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重点知识点
技术合同重点学问点
技术合同概述
1.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询问与技术效劳订立确实立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合同,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询问和技术效劳等以技术及供应技术的行为为标的的合同的总称。
2.技术合同本质上是属于特种买卖或承揽合同,只是标的多是与学问产权有关的智力成果。供应的技术包括现存的技术成果、尚未存在的技术的开发以及供应与技术有关的协助性协助等行为。|「技术合同的特征」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亲密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效劳与技术询问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2.技术合同相对具有困难性。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酬报或运用费的计算较为困难,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很多是学问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担当、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值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必须专业学问或技能的技术人员。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1〕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为要式合同,技术询问合同、技术效劳合同为不要式合同。〔2〕其中,专利权转让合同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为特别要式合同。尚有行政强制措施,如中国单位、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合同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等。|「主要内容」1.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工程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打算、地点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安排方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说明等条款。2.表达技术合同特别性的条款〔1〕保密条款。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在合同的详细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扰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状况的发生。〔2〕成果归属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独创、发觉或其他技术成果,应定明归谁全部,如何运用和共享。对于后续改良技术的共享方法,当事人可以遵照互利的原那么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良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共享。〔3〕特别的价金或酬报支付方式条款。如采纳收入提成方式支付价金的,合同应对按产值还是利润为基数、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约定。〔4〕特地名词和术语的说明条款。当事人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其范围、意义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化了的略语作出说明,幸免事后纠纷。|「技术合同无效的特别规定」1.除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情形外,依据技术合同的特点,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2.非法垄断技术: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对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根底上进展新的探究开发,或者限制对方从其他渠道汲取先进技术,或者阻碍对方依据市场的需求遵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运用技术隐私。3.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隐私的运用权和转让权或者独创权、发觉权等的行为。〔1〕无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侵害他人技术隐私的技术合同都是无效的。〔2〕爱护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接着运用,但要将运用费支付给权利人而非侵权者,并担当保密义务。〔3〕处罚恶意第三人:恶意第三人不得接着运用,并担当连带侵权责任。|「技术合同的价款、酬报和运用费的支付」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有四种:1.一次终于,一次总付。指当事人将合同价款一次算清并全部一次性支付。这种方式下,交易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担当,对转让方较为有利;但对于价格较低的技术合同,这种支付方式简捷便利,能刚好结清。2.一次终于,分期支付。3.提成支付方式。指受让方将技术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必须比例与期限支付给对方,作为支付给转让方的价金。适用于技术比拟成熟、市场前景稳定、技术价格较高的技术交易工程。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方式。指受让方首先在必须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一局部固定的价款。其余的价款那么采纳提成方式分期支付。适合于履行期长、技术价格高、技术水平高的技术合同。|「职务技术成果」1.职务独创缔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人为单位。2.职务独创缔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独创缔造。所谓执行本单位任务,是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3〕退职、退休、调开工作1年内作出的,且与其在原单位担当的本职工作或安排的任务有关的。所谓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3.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独创缔造,法律允许单位与独创人、设计人自由约定权利归属。4.职务独创缔造的独创人、设计人享有如下权利〔1〕说明身份权: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完成者〔2〕取得荣誉证书、嘉奖等,如,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及其奖金等;〔3〕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的优先受让权。|「非职务技术成果」1.专利申请权归独创人、设计人;申请批准后,独创人、设计人为专利权人。2.上述独创人、设计人,是指对独创缔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缔造性奉献的人。以下人员不属于独创人、设计人:〔1〕在完成独创缔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2〕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供应便利的人;〔3〕从事其他协助工作的人。|「托付开发合同的独创缔造」1.专利申请权之归属,有约定或规定的,从约定或规定。无约定或规定的,归受托人〔研发人〕,申请批准后,受托人为专利权人。2.托付人享有权利:专利权取得后,免费实施该专利;研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时,托付人有权优先受让。|「合作开发合同的独创缔造」1.有约定的,从约定。2.无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归合作方共有;如申请到专利权,也属于双方共有;〔1〕共有时,一方转让申请权的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有优先受让权;〔2〕共有时,一方放弃申请权的,另一方可单独申请;申请批准后,弃权方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3〕共有时,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这是因为涉及学问产权的战略选择问题,考虑到一旦申请专利,就须要担当公开技术内容的巨大代价,所以如有共有人不情愿公开技术内容而情愿以保守技术隐私的方式运用的话,就应当以其看法为准。|「技术开发合同的非专利成果」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补充协议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一样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前,当事人均有运用、转让权;但在托付开发合同中,研发人向托付人交付研发成果后,才能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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