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163号

时间:23-03-19 网友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9.21

施行日期

2016.09.21

文号

梧政办发〔2016〕163号

主题类别

税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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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6〕163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为防止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税收流失,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备案制

  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的投资项目,无论项目资金来源,项目业主均应在项目开工前将项目名称、投资额、施工方名称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填报表格附后)报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分别报送)备案,以便税务机关对项目税收情况进行管理和跟踪。

  二、严把项目合同和付款关

  政府性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把完税情况作为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必要条件。项目业主在支付工程款时,应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市外施工单位还应要求其提供加盖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并注明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号码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只有在施工单位提供上述材料并审核一致后,才能支付工程项目款。

  三、严格把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关

  由于外来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在取得收入的当月或次月预缴税款,本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取得收入是按月(季度)申报纳税,纳税人取得收入与预缴税款或申报纳税存在时间差异。为防止税收流失,各单位必须严格把好竣工结算关,项目业主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要求项目施工方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完税确认书》。

  四、将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评价

  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市财税收入目标任务能否完成和税收是否出现流失。市政府将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对不能按规定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各县(市、区)也应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并做好跟踪评价工作。

  附件:1.建筑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

  2.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3.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完税确认书

  4.建筑服务相关政策规定

  2016年9月21日

  附件1

  建筑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

  建设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施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施工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内容

项目预算(万元) 

开工时间 

预计竣工时间 

施工方联系人

施工方联系电话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说明:此表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电子文档),报送路径:如市局征管科,电子邮箱:wzzgk2006@163.com。(具体报送路径由各县(市、区)国税局通过外网设定。

  附件2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税款所属时间: 至

  纳税人识别号 : 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是□ 否□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一、预征项目

预征项目和栏次

销售额

扣除金额

预征率

预征税额

1

2

3

4

建筑服务

1

销售不动产

2

——

出租不动产

3

——

合计

5

——

二、开具发票情况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金额

税额

合计

——

——

1

2

三、取得分包人开具发票情况

分包人税务

登记证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金额

税额

完税凭证号码

合计

——

——

——

——

四、工程分包情况

序号

分包人名称

分包人税务登记证号

分包工程价款

1

2

授权声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填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次纳税人的代理填报人,任何与本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填表人申明

以上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税收机关签收人:   税务机关(盖章):

  已按规定预缴税款。

  日期:

  附件3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完税确认书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公章)  

李民

项目业主

项目编号

123456

项目名称

AAA

项目地址

BBB

项目合同金额

10000000.00

开工时间

2016年6月1日

预计结束时间

2018年8月31日

项目开票情况

开票时间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金额

税额

备注

合计

——

——

0.00

0.00

——

   经国地税审核,该项目累计已开发票金额        元,已按规定缴纳税款     元,其中国税      元,地税      元。该项目已按规定完税。

  主管国税机关(章)   主管地税机关(章)

  2016年6月12日 2016年6月12日

  附件4

  建筑服务相关政策规定

  一、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其他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摘自财税〔2016〕36号文件)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三、与建筑业有关现代服务业政策规定

  与建筑业有关的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等)、鉴证咨询服务(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等)、研发和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不属于建筑服务范畴,属于现代服务业征税范围,目前没有政策要求就地预缴税款。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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