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婚姻问题探讨
中国是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转型时期,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文明状态、道德水准越来越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中国城乡居民家庭普遍存在着婚姻危机问题。
今年,全国妇联开展了“全国婚姻家庭道德状况问卷调查”。据在调查的中国婚姻家庭人群中,婚姻美满、稳定的家庭己不超过三成,有7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争吵、暴力、不婚、外遇、婚外恋、离婚、单亲家庭、孩子教育等问题,情感困惑日益严重,婚姻家庭结构受到严重挑战,随着工作与生活的压力日益增强,婚姻家庭问题越来越影响到社会稳定,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在人的一生中最重要的一件事实际是婚姻问题,处理不好,酿成人生惨剧的比比皆是。由于人生短暂,大多数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选择好配偶,一但结婚过不好也要凑和过一辈子的占大多数;另一部分人选择了离婚很痛苦。家庭婚姻问题千头万绪,而且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夫妻之间的如何相处。在家庭背景、教育程度、个性特征、价值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差异,要共同生活在一起,必然会有各种冲突和矛盾,相处中容易产生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在短时间内是发现不了的。夫妻关系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与婚姻阶段而逐渐改变与适应的。婚姻关系的发展大体会经历结婚、生育、养育、丧偶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面临不同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夫妻双方不断适应。如果不适应,也为时已晚。
另外,人生活在复杂的社会中,很容易发生婚外情问题,这将极大地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影响到所牵涉的每一个人,因而是比较严重的婚姻问题。在性关系问题上,特别是年轻人、文化程度较高者持更加开放的态度。对外开放以来,受西方文化的影响,一些西方婚恋包括性观念传入我国,并逐渐有一些市场。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非婚同居、试婚等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只用我国婚姻传统道德等观念已无法约束。
随着离婚率的升高,离婚问题也成为当今婚姻的热点问题,包括离婚前的犹豫、离婚后的不适等。与离婚相伴随,再婚及单亲家庭问题也日益突出,如再婚前的心理障碍、再婚后的重新适应、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处理、单亲家庭的子女养育等问题都很常见。尽管近年来,人们对离婚的态度已趋向宽容,但当人们面对离婚这一并不轻松的话题时,仍然表现出了较为矛盾的态度。由于“感情完全破裂”,使得当事人不能轻易离婚。主要是为了孩子和社会压力太大而不能离婚。
另外,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成员虐待、夫妻之间经常发生动手打架的现象也非常严重,导致发生恶性案件的也不占少数。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为了不让家庭解体,有多少人忍受痛苦,委曲求全,苦度人生,造就一出出人生的悲剧。
改革开放三十六年,经济变革发生了突飞猛进,难道婚姻问题就是一个禁区吗?不能进行一些改变吗?现行《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后,没有大的改革。当今中国之社会,用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来维护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已经很不现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重大变化,越来越经济,越来越现实。在生产劳动关系方面有《劳动法》,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紧接着产生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的完善和补充,婚姻问题也是如此,有必要将婚姻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婚姻合同法》将应运而生。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情感越来越让位于经济,经济是第一位的,经济是基础,没有经济基础,很难产生感情和爱情。
如果对婚姻问题以道德约束变为合同管理,把许多实际问题以合同形式加以固定,也许很多社会问题将会迎刃而解。夫妻可能会互相遵守合同,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夫妻关系再不和睦至少能维系到婚姻合同解除之日,不至于产生家庭暴力、恶性案件、婚外情等,许多事好合好散,中国人的生活质量可能有大幅提高,社会会进一步稳定。下面的一些不成熟观点,共同探讨。
变婚姻关系为婚姻合同关系,结婚需到民政部门签订婚姻合同,签订合同时间两人商定,最少1年,最长终身。不得违约,到期自动解除婚姻合同,无离婚之苦。
婚姻合同主要有以下内容:
1.继续履行现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五项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继续履行现行我国婚姻家庭法六项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婚姻合同可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固定期限最低一年,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解除,民政部门备案,全国联网,无需办离婚手续。
4.法律严格保护合同规定,婚姻履行合同期间,有婚外情及任何越轨行为均属违约,负法律责任。未婚同居、搭伙应签订婚姻合同,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出现问题负法律责任。
5.经济关系是合同签订的重点,合同中参照《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把财产(房产及不动产、资金、工资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下来,免得在解除合同时到法院去财产分割,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6.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签订低于十八年的合同,不准生育。若生育,必须签订十八年以上合同,只有儿童十八岁成人之后,方可解除合同。在低于签订十八年合同期间,一旦怀孕,生育,必须补签十八年以上合同,否则负法律责任。
7.在儿童未满十八岁之前,双方解除婚姻合同的,违约方除负法律责任外,还要一次性给予另一方儿童到十八周岁的生活补偿费或将儿童缴社会抚养。
8.新的《婚姻合同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老人继续实行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老人如果愿意履行新的《婚姻合同法》,双方愿意可到民政部门重新签订婚姻合同。
9.在合同执行期间,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合同,可协议解除,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手续、备案。
10.在合同执行期间,夫妻一方解除婚姻合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协议经济补偿,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手续。
11.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申请解除婚姻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违约方除负法律责任外,还要给予经济赔偿;越轨违约的另一渋事人也要负破坏合同的法律责任和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12.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民政部门或法院应准予解除婚姻合同: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解除的,应予以解除。
13.合同到期自动解除或续签,直至终身合同。办理任何手续都必须到民政部门备案,否则无效。
实行《婚姻合同法》,无论从社会还是个人,利大于弊,减少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人民生活幸福。
第一、消除了离婚时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
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要进行财产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实行《婚姻合同法》在签约时,财产均已明确,解除合同是不存在分割问题。
第二、解决了复杂的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现《婚姻法》规定,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问题,是现行离婚中最难痛苦抉择的事情,实行《婚姻合同法》,使结婚后不能轻易要小孩,要小孩必须抚养成人,否则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3.解决了因结婚而带来的经济问题。对老一辈来说,孩子结婚,等于扒层皮。买房买车,操办婚礼,没有百十万是办不了婚礼的。恐怖的是结婚不久,马上又要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小孩如何抚养,伤透了脑筋。实行《婚姻合同法》只需到民政部门签订合同,或进行一个简单公示。无须办结婚庆典,花费钱财。签订合同满15年、25年、50年、60年以后,有了经济基础,可办铜婚、银婚、金婚、钻石婚等纪念日庆典。
4.把纷乱复杂的社会婚姻乱象,以一纸合同约束起来。社会上除正常婚姻外,非法同居、包二奶、搭伙、嫖娼等各种乱象丛生,实际上年青一代人试婚和同居已习以为常,早已在实践着《婚姻合同法》中的各项内容,只是没有形成文字内容,何不让他(她)们签一纸文书即合同,得到法律的保护,让他(她)们在复杂的人生中寻找生活的终身伴侣托付终生。让人生多一份责任,少一些痛苦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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