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城合同
合同编号:
美食广场档位经营合作合同
甲方: 乙方: 姓 名:
身份证号:
针对合作经营甲方位于 楼美食广场一事,经甲、乙双方友好、充分协商,议定甲方以本合同列明之各项条件邀请乙方参加美食广场 档位(以下简称该档位)的经营。乙方承诺使用该档位仅限于经营 等。乙方发挥自身品牌、技术优势,遵照本合同之各项规定,参与该档位的经营。
兹为明确合作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定如下条款,以资双方遵照执行。
合作标的、时间及方式
第一条、合作标的
依本合同列明之各项条件,甲方提供位于美食广场 档位,供乙方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本合同约定的餐饮品种。
第二条、合作时间
本合同合作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合作方式
3-1 依本合同列明之各项条件,由甲方提供美食广场档位;乙方自备食品加工经营所需的各种器具、用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在该档位现场加工制作并协助从事销售工作。
3-2 美食广场由甲方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收银;甲方每 天与乙方以转账的方式结算乙方前30天的营业额,如遇周末延后,并在该档位的营业额中提取 %作为甲方成本及收益,余下部分作为乙方成本及收益。
3-3美食广场会根据保洁需求,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由各档口均摊(就餐区卫生打扫费,水吧除外),并由甲方在乙方的每月结款中扣取。
3-4合同期内各档口原则上不允许转租、转兑,如需转租、转兑需要提前申请,甲方将收取业主过户费10000元。
合作条件
第五条、经营品种
乙方如确需调整品种及价格或新增营业项目,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为之。否则,即视为违约。
第六条、食品质量、卫生标准
6-1 乙方须保证所售食品及原、辅材料的质量、卫生及新鲜度达到或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确保制作加工过程、器具清洁卫生、食品摆放、贮存等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卫生标准及美食广场统一要求。由乙方食品及原、辅材料的质量、卫生及新鲜度以及乙方服务质量引起的各种争议、损失,概由乙方完全承担及赔偿损失。若因此造成甲方信誉等其它损害,乙方还应对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 乙方所采购的用于该档位的各项食品及原、辅材料均需接受甲方质检员检验,如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及相应标准的,即不得采用。否则,即视为违约。
6-3 该档位当天未售出的食品属熟食的须由乙方撤走自行处理,不得在该档位再行使用、出售;属生食的或由乙方撤走自行处理,或在保证食品新鲜度的前提下,按标准保鲜冷藏;但冷藏食品及原、辅材料解冻后已腐,不得在该档位再行使用。否则,即视为违约。
6-4 乙方应自行对其本档位内所售卖的食品质量、卫生标准进行自检(具体要求见《美食广场卫生管理制度》);存在不合格事项的,甲方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从乙方结款中扣取。
6-5 甲乙双方约定:若在半年内因乙方食品质量、卫生标准存在严重问题引起顾客投诉(食品严重已腐、变质、引发顾客身体不适等),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一次甲方给予扣罚人民币500元,第二次甲方给予扣罚人民币5000元,第三次甲方给予扣罚当月营业额,视情节严重性,直至清场处理。
第七条、 营业时间
乙方须遵守美食广场统一的营业时间。除甲方另有规定或通知外,不得推迟营业、中途停止营业或因缺货导致无法生产、营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如在合同期内停业或撤柜,甲方有权扣取乙方当月营业款及履约保证金。
乙方未遵守营业时间,甲方有权视情节处以乙方200元的扣罚。
第八条、乙方人员
8-1 乙方应聘用经甲方认可,持有合格健康证件的从业人员从事该档位生产、销售工作。
8-2 乙方须约束其聘用人员遵照美食广场的统一要求,提前接受统一培训,统一着装、统一仪表仪容、统一礼貌用语,严格遵守美食广场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甲方管理人员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造成各类伤害的,乙方承担全部民事、刑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3. 乙方代理人、受任人、受雇人或股东之行为代表乙方,其违反本合同之行为概由乙方承担责任。
8-4. 乙方所有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并保证相关劳动用工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 清洁卫生
甲方负责公共场所卫生保洁,乙方负责该档位内部场所及设备(包括操作台、灶台、墙面、地面、水槽水沟、前吧台、排烟罩、样品柜等其它全部橱具、用品)的清洗、打扫、消毒、保洁。全体从业人员现场操作时必须做到仪容整洁、工服干净、不留长指甲、不配戴手饰等。每日值班经理发现有未达到卫生标准或前档位样品摆放、更新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视情节对相关人员处以每次/项50元罚款,并由甲方在乙方结款中直接扣取。
第十条、公共场所使用
10-1 乙方为经营该档位之目的,必须合理使用美食广场公共设施、场所。若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在美食广场之楼梯间、储藏间、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做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或储存堆放任何物品。
10-2 乙方申请在公共场所制做或张贴相关档口广告,其制做版面、内容、规格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同时广告版面必须要有美食广场字样,若未经甲方同意认可,甲方有权给予拆除。
第十一条、 标记、标章
甲、乙双方为宣传推广美食广场之经营,必须合理使用双方之标记、标章、商标等。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民事行为。乙方对外宣传或发送媒体时涉及甲方或美食广场的相关材料及活动内容等,必须事先报送甲方书面核定批准。否则以侵权论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侵权赔偿。
第十二条、 档口名称
乙方在档口上面须将本档口原有店号名称及菜单以招牌形式挂出。
第十三条、 合理使用
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用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修缮责任
合作期间公共设施、场所的修缮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有物品、设备则由乙方自行保管、维护。
第十五条、 月营业额评比及淘汰
为保证美食广场经营特色及业绩,甲方每个月进行一次各档位营业额评比。乙方同意 ,如果乙方经营的该档位连续三个月营业额在各档位营业额评比中经营绩效最低,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在甲方正式通知后三日内乙方应及时撤出其所有物品、人员,恢复该档位原状,并配合甲方办理各项交接手续,不得藉词拒绝或拖延。甲方则应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成三个月内,无息退回乙方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余之经营押金。
第十六条、 水电气等费用
乙方根据计量器标数按月支付该档位发生之一切水、电等各项经营费用,并由甲方进行代缴,从乙方结款中扣取。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
17-1 乙方应在该档位配置消防等各种必要的安全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乙方确保其从业人员遵守安全规范,正确使用各种安全器材。
17-2 乙方安装或使用的电器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同处理。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
17-3 乙方不得在美食广场内储存、使用违规危险品,不得擅自增加电器设备负荷,否则由此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17-4 每日营业结束后,乙方应自派人员值勤巡视,确定该档位相关的水、电等各种设备开关关闭严紧,确保用水、用电安全。如不符要求或留有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处以每次/项100元罚金。
17-5 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自有物品,并定期盘点。如发生遗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保底条款
双方商定该档位月营业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 整)。日营业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 整)。如该档位当月实际营业额低于此保底额时,甲方提成基数按此保底额计算。
第十九条、 收银
美食广场全部销售货款一律由甲方收银售卡中心点收,按照合同规定日期按时返款。
第二十条、 优先权
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乙方欲续约的,须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约申请。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
21-1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达到本合同目的时,本合同得以解除。
21-2 如该档位经营中因乙方原因发生责任事故;或消费者投诉乙方人员,乙方不服从美食广场之管理处罚;或因乙方人员严重违纪遭甲方开除,但乙方不服从处罚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将本合同解除,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1-4 如该档位经营中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对乙方财产行使留置权,并追究乙方违约或侵权责任:
21-4-1 隐瞒收入:如乙方有外卖业务,必须甲方同意,并在甲方的督促下进行自刷卡,如违反规定将视为私收现金处理;
21-4-2 私收现金:注:若隐瞒收入与私收现金均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1-4-3 擅自变更或减少经营品种或价格;
21-4-4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撤离该档位或停止营业的;
21-4-5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合同权利(包括各种转让、转租、合作、抵押涉及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行为及其变相行为)或为其它损害甲方权益之事情;
21-4-6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未依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及程序撤离的;
依本条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另须支付违约金或损害金额十倍的赔偿金给甲方。
21-5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在甲方正式通知后三日内,应及时撤出乙方所有物品、人员,恢复该档位原状,并配合甲方办理各项交接手续;不得借词拒绝或拖延。甲方则应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成后两个月内,无息退回乙方扣除各项费用及罚款后剩余之履约保证金。甲方正式通知后三日内,乙方不撤离或撤除、搬迁的,视为乙方放弃对该部分器材、设备、装修及财产的处置权,甲方可自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各派代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效力及文本分执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有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等费用后生效。经双方签章的附图、附表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文本分执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各份之效力相同。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
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美食广场扣点档位经营合作合同书》相关文档:
美食广场扣点档位经营合作合同书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