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服务协议书篇1
合同编号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车牌号
发动机号
颜色
车型
车架号
行驶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 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 %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 元,大写: .其中:工时费 元,大写: ;材料费 元,大写: .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 %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__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__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 公里或 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前,交付地点为 .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结算
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__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__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1.付款方式:现金□转账□其他 □。
2.付款期限: .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 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 天内应当给予答复。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其它约定
1. .
2. .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__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汽车维修服务协议书篇2
甲方:
乙方:
为加强车辆定点维修管理,保证甲方车辆的正常安全运行,甲、乙双方本着遵纪守法,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的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大修,乙方处维修,车辆发动机要做到每5000公里一次保养,底盘做到每个季度一次二级保养。甲方车辆有湘NC7916、湘D3221、湘N08421、湘NE3949、湘NOFF72、湘ND3248、湘ND3230、湘N9099A、湘ND7050、湘NA1060、湘N82019、湘NA2372。
2、甲方要做到按时结算。
3、甲方发现乙方对车辆维修偷工减料,材料以次冲好等情况,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接受乙方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及其它馈赠。
5、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在乙方报销发票、开支费用和领取报酬。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对甲方车辆维修及时,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如甲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经甲方公司领导批准或电话通知,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抢修。
3、乙方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要求。
4、乙方提供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常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他使用寿命为(三个月)。
5、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送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6、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发票,开支费用和发放报酬。
二、修理程序和管理
(一)乙方不得随意接纳甲方驾驶员检修,必须由甲方驾驶员凭车辆报修单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进行修理,否则发生的修理费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二)乙方在修理期间,甲方驾驶员维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乙方应按要求及时进行修复,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维护当天完成,整车大修不超过一个星期,若整车做漆可延迟到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甲方车辆成乙方维修期间如发生违、事故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若如发现影响安全的部件损坏则立即更换,更换零部件单价价格在人民币壹佰元以上的在征得甲方主管车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由此产生的安全问题全部由甲方负责。
(五)修理完毕后,乙方及时出具维修单,经甲方驾驶员确认,同时甲方对维修内容和质量严格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立即无偿返修。更换的零部件经甲方驾驶员带回公司,以便确认。
三、更换材料有:
波箱大修包、1/4齿包、电磁阀、钢片包、波泵、油控、三元催化等,乙方保证所更换材料为正厂产品。
四、结算方式
所在车辆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提供有效发票到甲方财务部门统一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本次费用共计人民币肆万伍仟玖佰捌拾伍元整(¥月45985.00元)
五、合同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六、其它
1、合同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
日期:
日期:
汽车维修服务协议书篇3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汽修厂是甲方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为了搞活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将汽修厂交由乙、丙承包经营,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经三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1、乙方、丙方自愿承包汽修厂经营权;
2、甲方自愿将汽修厂经营权根据本合同转让给乙方和丙方;
3、乙方、丙方在承包期间拥有对汽修厂的生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权;由乙方、丙方经营,由乙方、丙方纳税,甲方不得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
4、承包期间,乙方、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承包金;每月份承包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承包金从合同生效后的第_个月起付,每月份的_号为支付承包金的日期。
5、甲、乙、丙三方应对承包前仓库的各类汽车配件进行盘点,并决定如何处理所盘存的零配件;其余各类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品、工房、车间等地面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作出清单并登记造册;对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非经三方同意不得私自拆迁改动,承包期满上述固定资产保质保量恢复原状(合理损耗除外)固定资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
6、所附清单上的资产,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汽修厂名义或其它名义向银行或其它第三人作抵押;甲方也不得以汽修厂名义向他人借贷,由此产生的债务,乙、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在与他人交易时,有作此申明的义务。
7、所附清单上的资产,乙方、丙方在经营期间有谨慎维护的义务,但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8、合同期间汽修厂重大变更事项,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9、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对承包前的债权债务作出清理。合同签定之日为合同生效日,合同生效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均与乙方、丙方无关,也不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生效日后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
10、乙、丙方应负责汽修厂的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在承包期内,汽修厂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交通事故及员工违法违纪情况,由乙、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乙、丙方在承包期内应守法经营,如果其经营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乙、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2、鉴于汽修厂的土地是租赁的,如果出租方要收回土地,则本合同从土地收回之日起自行中止,三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搬迁、继续合作还是分割拆分等事宜;
13、各方均不得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 计算。
14、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生效。
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如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汽车维修服务协议书篇4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的车辆送到乙方修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的服务承诺(责任)
1、修理质量严格按照各级维护和修理等级规定的作业范围、标准进行维护和修理,做到服务热情周到,高度重视修理质量,并设“三级检验”,即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以确保修理质量。
2、修理快捷,根据客户对用车时间的要求安排修理人员,客户急需用车,组织人员加班修理,不增收客户的修理费。
3、做到天天营业(除几个法定假日只安排值班外)。夜间安排人员值班。电话:
4、如需急救服务乙方应做到优先安排,尽可能迅速到达。
5、全年在我厂定点修理的车辆,市内急救免收急救费,只收取所更换材料的材料费。
6、全年在我厂定点修理的车辆修车时均免费洗车。
7、全年在我厂定点修理的车辆免费加气、加电水,调整怠速,底盘检查,空调检查等。
8、在我厂修理出厂的车辆,所修部位按国家及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的规定进行保养,保养期内属我厂责任,出现质量问题由我厂承担修理费用,但未经我厂同意到其它地方修理,我厂将不负责修理费用。
9、若因我厂提供汽车配件原因造成早期损坏(3个月内,电器产品除外),由我厂负责修理,修理费用由我厂承担。
10、健全维修登记制度。认真登记送修单位名称、车型、车号、行驶里程,维修项目,送修人及电话号码等。
11、严格按照甲方派修单所规定修理项目修理,如需增加修理项目必须经甲方管车人员同意。没有派修单的车辆甲方有权拒付汽车的修理费用。
12、我厂免费为客户代办车辆保险及车辆检审,肇事车辆的理赔,代购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
13、车辆在修理过程中若需更换大的总成,必须与甲方联系,提出修理建议,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更换,本着节约的原则,为甲方降低修理费用。
14、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形式送甲方送修驾驶员现金和礼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付该车修理费。
15、按照双方约定车辆修理完工后,甲方驾驶员必须签字认可,旧配件及修理清单交驾驶员带回甲方。
16、甲方如有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提供及时的施救和修理服务。保证甲方会议和活动用车。
17、结算修理费用时,乙方必须提供甲方派修单和乙方修理结算清单。
二、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1、在修理过程中若发现未报修的故障,经甲方同意后修理,修理工时费,材料费等由甲方负责。
2、若属驾驶不当或日常维护跟不上造成的故障,其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修理费用于每月向乙方结算一次,每年12月20日前不论修理费用多少,请甲方向乙方结清修理费用,以便乙方年终决算。
三、本合同自签字之日,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本合同签章有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汽车维修服务协议书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拟共同投资设立汽车修理厂。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修理厂的顺利设立与运行,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出资投资设立汽车修理厂,甲方拟出资 万元,乙方拟出资 万元。
二、甲乙双方按分成平等承担汽修厂营运中所产生的所有盈亏。
三、甲乙双方作为汽修厂的`合伙人,在另一方会做人转让其在汽修厂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受让权。
四、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汽修厂转让或出租,否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违约金。
五、乙方负责汽修厂技术方面的支持,以及维修方面责任,领取由甲乙双方协商的薪资。
六、以下事务,必须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方可实施:
1、处分汽修厂的不动产。
2、改变汽修厂的名称。
3、向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新的合作人入伙。
七、合作期间的日常管理。
1、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汽修厂的财产安全,如有财务丢失,经查明后如因个人原因的由失职方承担赔偿,如因共同原因则双方共同承担赔偿。
3、甲乙双方有对外公关、业务联系及处理时间的决定权。
4、乙方负责维修方面的决定及员工的管理与指挥。
八、财务管理
1、人民币 元以上的开支与对外担保等业务,须经过双方共同协商一致通过方可执行,未经共同协商擅自执行的,如造成损失,由擅自执行方负责赔偿另一方损失。
2、合伙设立账号、账簿,由财务负责打理,每日核实,每月核算。双方有权利不定时核查账目。
3、每日账目应与每日下午签字存档,当日确认后产生的账目存至次日确认。(如有一方因事不能签字确认须委托他人确认,守约方须提前向另一方说明)。
4、为保证汽修厂的正常运作,财务先进余额不足 元以上的不可进行利润分成,且分成后的财务先进余额不可低于 元。
九、甲乙双方或需退出汽修厂,需提前三十日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若违反本条规定擅自退伙,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叁万元整(¥:30000元)。
十、一方退伙的,双方按照退伙时汽修厂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汽车维修服务协议书篇6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关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汽修需要,从事汽修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与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本公司或甲方根据汽修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
1、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2、甲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帐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 元人民币,于次月20日前发放。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为乙方配置与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双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应在满三十日前出具体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此期间乙方应坚守岗位。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汽车维修服务协议书篇7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材料提供方式: 。
质量保证期:维修车辆自出厂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30天或行驶5000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结算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的车辆单位,甲方在维修期间所发生的大修费用允许临时挂账,竣工后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应及时为甲方结算费用。其他无长期业务往来车辆单位在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验收合格立即结算维修费用。现金 转账 银行汇款 期限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说明: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1000元以上的。
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三)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四)对乙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八)质量保证期以合同标明为准或双方另行约定,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五、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签字)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签字)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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