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装运机械租赁协议
甲方: 矿
乙方:
为加强生产安全管理,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按照生产任务的需求,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租赁乙方铲车(拖拉机) 台,在得力 号井井下工作,甲乙双方属于租赁与被租赁的关系;
2、甲方按照市场价格按车付给乙方租赁费用,具体费用根据工作面情况由分矿生产办确定;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管理,按照甲方分矿生产办公室的要求作业;
3、乙方井下铲车顶棚、刹车、灯光、喇叭、配重铁,拖拉机刹车、离合器、皮带侧挡板必须保证完好无缺且能安全使用。装运机械出现故障,乙方必须及时组织检修。拖拉机必须有备用车,严禁拖拉机故障影响生产。铲车轮胎、油管等小型故障当班必须处理完毕;其它故障应视难度大小在8--24小时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矿生产办同意。凡不及时抢修造成影响生产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罚款。
4、乙方必须自主配备司机,司机必须按照甲方安全保险的要求参加职工工伤双险,否则后果自负。
5、矿内物品任何人不得随意出矿处置,乙方物品出矿需经甲方同意。
6、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矿 乙方:
2011年2月7日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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