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2030 合同的效力(P163-171)

时间:23-03-19 网友

2Z202030 合同的效力(P163)

2Z202031 掌握合同的生效(P163-165)

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二)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三)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指合同具备生效条件而产生法律效力。所谓产生法律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各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即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合同可能无效,如在被欺诈、胁迫致使行为人表示于外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符,且涉及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况;合同也可能被撤销或者变更,如在被欺诈、胁迫致使行为人表示于外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符,但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Z202032 掌握无效合同(P165-167)

一、无效合同概述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一)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合同无效原因发现之日或合同无效确认之日起,合同才失去效力。

(二)合同绝对无效

合同白订立时起就无效,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

(三)合同当然无效

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其无效情况,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决定该合同无效。

(四)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五)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

(一)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只有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二)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须注意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即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构成。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利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定义的弹性,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缺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同时,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三、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二)折价补偿

(三)赔偿损失

(四)收归国库所有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又称为追缴。追缴的财产包括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对于施工合同而言违法分包或转包就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Z202033 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P167-169)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存在显著区别。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即从订立起就是无效,且不必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但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存在效力,尤其是对无撤销权的一方具有完全拘束力;而且,其效力取决于返销权人是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行使撤销权以及是否被支持。

二、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

(一)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二)显失公平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变更或撤销。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三、撤销权行使

(一)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是由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要求。而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请求变更、撤销权只有损害方才能行使。

(二)撤销权的救济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效力。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三)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具有效力。在被撤销之后,该合同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以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就不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任何权利或者承担任何义务。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后果相同。

2Z202034 掌握效力待定合同(P169-170)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订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是否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其不具有效力是自始确定的,不会因其他行为而产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并无违法性,只是效力尚不确定,法律并不强行干预,而将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欠缺某种生效要件,是否有效未确定;可撤销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不必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行为(诸如追认、催告)或者一定事实来确定合同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在合同领域的具体规定。可见,表见代理无须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代理效力,即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授权责任。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该合同有效。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就是有效的。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有处分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有效的行为,但是没有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已经侵犯了有处分权人的财产权了,就不能视为当然有效的行为了。但是,在一定条件下,这种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有效的行为。所以,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Z202035 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P170)

一、附条件合同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例如,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若工程成果获得当地政府评选的“××杯”奖,则发包人额外支付20万元。在此,“获得‘××杯’奖”,即是“发包人额外支付20万元”这一特别约定的生效条件。

在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之前,当事人不应违背法律或者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利益不正当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应听任条件的自然发生,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附期限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与合同履行期限不同。附期限合同是针对合同的效力,期限是否届满将决定合同生效或者失效。合同履行期限是针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该期限将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实际实施履行合同,但不排除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已经发生效力。

注意: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都是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区别: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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