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个人存单质押借款合同

时间:22-09-13 网友

中国银行个人存单质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即出质人,以下称甲方):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

贷款人(即为质权人,以下表示乙方):邮政编码:特别提示信息:

甲方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尤其是用黑体字表明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乙方征询,乙方将进行解释。甲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甲方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为保护甲、乙双方利益,明晰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共同严格遵守继续执行。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金额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至年月日止。实际贷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依据,借款借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进行公告。若甲方提前还贷,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即不可撤销,此时,甲方应支付的利息=本金×合同约定利率/30×实际借款天数,同时,乙方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四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用于。第五条用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归甲方在乙方开户的帐户内,帐号:。回购条款第六条贷款借款

甲方自愿以其本人有权处分的储蓄定期存单(即本合同所附《质押财产清单》列示权利凭证)为本合同项下债务设定质押担保,质押存单共张,总面值为;(大写):;(小写):。质押存单具体情况详见后附质押财产清单。第七条质押权利凭证交付

甲方应当于年月日将回购权利凭证交货乙方占据。甲方婉拒或延期交货回购权利凭证以致回购无法生效的,形成缔约过失,甲方应付乙方分担回购借款范围的索赔责任。第八条回购借款的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

本合同所指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就是指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偿还债务、缴付的全部款项,包含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欠交、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为同时实现债权而缴付的费用以及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应当由甲方分担的其他款项。

第九条质押期限

回购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约项下所有债务偿还完止。第十条回购权利凭证的处分

质押期间,甲方若需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凭证,须经乙方书面同意,且由上述处分行为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为上述处分行为。

第十一条因甲方出现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早处分回购权利凭证以同时实现质权(如为凭密码转存的存单,乙方有权中止存单密码)、暂停派发本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早归还本合同项下已派发的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权利凭证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1、清偿乙方所欠甲方贷款利息;2、清偿乙方所欠甲方本金;

3、清偿乙方所欠甲方违约金(包含欠交)和赔偿金;4、清偿乙方所欠甲方本合同项下其他债务。

第十三条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质押条款”的效力,出质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

l.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做它用;

4.甲方应当按乙方建议定期提供更多其有关经济总收入的证明;

5.甲方以凭预留印鉴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品时,应向乙方提供预留印鉴(即在存单上加盖预留印鉴章);

6.甲方在未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前,严禁换卡、转存被回购的存单。(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3.若甲方不按合约履行职责借款人责任,乙方有权仅须要通告即可按还本付息计划(从)将甲方在乙方处开户的其他帐户内的资金与债权二者抵销。帐户币种与贷款币种相同的,按抵销当天人民银行对外发布的汇率换算。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汇率变化导致质押存单面值低于贷款余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质押金额。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签订合同交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签订合同的利率下浮%计付欠交;若突遇本合同签订合同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付欠交。甲方未按本合同签订合同的用途采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侵吞贷款部分自侵吞之日起按本合同签订合同的贷款利率下浮%计付欠交。若突遇本合同签订合同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付欠交。(二)在合约有效率期间,甲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形成偿付犯罪行为:1.甲方没能或婉拒按本合同签订合同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本合同项下债务;

2.由于汇率变化导致质押存单面值低于贷款余额时,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补足质押金额;

3.甲方丧生其继承人或受到遗赠人婉拒继续履行借款合约中未履行职责的义务;

4.甲方转让押品执管收据及挂失质押的权利凭证;5.甲方对其它债务有违约行为,影响乙方收回贷款本息;6、甲方挪用借款的;

7、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贷款人存有清楚证据证明的借款人其他可能将影响交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情形。

(三)甲方在贷款期间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措施或全部措施;

1.建议甲方限期制止偿付犯罪行为;2.建议减少回购Fanjeaux,以补齐回购金额;3.暂停派发尚未采用的贷款;4.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缴付利息;5.提早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6.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分回购财产;

7.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请求司法救济。

(四)甲方因出现以下特定事件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偿还债务贷款本息的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处理质物以归还贷款本息:

1.甲方死亡或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2.甲方宣告破产、受到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3.甲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又并无监护人履行合同义务;第十六条费用分担

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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