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协议合同(通用5篇)

时间:22-09-17 网友
车辆维修协议合同(通用5篇)

车辆维修协议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方共有小车 台,经甲乙双方协议,甲方同意将本单位 台小车委托给乙方修理,为规范甲乙双方行为,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为 车辆定点维修单位。
  第二条、乙方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维修车辆送修和移交手续
  乙方凭甲方车管领导安排,承接车辆维修业务,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提供打印《定点维修结算清单》交送修单位审核。
  第四条、维修时间
  汽车小修,一,二级保养做到 小时出厂,发动机三级保养 小时出厂;发动机大修 天出厂;汽车全车大修车辆按约定时间出厂,每推迟一天交车,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 元。
  第五条、维修服务
  乙方实行 小时服务(含节假日),车辆随到随修,乙方上路抢修施救车辆,市内免收施救费用。
  第六条、质量保证
  本厂对车辆维修质量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赔),质量标准严格按照《 省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标准》执行。汽车大修车辆保修 万公里或 年,发动机三级保养保修 万公里,因维修质量和配件问题所引发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鉴于甲乙双方所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优先维修甲方修的车辆。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乙方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当按照“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当保证送修车辆安全;乙方应当保证维修质量;乙方保证所有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第九条、结算方式
  每季度结算 次。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当期每次维修的结算单。
  第十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条、争议及解决方式
  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盖章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车辆维修协议合同2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1、车牌号
  2、发动机号
  3、颜色
  4、车型
  5、vin代码/车架号
  6、行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 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 %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管理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 元,大写: 。其中:工时费 元,大写: ;材料费 元,大写: 。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 %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 公里或 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前,交付地点为 。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结算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转账□其他 □。
  3、付款期限: 。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 天内应当给予答复。
  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其它约定
  1、 。
  2、 。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车辆维修协议合同3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现有汽车。销售、汽车精品装潢及汽车维修服务等三大类业务乙方拥有 品牌售后服务的丰富客户资源积累以及维修服务经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共同合作开办 维修售后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标的 维修售后服务
  二、合作时间及地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地址: 详见附图,其中车间 平方米,钣金、喷漆 平方米,接待室 平方米。
  三、合作方式及双方投入 甲方以原有设备、场地改造实物折价人民币 万元及现金人民币 万共 万元作为投资乙方以设备折价 万及现金 万共出资 万元作为投资。双方约定:
  1、双方实物投入和现金投入均由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合作项目的共有财产。
  2、设备添置及场地再改造均由双方共同确认后购置,作为双方共有的固定资产以及今后设备折旧、摊销的依据。
  四、合作的经营管理模式 双方约定共同管理和经营 汽车的汽车维修售后服务项目。原则上甲方委派财务部经理和维修服务部副经理,乙方委派财务部副经理和维修服务部经理。双方在本协议生效 个月内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共同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合作盈亏及分配方式 公司合作项目的资金往来设置双方共同确认的资金帐户含转帐帐户及现金帐户,合作项目经营收入扣除成本场租分摊项目、工资、税金及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后盈亏按甲方 、乙方 共同享有和承担。
  六、合作项目经营场地费用分摊 鉴于甲方目前每年场地费为 万元,合作项目专用帐户须分摊甲方场地费每年 万元整,由甲方提供正规房屋租赁发票于每年 月 日前入帐。从 年度开始,合作项目按每年 万元分摊场地费,于每年 月 日前入帐
  七、设备折旧及摊销从合作之日起,从合作项目中提取设备折旧。具体折旧率以双方确认为准。
  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
  1、继续开发和扩大现有维修业务,并在合作期内承担维修行业管理及保险、定损、交警支队的公共关系处理。
  2、将所销售汽车客户引入双方共同拥有的维修业务中。
  二、乙方:
  1、将原有的XX、XX客户纳入双方合作项目中。
  2、为XX、XX车辆维修做好技术保障及技术特训工作。
  3、开发客户并介绍给甲方。
  九、特别约定
  1、原 汽车场地系为争取“4”品牌而设置,故一旦甲方争取到新的品牌,乙方有优先参与权;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在 区除外内与第三方就本项目进行合作;
  3、自合作协议生效后,因维修投诉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4、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根据经营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在 区内就合作项目增开新店,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十、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有违反上述义务或有其它损害合作对方利益的行为的。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数额为 万元年乘以本合同未到期年度不满 年的按 年计。
  2、任何一方就本合作项目事宜未经合作对方同意而与第三方合作的,因此所获之收益均归本合同合作各方所有。
  3、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约。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数额为 万元年乘以本合同未到期年度不满 年的按 年计。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文本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于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车辆维修协议合同4
  甲方:
  乙方:
  甲方考虑到乙方所拥有的维修实力和服务水平,甲方自愿在乙方定点维修其在附表中所列车辆。
  乙方考虑到甲方为固定客户,愿为甲方提供优惠服务。
  为规范双方行业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车辆在乙方定点维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优惠
  1、修理工时费优惠10%。
  2、享有配件优先使用权。
  二、车辆送修
  1、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需持有甲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车辆维修通知单,乙方见单后方可按此协议维修车辆。
  2、甲方车辆维修通知单上须注明送修项目和经办司机姓名。
  三、维修项目
  1、维修项目由甲方在车辆维修通知单上注明,车辆维修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报修单位和财政局公章。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派人查验认可后,由乙方维修。
  3、在维修过程中,甲方司机对进行必要维修项目的签字视同甲方认可。
  4、乙方维修完车辆后,须把与本次维修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详细明细签字或盖章后一联交于甲方司机。
  5、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或甲方司机未经同意私自维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结算方式
  维修费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每三个月时,乙方执配件明细表和维修报告单与甲方结算一次。因甲方原因逾期不结算,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收利息。
  五、合同日期:
  自 20xx年 1月 1日起至 20xx 年xx月xx日为止,合同期为一年。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甲方:
  乙方:
  日期:
  车辆维修协议合同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
  一、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
  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一、二级维护正常维护、维修等保养服务。
  (4)“配件材料”系指乙方可提供维修服务时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配件价格”系指乙方提供的车辆配件价格(车辆维修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二、服务范围
  乙方负责甲方50台“的士”车辆的各级维护、维修(或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三、甲方车辆在乙方定点维修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优惠:
  1、修理工时费优惠10%;
  2、甲方有权享有配件优先自行选择使用权。
  四、车辆送修
  1、新车营运年/10万公里内,上海大众公司规定甲方的维护保养期间,甲方有权选择维护保养厂家的权利。
  2、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继续维修。
  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五、为共同遵守做好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的相关事项,双方在签订协议后,乙方需编制车辆每月维修和维护保养或年检计划(甲方提供车辆号牌数据)。
  六、乙方在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过程,必须按照国家对汽车维修质量所制定的修理技术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维修,并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三检制度(进厂、过程、出厂)优先安排甲方的车辆进行维护(确保即到、即修),并保证维修质量。
  七、乙方在车辆维修或维护属保质期内出现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等的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和更换存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因乙方维修质量导致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应作合理补偿。属于司机操作不当或其它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
  八、乙方以“规范经营、优质服务”为指导思想,竭诚为用户服务。对车辆的各类维护和事故车修复作如下管理规定:
  1、甲、乙双方负责督促驾驶员按时维护保养工作(包括一、二级维护保养),乙方必须按时完成。
  车辆维修用时如下:
  序号维修项目维修时间备注
  1一、二级维护保养1小时内
  2小修2小时内
  3中修4小时内
  4大修8小时内
  2、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乙方按需求提供拖车服务。乙方应根据《事故车辆修复管理规定》做好车辆修复工作,并做好向保险公司索赔工作。
  3、事故车辆修复时间规定(天数),按保险公司事故定损总金额修复出厂时间(以双方或保险公司确认定损日为准)。
  (1)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24小时内完成。
  (2)金额在0元以下的,36小时内完成。
  (3)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72小时内完成。
  (4)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修复时间,最长时不得超过天。并提供24小时(含节假日)维修服务。
  4、乙方设有专人负责,协助甲方处理已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事后工作。如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与肇事司机做好沟通工作,尽快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车辆的相关手续事项和理赔手续。
  九、维修项目(内容)
  1、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派人查验认可后,由乙方维修。
  2、在维修过程中,甲方对进行必要维修项目的签字视同甲方认可。
  3、乙方维修复车辆后,须把与本次维修有关的工时费,配件费等详细明细签字或盖章后一联交于甲方。
  4、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维修的或甲方司机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维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十、维修费用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江西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十一、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 件材料,甲方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
  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十二、乙方服务
  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乙方应对甲方车辆进厂优先维修维护,正常的一、二级维修维护务必在一小时内完成(事故车辆参照第八条规定)。
  3、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车辆维修维护的配件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十三、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江西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十四、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及车辆停场,按照双方约定每小时为20元的补偿为计算单位。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和后续赔偿(或如有异议可由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方可索赔)。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十五、结算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2、车辆的各类小修及一、二级维护保养的工时费(不含配件费),以每台车每月人民币:结算。
  3、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4、付款方式
  (1)维护保养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2) 每月31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执配件、费用明细表和维修报告单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确认后签名,甲方财务部门收到乙方交来汽车维修专用发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如:超期一个月以上的,甲方支付滞纳金0.03%为计算单位)。
  (3)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十六、争议解决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七、合同终止:
  甲、乙任何一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十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合同附保养内容及费用清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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