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美居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园长。
被执行人:**,*。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美居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0846元,案件受理费663.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于**********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税务、民政、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保险,*******,**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保险2998.4元、1525.3元,共计4523.7元,过付申请执行费823元,过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700.7元,尚余案款57808.8元未履行。**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东营美居幼儿园、**在第三人张某某处有债权,**依法于***********予以冻结该债权,暂未达到提取条件。**于***********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一处,已被另案查封,**依法于***********轮候查封***。**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税务、民政、保险、不动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于*********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认为,被执行人名下债权未达到提取条件,暂无法提取变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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