按时送抵供气方接货点的,提出免责申明。
购气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供气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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