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国银行业协会2017版)

时间:22-10-15 网友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

        

(作为借款人)

        

(作为牵头行)

        

        

        

(作为贷款人)

        

(作为代理行)

人民币        元

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

(2017年版)

年    月    日

一、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1.2 解释规则

二、贷款额度

三、贷款用途

四、提款

4.1 提款通知

4.2 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4.3 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五、利息

5.1 贷款利率

5.2 罚息利率

5.3 利息期

5.4 计息

5.5 付息

六、还款

6.1 贷款期限

6.2 还款

6.3 资金回笼账户

七、提前还款和取消

7.1 主动提前还款

7.2 主动取消

7.3 自动取消

7.4 强制取消

7.5 强制提前还款

八、付款规定

8.1 贷款资金的发放

8.2 贷款资金的支付

8.3 借款人付款

8.4 代理行付款

8.5 付款顺序

8.6 垫款

8.7 付款币种

8.8 抵销

8.9 非营业日

8.10 分摊

九、税费

9.1 税费

9.2 印花税

十、成本增加

10.1 成本增加通知

10.2 补偿

十一、法律变动

11.1 法律变动通知

11.2 取消和提前还款

十二、 减轻损失

12.1 减轻损失

12.2 义务限制

十三、 事实陈述

十四、 约定事项

14.1 积极义务

14.2 限制事项

十五、违约事件

15.1 违约事件

15.2 银团成员行的救济

十六、银团成员行关系

16.1 委任代理行

16.2 代理关系

16.3 代理行的责任

16.4 代理行权利

16.5 独立信贷评估

16.6 代理行和牵头行作为贷款人

16.7 银团会议

16.8 贷款人补偿

16.9 代理行辞职

16.10 代理行扣款

16.11 其他业务

16.12 与贷款人的往来

十七、费用和补偿

17.1 银团费用

17.2 银团成本

17.3 损失赔偿

17.4 货币补偿

17.5 计算依据

17.6 免于补偿

十八、转让

18.1 借款人转让

18.2 贷款人转让

18.3 转让生效

18.4 转让的约束力

18.5 转让的后果

18.6 转让行免责

18.7 转让行进一步免责

18.8 簿记存档

18.9 变更经办行

十九、各银团成员行权利义务的关系

19.1 义务独立

19.2 权利独立

二十、保密义务

20.1 保密范围

20.2 其他披露范围

20.3 取代

二十一、修改和豁免

21.1 修改或豁免申请及同意

21.2 书面修改

21.3 代理行同意

二十二、通知

22.1 通过代理行

22.2 通知方式

22.3 通知送达

22.4 地址变更

22.5 通知语言

二十三、债务证明

二十四、权利累积和条款独立

24.1 权利累积

24.2 条款独立

二十五、合同文本

25.1 语言

25.2 正本

二十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二十七、生效

附件一 贷款人初始承贷额

附件二 文件确认书格式

附件三 提款通知格式

附件四 转让证书格式

附录 转让的份额

附件五 各方账户

签字页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一、        ,作为借款人(“借款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        ,作为牵头行(“牵头行”)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三、        ,作为代理行(“代理行”)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四、 下列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初始贷款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鉴于:

(1)     年    月    日,借款人正式注册成立,其初始注册资本为        ,实收资本为        。

(2) 为        需要,借款人拟向初始贷款人筹措流动资金贷款。

(3)                。

各方经友好及平等协商,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本合同如下,以昭信守。

一、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

保证合同  指保证人和代理行于    年    月    日签署的一份        保证合同。

保证人  指                。

财务年度  指从每个公历年的一月一日(包括该日)起至该公历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

承贷比例  指,就各贷款人而言,该贷款人当时的承贷额与当时的总承贷额之间的比例。

承贷额  指:

1. 就各初始贷款人而言,初始承贷额减去其在已经提取但尚未清偿的全部贷款资金中所占的份额,再减去其在按照本合同条款被取消或转让的金额中所占的份额;或

2. 就各受让行而言,其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转让)受让的承贷额,减去其在之后已经提取但尚未清偿的全部贷款资金中所占的份额,再减去其在按照本合同条款被取消或转让的金额中所占的份额。

初始承贷额  指本合同第二条(贷款额度)及本合同附件一(贷款人初始承贷额)中所规定的各个初始贷款人的初始承贷金额。

出质人  指                    。

贷款人  指初始贷款人及/或受让行。

贷款利率  指,就每笔贷款资金而言,本合同第5.1条(贷款利率)约定的贷款年利率。

贷款余额  指借款人已经提取但尚未清偿的贷款资金总额。

贷款资金  指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提取或将要提取的任何贷款本金。

贷款资金账户  指本合同附件五(各方账户)中所列的该等账户。

代理行  指        或继任代理行。

代理行付款账户  指本合同附件五(各方账户)中所列的该等账户。

担保合同  指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

担保人  指保证人、抵押人及/或出质人。

担保权益  指任何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或具有担保效力或目的的任何协议或安排(无论该等协议或安排是否依据中国法律设定或解释)。

抵押合同  指抵押人和代理行于    年    月    日签署的一份        抵押合同。

抵押人  指                。

多数贷款人  指在总额度中所占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的一家或多家贷款人。

罚息利率  指逾期罚息利率及/或挪用罚息利率。

费用函  指借款人与相关方签署的关于本合同项下的交易的费用函。

付息日  指(根据情况在下述√选一项,不选的打x)

[   ] [各利息期结束次日]

[   ] [各利息期结束之日]。

负债  指借款人的所有对外付款或还款的义务,无论其性质或形式如何,也无论是主债务还是担保义务,是实际的还是或有的,是到期的还是未到期的。

工商局  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或其分支机构。

还款日  指,就每笔贷款资金而言,其提款通知中还款日一栏中列明的日期。

基准利率  指人民银行不时制定、调整并公布的,以年率表示的         期人民币贷款利率。

贷款基础利率  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每个营业日计算并且公布的,以年率表示的[一年期/         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

结息日  指,(根据情况在下述选√一项,不选的打x)

[   ]按月结息,则结息日为每月的二十(20)日;

[   ]按季结息,则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二十(20)日;

[   ]贷款到期一次性收取利息,利随本清,则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   ]其他日期:指                。

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  指本合同附件三(提款通知格式)中所列的相关账户。

经办行  指本合同所列的任一银团成员行履行本合同的经办机构,包括按照本合同第18.9条(变更经办行)变更后的经办行。

可动用额  指总承贷额减去按照本合同条款发出的任何提款通知中要求提取的但是尚未提取的贷款资金金额。

会计准则  指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且在中国被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

利率确定日  指,就每笔贷款资金而言,(i)其提款日,以及(ii)自该提款日起(根据情况在下述√选一项,不选的打x,若为固定利率则全部打x):

[   ]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起每月    日;

[   ]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起每季末月    日;

[   ]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起每年    月    日;

[   ]每个结息日的次日;

[   ]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

[   ]其他日期,指                。

利息期  指按照本合同第5,3条(利息期)所确定的期限。

潜在违约事件  指(随着补救期届满、发出了通知、作出了任何决定等事件及/或类似事件的发生)将会构成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

人民银行  指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币  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融资文件  包括本合同、任何费用函、各提款通知、各担保合同及各转让证书(如有)及代理行和借款人指定为融资文件的其他文件。

生效日  指具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生效)中约定的含义。

税费  指任何司法管辖地的税务、财政或其他行政机关征收的税、费、关税、预提税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税项和费用及因迟缴上述各项所需支付的罚金和利息。

税务局  指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及/或其分支机构。

提款期  指本合同第4.1条(提款通知)第1款约定的含义。

提款日  指,就每一笔贷款资金而言,提取该笔贷款资金的提款通知中指明的提取该笔贷款资金之日。如实际提款日与提款通知中指明的提取该笔贷款资金之日不同,则为该笔贷款资金划付至贷款资金账户之日。

提款通知  指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第4.1条(提款通知)的约定填写并提交的一份提取贷款的通知。

违约事件  指本合同第15.1条(违约事件)所列的任一事件或情形。

文件确认书  指借款人实质上按照本合同附件二(文件确认书格式)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签署并提交的一份文件确认书。

信息备忘录  指牵头行受借款人委托于    年    月    日编制的一份关于        的信息备忘录。

许可负债  指借款人的以下任何一项负债:

1.各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负债;

2.        ;及/或

3.经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同意的任何负债。

许可投资  指借款人的以下任何一项投资:

1.        ;

2.        ;及/或

3.经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同意的任何投资。

营业日  指各银团成员行对外开业从事一般对公业务之日 (星期六和星期日(不含因按国家规定调休而需工作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除外)。

银团成员行  指牵头行、各贷款人及/或代理行。

银团成员行账户  指本合同附件五(各方账户)中所列的各银团成员行的账户。

质押合同  指出质人和代理行于    年    月    日签署的一份        质押合同。

重大不利影响  指借款人或任何担保人的法律地位、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且依照多数贷款人的合理判断,该等变化已经或将要对借款人或该担保人完全履行其在任何融资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注册会计师  指        或其他资信良好的,在中国境内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转让证书  指转让行、受让行及代理行实质上按照本合同附件四(转让证书格式)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签署并提交的一份转让文件。

总承贷额  指各贷款人的承贷额之和。

总额度  指总承贷额与贷款余额之和。

1.2 解释规则

在本合同中:

1.目录及标题仅为阅读方便的目的,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可以忽略。

2.“资产”应当被理解为包括所有目前和将来的、有形或无形的资产、财产、收入、收益、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各种权益。

3.“人”应当被理解为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法律实体。

4.一项违约事件的“存续”指该违约事件已经发生且没有消除,也没有按照本合同条款被完全补救或豁免。

5.一个“月”指开始于一个公历月的一日,结束于下一个公历月中对应之日的一段期间,但是,如果下一个公历月中没有该对应之日,则该期间结束于下一个公历月的最后一日。

6.任何人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或“整顿”应当被理解为包括依照其成立地的或业务经营地的法律进行的任何相同或类似的法律程序,“进入”该等法律程序包括其自己通过决议或任何其他人申请开始该等法律程序。

7.在提及本合同的一方或者任何其他人时,包括其法律上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8.本合同、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应当被理解为包括其自身,也包括根据其条款的约定而对其做出的任何修订、修改、替代或补充。

二、贷款额度

全体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总计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其中,各初始贷款人的初始承贷额见本合同附件一(贷款人初始承贷额)。

三、贷款用途

3.1 借款人应当将提取的每笔贷款资金专门用于        ,前提是贷款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贷款人相关制度的规定。

3.2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也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3.3 尽管有本合同第4.3条第5款和第14.1条(积极义务)第10款之规定,各银团成员行对借款人如何实际使用每笔贷款资金不对借款人承担责任。

四、提款

4.1 提款通知

1.借款人可以在自        起(包括该日)至        止(包括该日)的期间(“提款期”)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取贷款资金。

2.如借款人申请提取贷款资金,其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向代理行提交提款通知。

3.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三(提款通知格式)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出具每份提款通知,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盖章。

4.每份提款通知中所列的预定提款日应是提款期内的一个营业日;每份提款通知中所列的还款日应是贷款期限内的一个营业日。

5. 每份提款通知要求提取的贷款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在该提款通知之日的可动用额。

6.借款人不得撤销其已提交的任何提款通知。

7.经借款人书面申请并经代理行(按照全体贷款人的决定)同意之后,提款期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

4.2 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1.在代理行向借款人和各贷款人确认其已经收到下列各项文件并且该等文件的格式和内容令多数贷款人接受之后,借款人才可提交第一份提款通知。

(1)经正式签署并生效的每份融资文件的原件。

(2)由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一份文件确认书,以及下列各项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但如果是复印件,则需加盖借款人或(在适用时)相关担保人的公章:

1)工商局颁发的借款人及各担保人最新的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股东协议或合营合同(包括历次补充和修改)。(如有)

3)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最新公司章程(包括历次补充和修改)。

4)借款人及各担保人[董事会]/[其他内部有权机构]现任[董事成员]名单及各[董事成员]和财务负责人的签字样本。

5)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确认借款人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其章程缴付的验资报告。

7)借款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其他内部有权机构]通过的包括下列内容的决议:

(a)批准其作为一方的融资文件的条款并同意借款人签署和履行该融资文件;

(b)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借款人签署其作为一方的融资文件;以及

(c)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借款人签署其作为一方的融资文件项下的所有文件及通知。

8)各担保人的[股东会]/[董事会] /[其他内部有权机构]通过的包括下列内容的决议:

(a)批准该担保人作为一方的担保合同的条款并同意该担保人签署和履行该担保合同;

(b)授权有关人员代表该担保人签署其作为一方的担保合同;以及

(c)授权有关人员代表该担保人签署其作为一方的担保合同项下的所有文件及通知。

9)借款人及各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签字样本。

10)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最近一期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1) 融资文件及其项下的交易所需的政府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同意。

12)                。

(3)        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文件向银团成员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件;以及        律师事务所就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已经满足形式要求而出具的先决条件确认函原件。

(4)各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完成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5)本合同第十七条(费用和补偿)约定的借款人到期应付的所有费用已经完全支付的证明文件。

(6)        。

2.代理行应当在收到本条第1款所列的文件后的         个营业日内,向各贷款人转递该等文件的复印件(代理行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先决条件文件进行形式审核,逐条确定其形式是否符合上述第1款约定的要求)。各贷款人应当在收到该等文件后的    个营业日内,通知代理行其是否接受该等文件。

3.本条约定的首次提款先决条件满足后,代理行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可以发出首次提款通知。

4.代理行应当在收到每份提款通知后的    个营业日内,将该提款通知的复印件转发给各贷款人,同时告知各贷款人其在该笔贷款资金中的承贷比例和金额。

5.代理行应妥善保存各融资文件和提款相关资料的原件。

4.3 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在下列各项条件满足后,各贷款人应当按照代理行的通知按照本合同第8.1条(贷款资金的发放)的规定通过代理行发放每笔贷款资金。

1. 代理行在该笔贷款资金的预定提款日前第    个营业日的        (北京时间)之前,收到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第4.1条(提款通知)的规定完成并发出的一份提款通知。

2. 在该笔贷款资金的提款通知之日以及预定提款日,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事实陈述)中作出的各项事实陈述,就当时的事实和情况而言,均为真实的和准确的。

3. 没有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且该笔贷款资金的提取将不会导致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4. 没有出现本合同第5.2条第2款、第8.2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

5. 代理行已收到所需的商品、服务、资金等各类交易所需提供的贷款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和凭证。

6.        。

五、利息

5.1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资金的利率为其利率确定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贷款基础利率([上浮]/[下浮]    %)/固定年利率        。

如基准利率/贷款基础利率不再被公布,从而无法确定该笔贷款资金在利率确定日对应的利率,借款人和代理行(根据全体贷款人的决定)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确认该等贷款资金的利率:                。

5.2 罚息利率

1.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则自该等款项正常到期之日起至其全部获得清偿之日止,该等款项应当改按        (“逾期罚息利率”)计息。

2.如果借款人挪用任何贷款资金,则自挪用发生之日起至挪用结束之日止,该等贷款资金应当改按                (“挪用罚息利率”)计息。

3.同一笔贷款资金既逾期又挪用的,适用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息。

4.对于根据逾期罚息利率或者挪用罚息利率产生的利息(“罚息”),其利息期的约定同样适用第5.3条的约定。即罚息的首个利息期自本合同的任何款项的应付未付之日开始,至其后紧邻的结息日(不包括该日)结束。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日没有支付罚息,则在下一个利息期贷款人应以罚息作为本金根据逾期罚息利率或者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贷款人收取罚息的权利不应影响贷款人在任何融资文件或适用法律项下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5.3 利息期

1.每笔贷款资金在获得清偿之前,应当在连续的若干期间(“利息期”)内计付利息。

2.对每笔贷款资金而言:

(1) 其首个利息期自提款日(包括该日)起,至其后紧邻的结息日(不包括该日)结束。

(2) 之后的各个利息期(最后一个利息期除外)自上一个结息日(包括该日)起算,至其后紧邻的结息日(不包括该日)结束。

(3) 其最后一个利息期结束于其还款日(不包括该日)。

3.如果一个付息日的原本之日不是一个营业日,则该日顺延至该公历月内之后最近的一个营业日(如有)或提前至最近的上一个营业日(如该公历月内其后并无营业日)/提前至该非营业日最近的上一个营业日。

5.4 计息

1.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资金的利息及/或罚息应当按照其实际借用的天数与日利率/罚息利率逐日计息;日利率/罚息利率=对应的年利率/360。

2. 代理行应当在各利率确定日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确定适用的贷款利率,并在确定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贷款人。

5.5 付息

1. 借款人应当在各付息日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所计的利息。

2. 代理行应当在各付息日前第    个营业日或之前通知借款人在该付息日应付利息及/或罚息的金额。

六、还款

6.1 贷款期限

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包括该日)/生效日起至        (包括该日)止的期间,共计        (“贷款期限”)。借款人应该在贷款期限结束之日前,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

2. 贷款期限的展期须获得全体贷款人的同意。

6.2 还款

借款人应在每笔贷款资金的还款日偿还该笔贷款。

6.3 资金回笼账户

借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作为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借款人承诺将其主营业务收入存入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借款人应当按照代理行的要求及时向代理行提供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存取凭据、资金划转信息等)。

七、 提前还款和取消

7.1 主动提前还款

1.借款人拟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余额时,应在拟提前还款日的    个营业日之前向代理行提交提前还款通知(“提前还款通知”)并获得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的书面同意。

2.提前还款通知应当载明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和日期。

3.提前偿还部分贷款余额的,提前偿还的金额至少应当是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并且应当是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整倍数或者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同意的其他金额。

4.提前还款日应当是一个付息日。

5.提前偿还的本金截至提前还款日所发生的全部利息及/或罚息应当与提前偿还的本金一并清偿。

6.提前偿还的款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还款)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依倒序]/[依顺序]/[按等比例]冲抵贷款余额的本金,[后到期的先还]/[先到期的先还]/[等比例减少提前还款日后的各期还本金额]。

7.提前偿还的款项[可以/不可以]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再次提取。

8.借款人无权撤销其已发出的任何提前还款通知;借款人应当在提前还款通知中载明的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

9.借款人应当在提前还款的同时通过代理行向各贷款人支付一笔提前还款补偿费,该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

7.2 主动取消

1.借款人拟取消全部或部分总承贷额时,应在拟取消之日的    个营业日之前向代理行提交取消通知(“取消通知”)并获得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的书面同意。

2.取消通知应当写明拟取消的金额和日期。

3.取消部分总承贷额的,取消的金额至少应当是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并且应当是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整倍数。

4. 取消在取消通知中写明的取消日期生效,该日期应当是提款期内的一个营业日。

5. 取消总承贷额的,自取消生效之日起,各贷款人的承贷额等比例相应减少。

6. 借款人应当在取消之日付清按照本合同第17.1条(银团费用)第2款约定的到期应付的全部承诺费。

7. 取消的任何总承贷额不得恢复。

8. 借款人无权撤销其已发出的任何取消通知。

7.3 自动取消

除非本合同各方另有约定,提款期结束之日后,当时未提取的全部总承贷额自动取消,各贷款人的承贷额同时取消,且任何该等取消的总承贷额和承贷额不得恢复。

7.4 强制取消

1. 受法律变动影响贷款人的承贷额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法律变动)的约定取消。

2. 如果借款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1) 借款人在知悉有关事项后应尽快通知代理行;

(2) 任何贷款人无义务就任何提款提供贷款资金;且

(3) 代理行(按照全体贷款人的决定)应在向借款人提前至少10个营业日发出通知后,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并取消总承贷额,同时融资文件项下的所有贷款应在通知载明之日到期应付。

上文控制权发生变化是指                。

7.5 强制提前还款

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账户中的资金回笼情况,代理行(按照全体贷款人的决定)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按照代理行的要求提前还款。

八、付款规定

8.1 贷款资金的发放

各贷款人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发放每笔贷款资金时,应当在该笔贷款资金的预定提款日        (北京时间)之前将其在该笔贷款资金中的份额付至代理行付款账户。

任一贷款人未发放其在拟提取贷款资金中的份额,借款人仍应提取其他贷款人按提款通知发放的贷款资金。

各贷款人应按承贷比例发放其在拟提取贷款资金中的份额,为方便本合同履行之目的,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在贷款资金中的放款比例分配事宜,可经由全体贷款人协商一致另行做出变通的安排,但该等安排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各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的总额。

8.2 贷款资金的支付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是指代理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通知和支付委托,在提款日将相关的贷款资金发放至贷款资金账户,并尽快将相关贷款资金转付至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

(1)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                。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在相关贷款资金发放前向代理行提交贷款资金的用途证明材料等,代理行(依其自行决定)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资金。任何银团成员行均不对受托支付所对应的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除上述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外,以借款人提前提交资金使用计划为前提,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是指代理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通知将贷款资金发放至贷款资金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进行对外支付,自主支付的对象应是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应当在每月        之前,向代理行汇总报告该等各笔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

3.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的,在生效日后,如出现以下情况,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有权变更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为贷款人受托支付:

(1)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下降或主营业务能力不强。

(2)任何贷款资金的使用出现异常或可能存在与约定用途、支付对象或支付账户不符的情形。

(3)本合同约定的及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自主支付条件不再有效或不再适用。

(4)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认为适当的其他情形。

4.在生效日后,如出现以下情况,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有权停止相关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

(2)任何贷款资金的使用出现异常或可能存在与约定用途、支付对象或支付账户不符的情形。

(3)        。

8.3 借款人付款

借款人应当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到期日                     (北京时间)之前将到期应付款项付至代理行付款账户。

8.4 代理行付款

1.代理行应当在各提款日当日的        (北京时间)之前将其按照本合同第8.1条(贷款资金的发放)的规定实际收到的相关贷款资金付至贷款资金账户,并按照本合同第8.2条(贷款资金的支付)的相关约定进行支付。代理行有义务向各贷款人通报该笔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

2.代理行应当将其按照本合同第8.3条(借款人付款)的规定实际收到的各笔款项在收到之日的        (北京时间)之前,按本合同第8.5条(付款顺序)约定的顺序和比例付至各银团成员行账户。

3.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况下,因借款人提供的委托支付信息及相关交易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代理行的受托支付义务未能及时完成的,代理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

4. 如果发生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款,导致代理行无法及时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其交易相对方,代理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对于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回的款项,借款人在此授权代理行予以冻结。在此情形下,借款人应重新提交支付委托及用途证明材料等,经代理行(依其自行决定)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资金账户支付至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

8.5 付款顺序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代理行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分配其在本合同第8.3条(借款人付款)项下收到的各笔款项:

1.支付本合同第17.1条(银团费用)项下约定的到期应付的任何代理费以及补偿代理行在执行融资文件的过程所发生的合理成本和支出;

2.支付本合同第17.1条(银团费用)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安排费;

3.按照各贷款人的承贷比例支付本合同第17.1条(银团费用)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承诺费;

4.向各贷款人按照其实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的比例支付本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利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复利和罚息);

5.向各贷款人按照其实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的比例支付本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本金;以及

6.支付本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其他款项。

8.6 垫款

1.代理行可以(但没有义务)代本合同任何一方垫付任何款项。

2.如果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应当通过代理行向本合同任何一方支付任何一笔款项,而代理行在作出该等支付的当日实际上并没有收到该笔款项,则一经代理行要求,已从代理行收到该笔款项的一方应当立即将该笔款项退还给代理行,并同时按    的利率向代理行支付自代理行付款日(包括该日)起至退款日(包括该日)止的利息。

8.7 付款币种

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当以人民币支付。

8.8 抵销

借款人在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时,不得行使任何抵销权。

8.9 非营业日

如果一笔款项的到期应付之日不是一个营业日,则该笔款项的支付日则顺延至该非营业日所在公历月内之后最近的一个营业日(如有)或提前至该非营业日最近的上一个营业日(如该公历月内其后并无营业日)/提前至该非营业日最近的上一个营业日。

8.10 分摊

1.除本条第4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任何银团成员行(“收款行”)基于本合同第8.3条(借款人付款)的约定之外的任何方式从借款人处收到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则该收款行应当在收到该等款项(“分摊款项”)当日,通知代理行,并尽快将分摊款项转付给代理行。

2. 收款行按照上述第1款的约定向代理行转付了分摊款项的,应当视为借款人并未对该收款行支付该等款项

3.代理行应当将其按照上述第1款的约定收到的分摊款项视为由借款人支付,并将该等分摊款项按照本合同第8.4条(代理行付款)第2款的约定付至各银团成员行账户。

4.上述第1至3款不适用于下列任一款项:

(1)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转让)的规定进行转让或间接分贷而收到的任何款项;或

(2) 银团成员行就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收到的任何款项,但该等不适用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i)其已经事先通知其他银团成员行,并且(ii)其他银团成员行在收到该等通知后的    个营业日内,未参加该等诉讼或仲裁或已经明确表示不参加该等诉讼或仲裁。

九、税费

9.1 税费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要求,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任何银团成员行(无论其是作为实际收款人,还是转付人)支付或应付的任何款项,应该是该银团成员行应获得的款项的净额,不应包含任何的税费。

9.2 印花税

借款人和各银团成员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与融资文件相关的印花税。

十、成本增加

10.1 成本增加通知

在生效日后,如果因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其解释的颁布、实施或变更,及/或为了遵守对其有管辖权的中央银行、财政、税务、金融监管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要求,导致或将导致任何贷款人(“成本受影响贷款人”)发生以下任何一项成本(“增加成本”):

1.因签署或履行融资文件而增加的成本或发生的额外成本;

2.按照融资文件的规定收到或应收的任何金额的减少;及/或

3.为参与发放任何贷款资金、维持或筹措其承贷额或其在任何贷款余额中的份额而增加的成本或发生的额外成本。

则,成本受影响贷款人在知悉该等情况后,应当及时通知(“成本增加通知”)代理行,同时详细地说明增加成本的产生原因和计算依据;代理行在收到任何成本增加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

10.2 补偿

在借款人收到成本增加通知后的    个营业日内,借款人应当通过代理行向成本受影响贷款人支付一笔金额等于增加成本的款项。但是,对于以下增加成本,借款人无需补偿:

1.借款人已经按照融资文件其他条款的规定作出补偿;

2.对任何贷款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的营业总收入或总利润所计征税费的税率变动、计算基础变动而产生的增加成本;

3.因任何贷款人没有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对其有管辖权的中央银行、财政、税务、金融监管或其他行政机关的任何要求而导致的增加成本;

4.因任何贷款人自身的信用评级下降而导致的增加成本;及/或

5.因任何贷款人非融资文件项下的交易而导致的增加成本。

十一、法律变动

11.1 法律变动通知

在生效日后,如果因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其解释的颁布、实施或变更,及/或为了遵守对其有管辖权的中央银行、财政、金融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要求,导致或将导致任何贷款人(“受法律变动影响贷款人”)继续履行融资文件、参与发放任何贷款资金、维持或筹措其承贷额或保持其在任何贷款余额中的份额成为不合法或违反监管规定,则该受法律变动影响贷款人应当在知悉该等情况后尽快通知(“法律变动通知”)代理行,并详细地说明导致该等不合法或违反监管规定的原因及依据。代理行在收到任何法律变动通知后应当尽快通知借款人。

11.2 取消和提前还款

1.在借款人收到法律变动通知后,受法律变动影响贷款人的承贷额应当立即全部自动取消。

2.借款人应当在收到受法律变动影响贷款人的要求后    个营业日内,向受法律变动影响贷款人提前偿还其在任何贷款余额中所占的份额以及发生的利息。

3.按照本条的规定取消承贷额及提前还款的,受法律变动影响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支付任何罚金或费用。

十二、减轻损失

12.1 减轻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影响的银团成员行应当和借款人以及其他银团成员行诚意协商,并应当尽合理的努力,减轻该等情形造成的影响。但是,借款人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义务不因本条款的约定而得以免除或减少:

1.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条(成本增加)的规定向任何贷款人补偿任何增加成本;

2.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法律变动)的规定向任何贷款人提前还款;及/或

3.任何承贷额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法律变动)的规定被取消。

任何银团成员行在本条项下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变更经办行;

(b) 将其承贷额或在相关贷款余额中的份额转让给不受本条所列情形影响的任何其他人;及/或

(c) 申请任何的豁免、减免、退税或宽限。

12.2 义务限制

1. 如果已发生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的,或任何银团成员行按照其合理判断,认为如果其按照本合同第12.1条(减轻损失)的规定采取任何措施会对其业务、运营或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该银团成员行没有义务采取该等措施。

2. 借款人应当向相关银团成员行补偿该银团成员行因按照本合同第12.1条(减轻损失)的规定采取任何措施而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和开支。

十三、事实陈述

借款人分别在生效日、各提款通知之日、各提款日和各付息日,结合当时的事实和情况,向各银团成员行作如下陈述:

1.法律地位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是依照其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订约能力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有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签署并履行其为一方的融资文件。

3.公司授权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签署并履行其为一方的融资文件所需的所有公司内部授权均已获得,并且完全有效,该等融资文件已经由其授权签字人有效签署。

4.许可

为合法地拥有资产、经营业务、签署并履行其为一方的融资文件,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已经获得了必需的各项批准、许可、同意、登记及备案,并且完全有效。

5.工商信息报送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并且借款人或各担保人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6.条款效力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在其为一方的融资文件项下的义务合法、有效、对其具有约束力。

7.违反法律或其他文件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签署并履行其为一方的融资文件没有,并且不会,违反下列任何一项或与之冲突:

(1) 对其或其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2) 其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及/或

(3) 任何法律法规。

8.诉讼及仲裁

没有发生,也不存在针对借款人或任何担保人提起的,对其履行其为一方的融资文件产生或可能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法院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类似性质的其他程序。

9.清算及破产事件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没有启动或被启动任何停业、解散、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整顿或类似的程序。

10.违约事件

没有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

11.遵守法律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在所有方面遵守适用于其的所有法律法规,并且没有违反与其业务和经营相关的任何法律法规。

12.债权顺位

各银团成员行在融资文件项下对借款人(或视情况而定,各担保人)的债权与借款人(或视情况而定,各担保人)其他债权人对借款人(或视情况而定,各担保人)的无担保或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至少处于同一受偿顺位。

13.司法豁免

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借款人、各担保人及其各自的资产在起诉、判决、执行、财产保全或其他程序方面不享有任何豁免权和特权。

14.信息披露

(1) 在信息备忘录发出之日,信息备忘录中披露的信息在所有实质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及准确的,并且没有遗漏具有或可能具有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信息。

(2) 自信息备忘录发出之日,借款人(担保人,如有)的法律地位、业务状况、财务状况或资产状况没有发生产生或可能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情况。

(3) 借款人最近向各银团成员行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报告是依照会计准则制作的,公允、真实、完整并准确地反映了借款人在该等财务报表和报告制作之日的财务状况;并且,该等财务报表和报告没有遗漏借款人的任何重大负债、重大收入或重大损失。

(4) 借款人向各银团成员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为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5. 无重大不利影响

没有发生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十四、约定事项

借款人承诺,从生效日起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获得完全履行之日止:

14.1 积极义务

1.债权顺位

各银团成员行在融资文件项下对借款人(或视情况而定,各担保人)的债权与借款人(或视情况而定,各担保人)其他债权人对借款人(或视情况而定,各担保人)的现有及将来无担保或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至少处于同一受偿顺位。

2.法律地位和能力

借款人应当(并促使各担保人)维持其企业法人地位合法、持续并有效存续,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以履行其为一方的融资文件。

3.遵守法律

借款人应当(并促使各担保人)确保在所有方面遵守与其业务和经营相关的任何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及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行业监管措施。

4.许可

借款人应当(并促使各担保人)及时获得为履行 融资文件所必需的各项批准、许可、同意、登记及备案,遵守该等事项,并维持该等事项持续完全有效。

5.工商信息报送

借款人 借款人 借款人 应当 ( 并促使各 并促使各 并促使各 并促使各 担保人 担保人 担保人 ) 及时向 及时向 及时向 工商 局 报告年度, 并且确保 借款人 及各 担保人 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 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 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 违法企业名单。 违法企业名单。 违法企业名单。 违法企业名单。 违法企业名单。 违法企业名单。 违法企业名单。

6.保险

借款人应当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就其业务及资产投保,投保险种应当是从事同等或类似业务的企业通常投保的险种;借款人应当维持该等保险持续完全有效,并及时续保。

7.提供资料

(1)借款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天内,向代理行通其该月的财务报表(包括附表)。

(2)借款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天内,向代理行提供其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包括附表)。

(3)借款人应当在每半个财务年度结束后    天内,向代理行提供其该半个财务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附表)。

(4)借款人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    天内,向代理行提供其该财务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附表),并附一份注册会计师对该报表的专业审计意见。

(5)借款人应当(并促使各担保人)确保其财务报表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准备。

(6)借款人应当在代理行要求后的    天内,向代理行提供其(或视情况而定,各担保人)在本合同第14.1条(积极义务)第4款项下获得的各项批准、许可、同意、登记及备案的复印件。

(7)借款人应当在代理行要求后的         天内,向代理行提供其按照本合同第14.1条(积极义务)第6款的规定投保的各项保险的保单或保险合同的复印件。

(8)借款人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供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一份由借款人的一名董事或财务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说明该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中披露的信息是准确、完整和最新的。

(9)借款人提供本条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财务报表的,应当同时提供一份由借款人的一名董事或财务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合理详细地写明本合同第14.1条(积极义务)第9款规定的各项财务指标的计算依据和结果。

(10)借款人应按照代理行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11)借款人向各银团成员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为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8.通知义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在知悉后立即通知代理行:

(1)发生任何一项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2)发生针对借款人或任何担保人提起的,或者借款人或任何担保人针对他人提起的,标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元的任何法院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类似性质的其他程序;

(3)总额达到或超过其净资产10%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金额和相应比例、定价政策等;及/或

(4)发生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9.遵守财务指标

借款人应当遵守下列财务指标:                。

10.贷款管理

代理行可随时对借款人使用每笔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借款人应当配合代理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代理行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i)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使用贷款资金的有效证明资料;(ii)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账户分析、凭证检验或现场调查;以及(iii)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11.担保或支持

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同意向各贷款人提供如下支持或担保:

(1)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

(2)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

(3)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以及

(4)                。

14.2 限制事项

1.担保权益

除依据担保合同设置的担保权益外,借款人应当确保在其任何资产上不会设置或存在任何担保权益,除非获得了多数贷款人的同意。

2.资产处置

借款人应当确保不会通过单笔或多笔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出售、出租、出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除非获得了多数贷款人的同意。

3.分立和合并

借款人应当确保不会进行任何合并、分立、被承包经营或类似安排,除非获得了多数贷款人的同意。

4.减少注册资本

借款人应当确保不会减少其注册资本,除非获得了多数贷款人的同意。

5.分红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不应当分配利润:

(1)                ;及/或

(2)                。

6. 许可负债

除许可负债之外,借款人不得发生任何其他负债。

7. 许可投资

除许可投资之外,借款人不得发生任何其他对外投资。

8. 实际资金需求

借款人应当确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总承贷额与借款人已经或将要获得的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的总额不超过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

十五、违约事件

15.1 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情形构成一项违约事件:

1.付款违约

借款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

2.挪用贷款

借款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任何一笔贷款资金。

3.不实陈述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事实陈述)项下所做的任何一项事实陈述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

4. 违反约定或其他义务

借款人没有遵守第十四条(约定事项)项下的各项义务或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义务。

5.交叉违约

借款人没有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负债,且总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元。

6.无力偿债

(1) 借款人的任何债权人宣布借款人的任何负债延期偿付,且总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元。

(2) 借款人与其任何债权人开始就任何负债进行延期偿付等债务重组安排的商讨,且总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元。

(3) 借款人全面停止或者中止对其债权人的支付,或在债务到期时无能力、承认无能力或者被假定为或视为无能力偿付其债务,或者宣称其将不会履行到期债务。

7.清算及破产事件

借款人或任何担保人已经启动或被启动任何停业、解散、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整顿或类似程序。

8.执行事件

借款人的总计市场价值或账面价值二者中较低者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元的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执行、征收、没收或被采取其他类似措施,并且该等措施在开始后的    个营业日内未被解除。

9.财务指标

借款人没有遵守本合同第14.1条(积极义务)第9款(遵守财务指标)约定的任何一项财务指标。

10.重大不利影响

发生了任何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11. 融资文件无效

融资文件成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

15.2 银团成员行的救济

1.通知

(1)借款人或任一贷款人知悉一项违约事件或其合理认为可能构成一项违约事件的事实或情形,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行。

(2)代理行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各贷款人。

(3)如任何一项违约事件非经借款人告知代理行的,代理行应在获悉后及时通知借款人,以便借款人做出确认和解释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2.救济权利

在任何一项违约事件的存续期间,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可以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1)豁免相关违约事件,或同意对相关违约事件的补救;

(2)宣布中止提取任何提款通知要求的但尚未提取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资金;如此宣布后,该部分贷款资金立即中止提取;

(3)取消全部或部分总承贷额;如此宣布后,各贷款人的承贷额相应地按等比例取消,且被取消的总承贷额不能被恢复;

(4)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余额连同所有应计利息、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其他款项立即到期应付;如此宣布后,该等款项立即成为到期应付,代理行无需给予任何进一步的通知;

(5)要求借款人立即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

(6)执行担保合同;及/或

(7)行使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赋予的任何其他权利。

3.代理行的行动

(1)本合同第15.2条(银团成员行的救济)第2款(救济权利)中所列的各项救济权利或拟对借款人提起和进行的任何争议解决法律程序的权利应当通过代理行组织进行,但是,代理行不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采取该等行动的,相关银团成员行可以自行采取该等行动。

(2)在一项违约事件存续期间,代理行有权在任何时候采取其认为必要或合理的行动以保护各银团成员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

4.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诺

(1)各银团成员行不会以与本合同的约定相冲突的方式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2)各银团成员行向其他银团成员行承诺,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1)其不会向任何人单独要求或接受任何形式的债务清偿,用于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欠付该银团成员行的任何债务;及/或

2)其不会就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该银团成员行的任何债务,单独要求或接受任何担保权益或财务支持。

5.扣划

在一项违约事件存续期间,各银团成员行有权扣划借款人在该银团成员行(包括其任何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余额,并按照本合同第8.10条(分摊)的规定转付给代理行进行分摊。

十六、银团成员行关系

16.1 委任代理行

1.除代理行之外的各其他银团成员行在此委任代理行作为本合同项下该银团成员行的代理人,并授权代理行行使本合同条款明确赋予代理行的权利以及合理附带的所有其他权利。

2.仅为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登记之目的,各其他银团成员行在此授权代理行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原则和相关事实直接与相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的补充或修改协议,或按当地登记部门要求的格式范本签署并提交担保合同,或根据当地登记部门的要求适当降低担保债权金额以满足其内部有关担保债权的金额必须低于担保物的评估价值的要求。

16.2 代理关系

1.代理行与其他银团成员行之间的关系仅为代理关系。代理行作为银团的代理人,其主要的职能是根据本合同服务贷款人和保障银团利益,其应勤勉、守约、尽职、专业地履行约定的各项职责,保证各项约定及贷款人的指示与授权得到有效执行,其性质是事务性的。

2.代理行不在任何方面作为借款人的代理人。

16.3 代理行的责任

1.代理行应当在收到本合同任何一方通过代理行转交给其他一方的任何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后的         个营业日内,将该等文件转交给该其他方;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代理行不负责审查其转交的任何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的充分性、准确性或完整性。

2.代理行应当设立并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台账,并在各贷款人要求时,向贷款人提供该等台账。

3.代理行应当按照本合同第8.1条(贷款资金的发放)和第8.2条(贷款资金的支付)的约定,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并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

4.代理行应当在收到本合同任何一方发出的关于发生一项违约事件的通知后的    个营业日内,通知各银团成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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