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跳单”,中介强闯民宅(外二则)

时间:22-09-17 网友
租房“跳单”,中介强闯民宅(外二则)

作者:暂无

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16期

选题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8年上半年,被害人李女士欲通过犯罪嫌疑人邵某工作的某房产中介公司租赁房屋,后其因中介费太贵私下与房东签订租赁协议并入住。邵某知晓情况后,于5月19日晚10时许前往李女士租住处,采取强行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李女士卧室,抢走其手机欲以此要挟李女士支付中介费。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邵某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闯入公民住宅的行为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因讨要中介费而进入他人住宅,属于事出有因,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捕决定。

主讲检察官陈栅栅点评:

1.认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践中一般要求怀有恶意或采取危险方法进入住宅。本案是一起由被害人经房地产中介看房却私下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引发房地产中介人员上门讨要中介费的非典型非法侵入住宅案例,涉及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的理解问题。

2.犯罪嫌疑人至被害人住处敲门讨要中介费未果,遂先后强行破开大门和卧室门,进入被害人所在卧室内追讨中介费,致使被害人带着一名幼童受到惊吓躲到阳台上呼喊救命,过路人帮忙报了警,被害人被迫扬言要跳楼自杀,犯罪嫌疑人才离开。被害人之不幸遭遇折射出住宅权利人的居住安全权利的保护问题。

3.本案本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但犯罪嫌疑人因一念之差,由具有正当理由的债权人转变为非法侵入者,并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支付了被害人一万元的赔款,远超其所讨要的二千余元中介费,得不偿失,引发舆论对于交易中的规范性和自我保护问题的探讨。

(陈栅栅,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助理。从检五年,始终愿以对法的敬畏之心肩负起人民和国家对自己的信任和重托,在工作岗位上不断学习、磨炼和成长。)

酒驾后连环撞车,车辆起火才肯停下

文/应梦轩

选题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7年12月25日下午6点半,与同事、朋友在酒楼聚餐高饮后,周某不听朋友劝告,执意自行驾车回家。当时正值下班晚高峰,在经过一个路口时,周某直行闯红灯,与右侧一辆要左转的车辆相撞。但周某并未停车,而是继续行驶。大约开了100米后,因周某的车速太快,刹车后,车子因为惯性追尾了前方车辆的左后侧。这一撞使得周某的车子失去了平衡,直接冲到了对向行驶的车道。此时,该车道里正有车开过来,两辆车直接正面相撞。

经过多次碰撞后,周某的车前盖里有浓烟冒出,车已经无法行驶。于是周某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回家。没过多久,被周某丢在路边的车子里就有火苗蹿出,不一会火势变大,导致该路段交通拥堵,直到消防车和警察来了之后才恢复正常。

第二天周某在家人的劝导下,于当天下午到公安交警队投案自首。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讲检察官杨晓庆点评:

1.本案中,周某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不听他人劝阻,执意酒后驾车,且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车辆也未经年检,不能上路,主观恶性较高。周某行经的路线是人员比较密集、车流量比较大的地区,有学校、医院,路口都有限速40码、30码的限速标志。周某超速行驶、多次违章、其发生事故有必然性。

2.发生事故后,周某不停车处理,反而继续加速逃逸、驾车冲撞,直至再次发生两起事故,车辆起火冒烟无法行驶,周某才停止行为。“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不是车辆起火,其必然会冲撞到更多的车辆,有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伤亡。”

3.周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其行为的危险性已经大于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醉驾行为,已经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物质等相当的程度,其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晓庆,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刑事一部盗抢类案件检察官。)

炒黄金群里的托

文/吕亚南

选题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诈骗罪

前不久,奉贤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庞某等13人批准逮捕。

2018年2月,夏女士加了一个股票交易QQ群,群主会定期在群里发链接,让群员点开链接看讲解股票知识的直播。过了一段时间,群主单独给夏女士发了一个直播平台的账户,夏女士登录后,在直播平台听了几次课。之后,夏女士就按照直播老师的推荐买了几次股票,虽然也有亏损的情况,但是总体上是赚钱的。到4月初,直播老师说现在股市不太稳定,推荐大家去买现货黄金。

QQ群主开始每天在群里喊单,呼吁大家买黄金,群里每天都有人发截图说自己开户购买黄金后一直都在赚钱。禁不住诱惑的夏女士就在群成员“助理红红”的推荐下加了“王经理”的QQ号。“王经理”远程教会了夏女士开户。夏女士在“王经理”提供的某平台上开户成功后,打入了该平台5000美元,但是“助理红红”告诉夏女士说需要10万美元才能进群主的交流群。于是,夏女士又打入了5000美元。群主将夏女士拉进了一个黄金交流群内,该群一共33名成员。刚进群的时候,夏女士购买了两次黄金,都赚钱了,后来按照群主的喊单购买就一直在亏钱,但是群里其他成员还在继续发赚钱的截图,夏女士就跟着一起买,还是一直在亏钱。在夏女士想找群主帮忙推荐黄金,把亏掉的钱赚回来的时候,群主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夏女士移出了群聊。

事实上,无论是一开始的股票QQ群,还是后来的黄金QQ群,群里面除了夏女士之外,全是与群主庞某一个公司的“托”。他们分工合作,分别冒充投资分析师、分析师助理、普通投资人,在聊天群内相互配合,诱骗被害人在交易平台上频繁操作从而爆仓,继而方便他们收取高额手续费,最终造成被害人投资亏损的假象,以此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其实,被害人投资的钱根本没有进入所谓的交易平台,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出,最后转入庞某控制的银行卡内。最后,犯罪嫌疑人庞某等人再从该交易平台拿取分成。

主讲检察官胡军妹点评:

首先,犯罪嫌疑人庞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他们面临的将是法律的惩罚;其次,真正靠炒股、炒黄金发财的人少之又少,只有脚踏实地、艰苦奋斗才是发家致富最稳妥的方式。“幸福是靠奋斗出来的。”最后,请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方式,不要盲目跟风。到经过官方认证的网站购买理财产品,谨防上当受骗。

(胡军妹,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检委会委员。进入检察机关工作已经二十余年。曾在反贪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研究室等检察院主要业务部门任职。丰富的工作经历,加上自身对法律孜孜不倦的追求,造就了她过硬的业务能力。)

编辑:陈侃 hastingschen@163.com

张程 356767279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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