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购销合同协议书范本 标准版 2021年修订 完整版

时间:23-04-10 网友

编号:

天然气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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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修改版

依据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卖 方:

买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天然气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6年 月 日于中国签署:

(1) ,其注册地址为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以下简称“卖方”);

(2) ,其注册地址为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以下简称(“买方”)。

卖方和买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一方则称“一方”。

鉴于:

(1)卖方已拥有一处或多处供应源,或已从一处或多处供应源获得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的长期供应;

(2) 买方希望购买天然气用于转供(“买方用途”);

(3)买方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购买和接收天然气,同时卖方愿意按该等条款和条件向买方销售和交付天然气。

为此,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有关天然气购销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具体规定,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1.1 起始日

指按本合同第4.1款的规定确定的日期。

1.2 合同年

就第一个合同年而言,指起始日开始至起始日所在当年的12月31日结束;就任一其后的合同年而言,指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连续的十二(12)个月;假如合同期在12月31日以外的日期终止,则最后一个合同年为自该终止日前的1月1日起至合同期最后一日止届满的一段时间。

1.3 供气日

指北京时间当日的 点整至下一日的 点整。

1.4 标准立方米

指在压力为101.325kPa,温度为20℃的状态下占有一立方米空间的气量。

1.5 合理努力

指一方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合理可能的行为,但不包括采取将会或可能会使该方遭受重大损失的行动。

1.6 合理审慎作业者

指能诚信地力求履行其合约义务的自然人及组织,该自然人及组织在力求履约以及在其通常的履行承诺过程中,其表现出的技巧、勤勉、审慎和预见水平达到了人们合理和通常期望的一个成熟及富有经验的同类业务作业者,在同样或相似的情况和条件下并按照所有适用的法律、国际标准和惯例,履行承诺所达到的水平。

第2条 批准及许可

双方应各自负责并且应尽合理努力获得各自一切必要的核准(批准)及许可,以使其得以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3条 交付

3.1 交付点、风险和所有权

卖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销售天然气,买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卖方购买天然气,交付点为汇源分公司相关配气站,交付压力为 -- Mpa。交付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自天然气越过交付点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3.2 卖方交付设施

卖方应将天然气输送至交付点。卖方应负责安排交付点之前的所有天然气交付设施(包括交付点上游的卖方天然气检验和计量设备)。

3.3 买方接收设施

买方应在交付点接收天然气。买方应负责安排交付点之后的所有天然气接收设施。

第4条 起始日和交付期

4.1 起始日

(适用于已建成项目):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供气起始日为 年 月 日。

(适用于新项目):

双方应不定期就双方项目建设的进度进行沟通,并就起始日的确定进行协商。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起始日应在\年\月\日至\

年\月\日的期间内(“第一窗口期”)发生,并应根据以下程序确定:

4.1.1双方应至少在\年\月\日前确定一个 天的期间,该期间应在第一窗口期内且起始日应在该期间发生(该 天以下简称“第二窗口期”),或如果双方没有按照本款的规定确定窗口,则第二窗口期将被视为是第一窗口期的最后的 天;

4.1.2 双方应至少在第二窗口期开始前 天确定起始日的时间,该起始日的时间应在第二窗口期内,或如果双方没有按照本款上述规定确定起始日,则起始日将被视为是第二窗口期的最后一天。

4.2 交付期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天然气交付期为起始日至 年 月 日。

第5条 年合同量

5.1 年合同量(适用于1年期以上的合同)

就每一合同年而言,指标准立方米的天然气气量(以实际销售量为准)。

5.2 气源

上述年合同量所对应的天然气供应来源来自国内上游气田,未来也包括从其他资源国或资源商处获得的其他气源。

5.3最大日合同量、最小日合同量和最大小时提取速率

双方约定,就任一供气日而言,允许买方提取的天然气数量的最大值为/标准立方米每供气日(“最大日合同量”),最小值为/标准立方米每供气日(“最小日合同量”)。双方进一步约定,除非卖方导致或卖方事先书面同意,对于交付期内任一供气日买方提取的超出上述最大日合同量部分的天然气为超提气。

双方约定,就任一供气日内,允许买方提取天然气速率的最大值为/标准立方米/每小时(“最大小时提取速率”)。

5.4 增量气

若买方在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向卖方提出购买超过年合同量的增量气,则:

5.4.1 买方至少应提前60日通知卖方增量气的数量以及交付时间;

5.4.2 卖方可在其收到买方按本合同第5.4.1款的规定发出的通知起30日内向买方发出接受或拒绝该等要求的通知,且该合同年的年合同量应按双方约定的增量气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5 优先供气顺序

双方约定,在交付期内任何时间发生天然气气量不足以满足卖方所有下游用户的有效指定量的情况,无论是否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卖方将按照附件一约定的顺序向各下游用户供应天然气。

第6条 合同价格和气款结算

6.1 合同价格

按本合同在交付点交付的天然气的合同价格为 元/标准立方米(含税)。本合同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6.2 气款结算

)同OXIAN条件均已被满足或放弃,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天然气气款每月结算一次。买方应根据附件二(结算条款)的规定,支付本合同项下其购买的所有天然气的款项和其它按照本合同应支付的款项。

第7条 照付不议(适用于1年期以上的合同)(不适用)

就交付期内的任一合同年而言,卖方应在交付点销售并交付且买方应提取该合同年的年合同量,并为提取的和未提取的天然气付款。双方进一步约定,对于上述买方已付款但未提取的天然气,买方有权按附件三的约定进行补提。

第8条 质量和计量

天然气的质量和计量结果以卖方在交付点上游的分析和计量为准。天然气质量规格见附件四。

双方应依据国家颁布的适用于天然气计量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天然气的检验与计量,检验计量规程见附件五。

第9条 调试和维修

9.1调试(适用于新项目)

9.1.1 调试期为\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的期间。

9.1.2 在调试期内,双方应互相合作,卖方应尽合理努力交付、买方应尽合理努力接收尽可能多的天然气,其数量应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各自设施正常生产的要求。为避免歧义,在调试期内, (如:“本合同第7条”)将不适用。

9.2 维修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每一合同年可对其设施安排累计连续不超过 日的额定维修,除此之外,作为合理审慎作业者,任何一方可根据各自设施实际情况,另行安排额外维修和临时维修。

第10条 保险(本条为选择性条款)(不适用)

在合同期内,每一方应自费向具有良好财务状况的承保人投保并保持标准的和符合惯例的保险。

第11条 计划与指定

本合同项下天然气的计划与指定机制在附件六中予以规定。

第12条 买方限制

在合同期内,除非经过卖方书面同意,卖方根据本合同销售给买方的所有天然气只能用于买方用途,不得转作其它用途。

第13条 保密

本合同的内容、编制本合同期间披露的一切信息以及往来的函件也包括任何一方的商业信息、客户资料等信息(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均应保密。未经一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允许双方各自的雇员、管理人员、代表人、代理人或关联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14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此进行解释,排除任何会将本合同事项指向其它管辖地法律的法律选择规则。

第15条争议解决

如果双方对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在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争议的存在起的 天内仍然未能得到解决,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条处理:

(1)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通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进行最终裁决。争议应依据 仲裁委员会在提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则”),由按照规则指定的三位仲裁员在 进行仲裁以得最终解决,除非本合同另作明确变更。仲裁委员会为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包括所有联系沟通、证据提交、通知、裁决以及相关文件制作)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上述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6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应是指任何其发生超出应按并且已按合理审慎的作业者的方式行事的受影响方(或卖方或买方设备的其他所有者和/或经营者)的合理控制范围,且采用可合理期待其已采取的防护措施亦不能避免,进而导致受影响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义务、约定或承诺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双方进一步同意,天然气市场或利用本合同所交付的天然气制成的产品市场的市场变化不应在本合同中视作不可抗力。

如一方受不可抗力影响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该方应坚持执行合理审慎的作业者标准努力克服和消除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的影响,在此期间该方在本合同项下因受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履行义务的责任应予以免除,但是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应付款项的义务不能予以免除。

第17条 生效和终止

17.1 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交付期结束时终止或按本合同第17.2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时终止(简称“合同期”)。

17.2 终止

如发生下述情形,本合同终止,以发生在先者为准:

17.2.1交付期结束时合同终止;

17.2.2如果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守约方通知后 日内,违约方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7.2.3如任何一方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7.2.4如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不能完整履行合同义务:(a)在连续\年的期间累计超过\年,或 (b) 连续 日,经提前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18条 承诺与保证

卖方向买方陈述并保证,并且买方向卖方陈述并保证:

18.1该方拥有订立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必要能力、资质和授权。

18.2 该方未涉及任何诉讼或其他可能影响该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将会对该方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程序。

18.3 拥有或将会拥有或者享有或将会享有与为履行本合同而所需的资产相关的适当权利。

第19条 责任与赔偿

19.1双方同意,对于本合同项下可能出现的买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天然气,或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天然气等情形的责任与补救机制在附件三中予以规定。

19.2受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限制条款约束,一方应赔偿因违反本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但是,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以守约方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营业的损失、生产中断的损失、停工的损失、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利润的损失等间接损失。

第20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进行友好协商,并以本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该合同相关附件内容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

第21条 签署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本合同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于文首所载日期签署,以资证明。

卖方:

签字人:

姓名:

职务:

买方:

签字人:

姓名:

职务:

附件一:供气优先顺序

一、根据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卖方因天然气气量不足而不能满足所有用户指定的所有天然气气量需求,按以下优先顺序向买方交付天然气。

(1) 首先满足城市燃气必要的需求;

(2) 然后满足市区商业用户(不包括中央空调)用气需求;

(3) 然后满足市区天然气(CNG)汽车用气需求;

(4) 然后满足市区中央空调用户用气需求;

(5) 然后满足不可中断工业用户用气需求;

(6) 最后满足电厂燃料用户和可中断工业用户用气需求。

二、双方应根据以上顺序,事先商定并执行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如国家政策或中国石化政策发生调整,或发生紧急状况时,卖方在事先告知买方的情况下,有权调整上述的供气顺序。

四、买方应完全知晓并理解上述约定,卖方对因上述情况而出现的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买方供气,不承担违约责任。

附件二结算条款一、结算与付款

1 经供用双方协商,具体用气及价格情况如下:

转供用气价格 元/立方米(含税)。

2 结算依据

在双方商定的一个结算期完结时,以天然气交接点计量值为气款结算依据。

3 付款方式

(1)预付款

经双方友好协商,对本合同第6.2款作如下补充约定:为保证买方平稳、安全地使用天然气及保证卖方能及时收到气款,经双方协商,决定采用预付气款的付款办法。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卖方应依据附件六约定的预计用气量,在下一个结算期开始前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买方预付下期气款;买方应在下一个结算期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内预付下期气款,预付金额为 万元。合同签订后,买方本合同期内购买天然气的首期预付款应在本合同首个结算期开始前 日内汇至卖方指定账户。

(2)付款

买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本合同签订的卖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按时支付气款,未经卖方单位正式书面通知,买方不得改变收付银行及账号。

若买方本期的预付款不足以支付当期气款的,卖方应提前3天通知买方补足气款。

4 发票的出具

由卖方制票,并向买方出具本次结算期的天然气款发票。

在十二月份的结算期,卖方可提前按预计气量制票并送至买方。双方于次年 月依据实际用气量对该票金额进行调整。

5 为履行本合同卖方指定账户为: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如卖方改变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的,应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买方。

二、逾期付款

如果买方未能按本附件第一条的规定向卖方付款,则:

1 从逾期之日开始,每逾期 天,卖方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贷款利率对逾期款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每 天复计一次;买方应将违约金在实际付款日连同逾期付款一并支付。

2在开始限制或中断交付天然气之前、期间或之后,卖方从逾期之日开始, 个工作日内通知或警告后限制交付天然气,在限制期内,卖方按本附件第一条第3款规定的预付款中扣除相应数额的气款,数额不足则卖方有权中断向买方交付天然气,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同时若买方要求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则买方应补足气款,并按本附件第一条第3款续交相应数额的预付款。

三、款项异议

1如果买方对依照本条规定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有异议,买方应在支付天然气款项的同时书面通知卖方,该通知应说明买方异议的性质和有争议的款项。在卖方收到该通知后,双方应立即举行会议协商解决该争议,如果双方在举行会议之日起 日内,仍未能就争议事项协商一致,买方可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的规定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解决。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买方对任何应付款项的异议均不应影响其按卖方开具的发票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

2 在双方协商一致或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后,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决定或裁判结果处理该争议款项及其利息。

四、价格调整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由买卖双方按照调价文件规定协商确定新的价格执行标准。

五、税

双方应各自承担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的与本合同项下交付的天然气相关的一切税费和其它款项。

附件三、责任与补救一、天然气的提取

买方应尽最大可能按交付点指定气量提取天然气。如果卖方认为买方在持续的一段时间内一直未能按指定提取天然气,则卖方可对买方天然气提取的指定权利做出合理的限制。

每个供气日日少提气量应等于日最小合同量减去日实际天然气提气量(含任何天然气),减去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未能提取的天然气量,再减去卖方原因未能提供天然气量。买方每日少提的天然气,自少提之日起失去补提的权利。

二、设施检修

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对本合同第9条作出以下补充约定:

1额外维修

双方经协商同意,买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其设施安排额外维修天。

2 临时维修和意外事故等

(1)任一方因气井、供用气设备、管线等问题需要临时维修的,应在 小时前书面通知对方,另一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小时内予以答复。

(2)一方因发生意外的供用气设施事故或其它不可预见的事件影响致使减停产时,当事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损失。

三、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任何一方未遵守本合同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仅限于买卖双方,不涉及对任何第三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买方违反约定的用气性质使用天然气,或者买方违反关于付款的相关约定时,卖方可以采取不经催告停气的方式维护卖方的权利。

附件四:质量规格

本合同项下卖方向买方供应的天然气应符合GB17820-2012国家标准二类气质质量要求。

附件五:检验计量规程一、天然气的质量检验

买方应在紧邻交付点的上游处定期取样后送有资质的单位化验,根据化验出具的气样组分分析报告进行参数调整和计算。其化验与计算结果的主要依据为:

1、GB/T 13610-2003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2、GB/T 11062-1998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二、天然气的计量管理

1 天然气的气量计量

1.1天然气的卖方计量

① 天然气的交接气量从试运转起始日开始计量,计量单位为标准立方米(m3);

②天然气的气量计量应采用标准孔板配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涡轮流量计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设备,主要依据为:

a. GB/T 21446-2008《用标准孔板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b. GB/T 18604-2014《用气体超声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c. GB/T18940-2003《封闭管道中气体流量的测量涡轮流量计》

③如卖方使用新工艺、新技术的计量设备或引进的国外计量设备,须获得国家相应的认证准许证书,并由卖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④天然气气量计量设备的准确度符合GB/T 18603-2014《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⑤计量设备应按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由卖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应于检验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的副本一份提交买方。

1.2买方质量检验和气量计量设备

买方可在交付点下游自费安装和运营其自己的质量检验和气量计量设备。

1.3 资料的保存

本合同项下的质量检验和气量计量数据及相关资料在该合同年结束后应至少保存 年以上。

2 读数和计量交接

2.1天然气的质量和气量应以卖方检验和计量设备的读数为准,并据此进行计量交接和结算,买方有权监督或核实;

2.2 计量交接定期进行,由双方指定的、符合岗位相关要求的计量交接人员在买方认为合理的时间现场签字确认。

3 质量和计量争议

如果双方就天然气质量检验和气量计量产生争议,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可提交给第三方(一致书面认可的一家检测机构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鉴定结果符合合同相关约定要求的,鉴定费用则由提出鉴定要求的一方全额支付;鉴定结果不符合合同相关约定要求的,鉴定费用则由不符合合同相关约定要求的一方全额支付。

4 计量设备的故障

如果卖方的计量设备出现故障(卖方计量设备不准确),双方应尽快商定解决办法以及在相应期间所适用的天然气计量方法,或临时使用接气方计量设备进行计量。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六 计划与指定机制

经双方友好协商,买卖双方对本合同第5条作如下补充约定:

1、在合同第6.2款约定的结算周期前 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将下一结算周期的用气计划量报送卖方。

2、在每个季度开始前 个工作日内,买方将下一季度用气计划量报送卖方。

3、卖方接收买方报送预计用气量的方式:

电话:

传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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