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
篇一:技术合同认定办事指南
技术合同认定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技术合同认定
办事机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区县科委、开发区科技局、园区管委会、保税区科技局、市经委、
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市总工会技协、市农科院、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市科委科
技企事业管理处。
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申办条件
1、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要进行卖方注册。
卖方注册是指卖方在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时,需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和
填写完整的《用户注册申请表》等证明材料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2、申请单位应先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提出申请后再持技术合同到技
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区县科委、开发区科技局、园区管委会、保税区科技局、市经委、
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市总工会技协、市农科院、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市科委体
改处。
3、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合同给予登记,打印“技
术合同登记表”,并加盖“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4、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出具“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
登记证明”,并加盖“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
(含1000万元)的,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到市科委审核并加盖“天津市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登记章号01)”后生效。
5、当事人办理审批技术交易奖酬金手续时,应先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扣除
成本,并需在核定表上加盖财务章。
6、登记人员对当事人填写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进行审核,根据本次实现的技术性收入
20-40比例核算奖酬金,并在“技术合同登记表”上记录。
7、外资机构的技术合同、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的技术合同、国内企
业对境外企业开发、转让的技术合同,应到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8、申请单位可持“合同执行信息表”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奖酬金手续;持经认定登记的合同
文本、“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手续。
申办时应做事项和应备材料
一、技术合同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3份)
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要填写规范、条款完整,标的内容要具体、明确,法定代表人要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2、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3份)
3、技术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公章及财务专用章(3份)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技术合同成交后,进账单或发票复印件(1份)
6、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要进行卖方注册。
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应是已生效的合同,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二、技术进口合同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的技术合同办理认定登记,应出具外方委托授权书(外文及中文翻译件)(1份)。
2、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3份)
技术进口合同为外文合同的,申报单位应到国家正式承认的、有翻译资格的翻译单位,将技术合同主要条款译成中文填报,同时附上外文合同。或提供双方正式签字的中外文技术合同文本。
3、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3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进出口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5、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外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境外公司注册证明)(1份)
7、《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1份)
8、《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证》复印件(1份)
9、技术合同成交后,卖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1份)
10、提成合同需提供要办理的技术交易金额计算明细(1份)
11、技术开发类合同需提交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1份)
篇二:技术合同中非技术性费用详细清单
技术合同中非技术性费用详细清单
单位:万元
填表日期: 项目负责人签章:
注:可申请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技术性收入包括:
1、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3、 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除上述三点,其他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即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合理数量标底物的直接成本也可计入技术交易额。
篇三:技术开发合同认定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
根据上海市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活动的,其相应技术合同经过认定后能够享受营业税免征等优惠政策。
(一)认定范围
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二)申请条件
有明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知识产权局权归属明确。
(三)可享受的优惠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经认定后其相应的收入免交营业税;
全年技术性收入在30万元内免交所得税;
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对技术性收入中的毛利部分的20-30可提取作为奖酬金。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范围及规则
一、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有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
2、合同的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有相应的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的内容。
二、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认定范围:
1、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为经济建设服务发展研究等的项目;
2、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成套技术系统的研究开发项目;
3、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海洋资源、核能资源)的合理利用的开发项目;
4、环境保护和改造项目;
5、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改进和创新项目;
6、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的培育和开发项目;
7、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开发项目;
8、其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
三、以下内容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
1、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
2、就一般设备的维修、改装以及常规的设计变更等订立的合同;
3、简单仿制国处引进技术及设备或违反与外方所达成的协议,侵害外方技术权益的合同;
4、计算机应用软(转自:wWw.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件的复制、仿制及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
5、合同标的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工业化商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6、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撑列和类似的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现有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的调整;7、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鉴定和应用。
技术转让合同认定范围及规则
一、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的基本条件: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成果(或称为非专利技术):
2、合同标的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权属约定。
二、技术转让合同标的认定范围:
技术转让合同标的范围是工业、农业、交通运输、通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国防建设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能够应用的技术成果,不受行业
、专业和自然科学学科的限制。
三、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范围:
1、技术成果的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可以直接从公开情报中取得的;
2、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专利权已经终止:
3、技术秘密成果(或称为非专利技术),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
4、其它不具有技术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
5、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仅为一般商业秘密和数据,不构成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或者标的为依靠个人技能和经验掌握的技术决窍,无法认定其
技术内容的。
6、合同标的为高新技术产品,未约定转让其技术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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