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汇款业务 第一节 汇出国外汇款 汇出国外汇款是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如电汇、信 汇和票汇等形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一、 电汇业务操作方法 电汇是指汇出行以 SWIFT、加押电传(以 SWIFT 格式)方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 行或代理行解付汇款的业务。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 受理汇出汇款业务需审核客户提交的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 汇款申请书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1、 购汇申请书货币金额与汇出汇款申请书相符, 经风险管理岗根据汇款公司提交 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审核同意,方能购汇办理汇款。 2、汇款公司从其现汇帐户支付汇款时,必须符合帐户的支付范围。向保税区注册 的企业付款,应提供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或复印件,方能办理汇款。 3、审核汇款申请书。汇出汇款申请书是汇出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 和汇出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 应订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 在受理电汇业务时, 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汇款申请 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帐 号等,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除直接汇往我海外机构的可使用中文 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4、核对客户在申请书加盖印鉴签章与该客户在汇出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并由 核对人员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相符。如果印鉴不符应迅速与客户联系;汇款的资金来
源(包括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到位,不得透支。 5、 对资本项下汇款如: 向国外汇出投资款或还外债付息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 办理汇款。 6、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合同和发票) 、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正本进 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的核查应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 位与付汇人不一致或核查中查不出来的报关单的情况,还要进行“二次核对” 。对于一 张报关单一次付完,报关单核注结案,则正本留存我行,报关单复印件和核注电子底 单加盖“付汇报审付讫章”交与客户办理核销手续;如一张报关单分次付汇,付汇金 额为多少,则核注金额为多少,此正本报关单退客户,我行留存报关单复印件。 7、对于预付货款项下汇出汇款,企业名单未在外汇管理局付汇名录上,则另需领 进口付汇备案表,且付汇金额在 3 万美元以上,且需由国外银行开具预付款保函。 8、 对技术进口等项下汇出汇款, 除需提供相关材料外则另需提供由经贸厅出具的 《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与《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凭证或 证明。 9、对于服务贸易项下汇出汇款(如佣金、差旅费、展览费等) ,则需提供合同(协 议) 、发票(支付通知) 、相关材料,付佣金提供的合同中须显示佣金条款,佣金金额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0%且不能超过 10 万美元,如超过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10.对于利润红利项下汇出汇款则须提供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和购汇申请书(如购汇)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并在正本上批注 (3) 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4)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
计报告 (5) 税务凭证 (二) 、业务操作细则: 1、经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应按照客户指定的收款人的开户银行选择解付行,并 进行有关登记手续(电脑或手工) 。每笔汇款均需登记;登记的内容:汇款日期、汇款 编号、汇款人、货币金额、汇入行(解付行) 、外汇来源、销帐日期等。 选择解付行的原则:如客户已明确选定汇入行的,应根据客户的指示对外付汇, 如客户委托我行代为选定汇入行的应遵循拉直付汇路线、减少中转环节、减轻费用负 担、提高汇款效率、缩短解付周期原则,同时考虑收款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 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选择汇入行(解付行) 。选择的顺序如下: (1) 与汇出行有汇款货币帐户关系的收款人开户银行。 (2) 与我行和收款人开户银行同时有汇款货币账户关系的海外机构/代理行。 (3) 位于汇款货币清算中心的海外机构或与我行有账户关系的代理行。 2、 经办人员根据汇款申请书内容采用 SWIFT 标准汇款格式缮制报文。 SWIFT MT 103 各场次按规定要求填写,主要内容包括:收报行名称及发电日期;汇款编号; 起息日、货币符号及汇出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账户名称、地址、账 号;汇款人的名称、地址;汇款人附言;费用负担和银行间信息等 3、办妥以上手续后,经办人员将有关的 SWIFT 报文底稿及传票、客户的汇款申 请书等交复核人员及有权审批人员复核、审批(签字权限按总行规定) ,并经有权 人员对外发出 SWIFT。 4、经办人员首先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将汇出款项转入“832 汇出汇款”科目核算, 并通过国结系统向汇款人收取汇费及有关邮电费。汇款经办员将加盖汇款业务章 及汇款编号的汇出汇款申请书回单退给汇款人, 汇款 SWIFT 留底连同汇出汇款申
请书留底、 “832”销账联,按汇款业务顺序号清点归卷。另设“832“汇出汇款卡 片账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在销账后归卷。 5、 因收账人长期没有收到款项, 汇款人要求汇出行对外查询, 汇出行应发 MT195 或 MT199 对外查询原因:因付款批示有误,如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等,汇入行 主动向汇出行查询,汇出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短答复查询,电复可采用 MT196 或 MT199。 6、在接到汇款申请人要求对汇出的款项办理退汇或止付的书面申请后,经办人员 应向国外解付行查询证实有关事项。 待收到解付行同意退汇的答复并收妥款项后, 汇出行方可办理汇出款项的退汇和止付手续。退汇和止付产生的费用由汇款人承 担。 (三) 、头寸偿付办法: 1.直接委托我国外联行或账户行解付,汇出行本身或省行、总行在汇入行开 有往来账的,可请其解付后,借记汇出行或省行、总行账。 2.汇出行与汇入行没有代理关系或账户关系的,可委托有账户关系的银行转 汇到汇入行。 (四) 、销账的处理要点 通过总行或清算行开在海外联行、代理行账户清算汇款头寸的电汇,应于次 工作日上划总行或清算行,同时核销“832 汇出汇款“科目账:通过国外代理行 开在总行的账户清算汇款头寸的电汇, 需在汇出款项的当日将汇款头寸上划总行, 并核销”832 汇出汇款“科目账。 (五) 、电汇汇款的掌握原则: 1、原则上汇出行应按照汇款人的指示办理汇出汇款。汇往受美国经济制栽的 国家的款项,应绕过美国本土清算,以免汇款被美国政府冻结,造成损失。
2.若受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分支行与汇入行(解付行)没有印、押关系,不能 直接办理汇款,可通过管辖分行或总行转汇。汇款委托行应将汇款申请书内容及 汇款头寸一并划至转汇行,要求转汇。转汇行按先记账、后发电、确保头寸到位 的原则,核对 密押、邮划报单是否盖有联行章后,根据委托行的要求对外发出汇 款批示,报单上必须列明汇款内容和要求转汇字样。 3.每笔汇款应按资金部规定预报头寸,汇往韩国的暂不预报头寸。 4、对于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的汇款及其他非常规汇款业务, 各行应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当地外汇局备案。 (六) 、业务档案的管理 1、每笔汇出汇款业务档案包括: 汇款申请书留底:832 销账联(未核销时) :SWIFT 留底、涉及该笔汇款的查 询复函电(如有) 。按日期先后附后面。 2.存放及保管的方法 电汇汇款销账前,按汇款编号归入业务未了卷。设 832 卡片账,抽卡销账后 归档, 已销账的卡片每月装订成册, 对未销账的卡片另卷保管。 电汇汇款销账后, 将有关资料归入业务已了卷,妥善保管五年。 3、定期分货币核对“832“科目的账实情况。 二、票汇业务操作方法: 票汇是指我行开出汇票交汇款人自行邮寄给收款人或自行携带到指定付 款行取款的业务。银行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付款人凭此付款,收款人也可 以通过非付款行办理托收取得票款。汇票可能由收款人背书后转让他人,是一种 流通性大,较灵活方便的支付方式。 (一) 、业务受理及审核的要点
受理票汇汇款业务需审核客户提交的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 汇款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1、 购汇申请书货币金额与汇出汇款申请书相符, 经风险管理岗根据汇款公司 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同意,方能购汇办理汇款。 2、汇款公司从其现汇帐户支付汇款时,必须符合帐户的支付范围。向保税区 注册的企业付款,应提供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或复印件,方能办理汇款。 3、审核汇款申请书。汇出汇款申请书是汇出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 请人和汇出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应订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在受理票汇业 务时, 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 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 地址等。除港澳地区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汇款申请书应加盖汇款人 预留汇出行印鉴。 4、 核对客户在申请书加盖印鉴签章与该客户在汇出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 并由 核对人员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相符。如果印鉴不符应迅速与客户联系;汇款的资金来 源(包括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到位,不得透支。 5、付款审核的单据与电汇相同。 (二) 、票汇业务的操作细则: 1、经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根据客户汇款申请书开立汇票,汇票上注明头寸偿 付办法,汇票的付款行必须是我行的账户行。除客户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应开具中心 汇票,如客户坚持要求开立非中心汇票。如美元汇款,付款行应在纽约;除美元外其 它币种汇款应开具普通汇票,英镑汇款,付款行应在伦敦等。每笔票汇均需登记。登 记的内容:汇出日期、汇票编号、汇款人、货币金额、付款行、外汇来源、销账日期、 2.经办人员根据汇款申请书内容缮打汇票。目前我行使用的汇票凭证有二种:
普通汇票和磁性汇票。有效期均为一年。汇票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出票行及有权签 字人双签、付款行、出票日期、货币符号及大小金额、收款人名称、有效期和头寸偿 付条款等。银行开出的汇票要整洁,不能涂改,内容清楚。然后缮制相应的传票向汇 款申请人收取费用。 3、签发汇票,出票行在签发汇票的同时,必须以 SWIFT MT110 或加押电传向 指定的付款行证实。 4. 办妥以上手续后, 经办人员将打印好的汇票、 客户的汇款申请书、 传票、 MT110 等交复核人员及有全权签字人员复核、签字(签字权限按总行规定) ,MT110 经有权 人员对外发出。在汇出汇款申请书回单上加盖汇款业务章,连同汇票交汇款申请人或 通知汇款申请人前来签收。 5、汇款后,经办人首先将汇出款项转入“8322 汇出汇款”科目核算, “8322“汇出汇 款卡片账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在销账后归卷。 6、 票汇的退汇需由汇款人持原汇票正本前往出票行办理并背书, 由出票行注销原汇票, 办理退汇手续。 7、 汇票的挂失止付应由汇款人向出票行提出书面申请, 出票行凭以向付款行发出止付 通知,待接到付款行同意止付的回复,在汇票有效期满加上一个邮程后才能退款。如 汇款人要求立即另开新票,汇款人需出具担保,出票行在保留追索权的前提下,方可 办理。 8、若汇票在挂失、止付前或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前,付款行已办理解付由汇款人承担 损失。退汇和挂失产生的费用由汇款人承担。 (三) 、票汇的销账: 1、票汇在付款行解付汇票、借记总行或清算行账户后,总行或清算行凭付款行对账单 或借记通知下划出票行,由出票行核销“8322 汇出汇款”科目账。
2、 通过国外代理行开在总行的账户清算汇款头寸的票汇, 均应在汇票上注明汇款头寸 已贷记总行开立的第 XX 号账户,并需在汇出款项的当日将汇款头寸上划总行,并核 销汇出汇款科目账。 (四) 、票汇汇款的掌握原则: 1、海内外联行之间开出的 10 万美元 、100 万港币、6 万英镑(或等值 10 万美元其他 货币)以上的汇票,或我行向国外代理行签发等值 1000 美元(含)以上的汇票行,出 票行应主动向付款行逐笔发加押证实电。 2、如付款行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汇票,出票行另需发加押确认电,应按照付款行要求 办理。 3、加强对汇出汇款科目的账务管理,汇出汇款科目应账卡相符,对于长期未解付的汇 票,自汇出之日算起,超过一年者,应转入“832 汇出汇款”科目下“待解付汇款” 专户,抄列清单,指定专人严格管理。 4、汇票作为重要空白凭证,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严格领用、核销等制度。 5、票汇需经相应授权人员签发,票汇不向付款行寄送票根。不得预签发空白汇票。 (五) 、业务档案的管理 1、每笔汇出汇款业务档案包括 汇款申请书留底;832 销账联(未核销时) ;票汇证实书、涉及该笔汇款的查询查复函 电(如有) 。按日期先后附后面。 2、存放及保管的方法 (1) 、汇票销账前,按汇票编号归入业务未了卷。 (2) 、设 832 卡片账,抽卡销账后归档,已销账的卡片每月装订成册,未销账的卡片 另卷保管。 (3) 、汇票销账后,将有关资料归入业务已了卷,妥善保管 5 年。
3、定期核对“832”科目的账实情况。 第二节 国外汇入汇款 国外汇入汇款是指代理行、 海外联行接受其客户委托, 将款项汇入我国内行, 指示将该笔款项解付给收款人。常用的汇款方式有二种,即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简称 T/T、票汇(DEMAND DRAFT 简称 D/D) 。 一、 电汇操作程序 (一) 落实头寸 汇入汇款应以“收妥头寸”为解付原则。通过收付清算系统转来的 HT103 付款报文或电子联行系统转来的付款报文,头寸已落实,此报文是由国外帐户行 发来的 MT103 通过总行集中处理为 HT103 报文。 (二) 审核付款指示 审核收款人的名称、地址、帐号或开户银行、帐号是否清楚、明了;若收款 人在我行开户,审核其帐号与户名是否相符。若指示不清或不符,应在二个工作 日内查询汇出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答复,进行再次查询及继续跟进工作,直 到解付 (三) 、汇款解付 1、收妥头寸的电汇解付,应坚持“随到随解、谁款谁收”的原则。经办人员对 按上述要求审查无误,符合解付条件的汇款,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帐或通知收款 人办理取款手续,并通知收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2、经办人员应先将汇款转入“834 汇入汇款”科目核算。如需转汇则办理转汇
手续。 如能解付的, 应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 区分不同性质的外汇办理解付, 缮制结汇或入帐传票,办理解付手续,并将电汇款凭证及传票等交复核人员复核。 3、复核人员应根据电汇凭证及经办人员缮制的传票,按上述审核要求核查电汇 凭证及经办所出的传票无误后办理入帐,并将有关留底交回经办人员归档。 4、 如属出口收汇款项, 根据外管有关规定办理解付入帐后, 应向收款人出具 “出 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并作好签收记录。 5、汇款解付,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1)受益人为单位,在我行开户的,只能办理入帐。如收款人要求取现,在款 项入帐后,按帐户管理规定办理取理。办理入帐手续如下: A、原币入帐,审核受益人户名与帐号完全一致后缮制传票扣除无兑换手续费 办理入帐。 B、结汇入帐,审核受益人户名与人民币帐号完全一致后,缮制 930 传票,办 理结汇入帐手续。 C、汇入货币与付款指示帐号不同的,审核受益人户名与付款指示帐号完全一 致后,由受益人提出申请做外汇买卖后办理入帐手续。 D、付款报文金额超过 20 万美元(含 20 万美元)以上,如银行凭报文表面不 能判断其款项性质,则入“8113—待结汇帐户” 。 (四)转汇处理 1、若电汇通知指定收款人帐户开在其它金融机构,同城的则通过该金融机构在 我行所开的帐户转帐,异地的则按“先直后横”的原则,通过收付系统划至受益人所 在地的我行机构,并嘱其解付给当地受益人的开户行。 2、最终解付行为我行机构的,由最终解付行收取有关费用,转出行不收取任何 费用,但最终解付行为其他金融机构的,由解付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我行机构收取有关
费用。 4、付款电报上有电报明码的,由解付行负责翻译成中文,解付行不应以明码未 翻译为由,向转汇行发出查询或退划款项,更不得长期积压,不进行查询。 (五)查询处理 1、必须坚持“有询必查、有查必复、电查电复、先内后外”的原则,电查应在 二个工作日内答复,函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暂时难以查实的,应先复对方“正 在处理,如有结果,立即答复” ,同时抓紧跟进工作。 2、汇入汇款如经转汇行转汇,转汇行对汇入行的查询应负责答复;如需查询解 付行,由转汇行负责,不得要求汇入行直接查询解付行。有关行对电查应在 2 个工作 日内答复,函查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答复。 3、对汇出行或转汇行的查询,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答复,应于第六个工作日进 行第二次查询,依次类推,直至解决。 4、对转汇款的查询,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查询解付行,并按上条规定的期限跟进 查询。 5、通过电话查询的,应做好电话记录。收到查询结果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答 复国外银行;通过电报查询的,待查询结果确定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外汇出 行。 6、对外查询电文须经复核无误后才能发出,电函上应有我行的编号及引用对方 业务编号及联系人,以避免人为“无头”的发生。发出的电函应留有底稿,并归入案 卷。 7、坚持“为客户保密”原则,非汇款人、收款人查询不受理。公检法等部门因 公了解汇款情况,须出示符合有关规定的正式公函方可办理。 (六)退汇的处理
1、收到汇出行或转汇行来电要求退汇时,查核有否收到该笔汇款通知,如未收 到汇款通知,则发电答复未收到此款项。 2、如查实收到该笔汇款通知,若汇款仍未解付,可直接办理退汇;如汇款已经 解付, 可通知收款人, 是否同意退汇, 如同意则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未核销冲减手续后, 提出申请同意退汇,说明退汇产生手续费由哪方承担,如退汇手续费、电报费及汇兑 损失等。 3、若收款人不同意退汇,应电复汇出行汇款解讫日期,汇款人不同意退汇,请 其洽汇款人直接与收款人联系退汇事宜。 4、凡汇出行要求退汇,有关的退汇费由汇入行收取,如退汇手续费、电报费及 汇兑损失等。 5、若收款人拒收汇入款,应说明拒收理由,我行与汇出行联系后,按其指示办 理退汇。 6、经查询后,因收款人名称、帐户、地址不清等原因而无法解付的汇入款,超 过三个月的,我行可主动与汇出行联系退汇。 (七) 、建立汇入汇款登记簿 1、每一笔汇入汇款均需进行手工或电脑登记。 2、登记的内容包括:收到汇入汇款凭证的日期、汇款行、汇款日期、贷记日或 起息日、汇款编号、收款人、货币金额、解付日期及有关该笔汇款的修改、冲帐或退 汇等情况。 (八)业务档案的处理 1、每日业务处理完毕后,应将所有的电汇凭证,按顺序排列归档。 2、每笔汇入汇款业务档案包括 (1)汇款报文留底
(2)结汇或入帐传票留底; (3)涉及该笔汇款的查询往来函电(按日期先后附在后面)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如需) 3、存放和保管的方法 (1)未解付业务档案按日期先后归入业务未了卷保管以备解付,对业务未了卷 应定期查核,及时处理各项待办事项或进行查询。 (2)已解付完毕的档案应按日期先后归入业务已了卷,以备事后查阅。 (3)汇入汇款业务已了卷应妥善保管五年。 (九)每月核对“842”科目的帐实情况。 每月应核打“842”科目帐卡,并与会计余额核对,保证帐实、帐卡、帐帐相符。 二、 票汇操作程序 (一) 、核对印鉴 票汇凭正本汇票解付。我行收到客户提示的以我行为付款行的正本汇票后,应核 对其印鉴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发电向出票行查询,经出票行的加押电证实后办理 解付。 (二)审核汇票 经核对印鉴相符后,还应认真审核汇票有无涂改、各要素是否齐备,准确,收款 人的背书和抬头人是否一致;若汇票经背书转让,需审核有关背书转让手续是否符合 票据流通的规定和我国外汇管理规定,汇票出票行是否有止付通知。对超过规定金额 的汇票另核对加押证实电后再解付。非本行付款的汇票,应向付款行办理托收手续。 (三)审核汇票偿付条款 应以“收妥头寸”为解付原则。以下情况为头寸已落实: 1、 出票行为海外或港澳联行的汇票,并注明“已贷记”或“请借记”字样。
2、 出票行为国外代理行,并注明“ “已贷记”或“请借记”字样或注明头寸 路线。 对汇款通知中头寸偿付条款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若偿付条款我行不能接 受,应向汇出行提出更改要求;若汇款通知没有注明头寸偿付条款,应要求汇出行予 以明确。 大额汇票的解付按有关规定办理。 付款行对没有收到加押证实电的汇票, 应采用 其它方式确认汇票,不得消极等待。 (四)汇票的解付 1 票汇款的解付,应坚持“谁款谁收”的原则。经办人员对按上述要求审查无 误,并查明没有止付通知后,通过 RTS 系统借记总行帐户后完成入帐手续,并通知收 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2、经办人员应先将汇款转入“834 汇入汇款”科目核算。如需转汇则办理转汇 手续。 如能解付的, 应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 区分不同性质的外汇办理解付, 缮制结汇或入帐传票,办理解付手续,并将正本汇票及传票等交复核人员复核。 3、 复核人员应根据正本汇票及经办人员缮制的传票, 按上述审核要求核查汇票 及经办所出的传票无误后办理入帐,并将有关留底交回经办人员归档。 4、 如属出口收汇款项, 根据外管有关规定办理解付入帐后, 应向收款人出具 “出 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并作好签收记录。 5、票汇款解付,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1)受益人为单位,在我行开户的,只能办理入帐。如收款人要求取现,在款 项入帐后,按帐户管理规定办理取理。办理入帐手续如下: A、受益人要求原币入帐的,核对受益人户名与帐号完全一致后缮制传票扣除 无兑换手续费办理入帐。
B、受益人要求结汇入帐的,审核受益人户名与人民币帐号完全一致后,缮制 930 传票,办理结汇入帐手续。 C、汇票货币与受益人指示帐号货币不同的,审核受益人户名与指示帐号完全 一致后,由受益人提出申请做外汇买卖后办理入帐手续。 (五)转汇处理 1、若汇票通知指定收款人帐户开在其它金融机构,同城的则通过该金融机构在 我行所开的帐户转帐,异地的则按“先直后横”的原则,通过 RTS 系统划至受益人 所在地的我行机构,并嘱其解付给当地受益人的开户行。 2、最终解付行为我行机构的,由最终解付行收取有关费用,转出行不收取任何 费用,但最终解付行为其他金融机构的,由解付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我行机构收取有关 费用。 3、为异地本行系统的客户,通过 RTS 系统划至受益人所在地的我行机构办理 解付。 (六)查询处理 对印鉴不符或头寸偿付路线不明确的汇票应立即发电向出票行查询,在三个工 作日未收到回复应再次去电查询,以此类推,直至收到对方复电。出票行的加押证实 电应作为付款凭证,附于正本汇票之后。 对出票行来电查询汇票解付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暂时难以查实 的,应先复对方“正在处理,如有结果,立即答复” ,同时抓紧跟进工作。 (七)汇票的止付、退汇 1、当收到汇出行要求止付其汇票的函电时,应立即认真查明汇票是否已解付。 若已解付,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电告汇出行汇票解付日期,并说明不能办理止付。如汇 出行要求解付行提供汇票正反面的影印件, 应按要求寄送。 若该汇票尚未提示或解付,
应立即办理止付手续,并通知有关人员作好登记工作,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以加押电 向出票行证实已止付。若出票行要求退回头寸,须先查实头寸确已贷记我行相应帐户 且尚未转销的,才能办理退汇手续。 (八)建立汇票解付登记簿 1、每一笔票汇款均需进行手工或电脑登记 2、登记的内容包括:收到汇票的日期、出票行、出票日、贷记日期或起息日、 汇票编号、收款人、货币金额、解付日期及有关该笔汇票解付的修改、冲帐或止付退 汇等情况。 (九)业务档案的处理 1、每日业务处理完毕后,应将所有的汇票复印件及传票留底按顺序排列归档。 2、每笔汇票业务档案包括 (1)结汇或入帐传票留底; (2)汇票复印件、证实电 (3)涉及该笔汇票的查询往来函电(按日期先后附在后面) 3、已解付汇票的委托书及转帐凭证的留底应按序排列归档, 、并妥善保管五年。 第二章 光票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一、 业务范围: 凡不是以受理行为付款行的外汇支票、本票、汇票(不跟单) 、旅行支票、存单、 存折等有价凭证符合下列条件均可办理托收: 1 票据抬头人及收款人必须一致。如经背书转让,该转让必须符合票据流通和我 国外汇管理的规定。我行不受理收款人为个人且已背书转让的票据托收业务。 2 客户要求我行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托收及咨询业务,一律凭正
本办理,持影印件要求咨询、确认的,我行不予办理。 3 未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表”的其它各国货币票据一般不予受 理。 二、 接受委托; 1、 审核票据 (1) 客户委托我行办理光票托收业务需提交光票托收申请书, 作为客户与我行 的责任契约。光票托收申请书中应明确托收的票据在款项入帐后,如因国外银行拒付 而遭退票,我行保留向委托人追索的权利。我行在受理业务时,需审核申请书填写的 票据内容与票据所载是否一致,票据的要素是否齐全、完善、表面是否存在缺陷。 (2)要求委托人出具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审核票据的受益人、背书人、 收款人是否一致。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受益人如为企业单 位、托收款应入单位帐户。 (3 美国财政部支票是美政府用于偿付其直接债务的支付工具,由美政府机构 签发并直接寄给受益人。由于其为政府票据,清算过程较为特殊,必须由美商业银行 通过美交换系统办理,美国财政部及其代理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不接受美商业银行直接 向其提示收款的财政部支票。 因此对于美国财政部支票, 我行只能采取立即贷记方式, 不能采取收妥贷记方式办理托收。美财政部支票退票时间较长,有时需数月之久,且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规定可在付款日后 18 个月之内随时追索已付票款。 由于美国财政部 支票情况特殊,办理其托收业务应按以下掌握。 a) 只办理支票受益人本人提示的美国财政部支票,已转让的不予办理。 b) 了解支票来源,受益人是否与美国政府机构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直 接从美国政府机构处得到支票。 c) 认真审核支票真伪,注意金额、受益人、日期是否涂改。
d) 向客户申明我行保留追索权。 e) 该种支票通常金额较小,对大额支票注意防范诈骗。 (4) 美国邮政汇票中注有“negotiable only in the U S and possessions” 字样的,公限美国境内流通:无此字样的,为“国际邮政汇票“。 我行只受 理国际邮政汇票托收业务。 (5) 、对陌生的、异常的大额票据、出票行资信有疑问的客户委托的票据应 拒绝受理。 有疑问的票据应单独缮制委托书, 并附面函提示代收行注意。 对于用于 “投 资“、 ”贷款“或”抵押“等目的的大额票据,应先查询并核实真伪后再办理托收。注 意积累材料,对诈骗多发地区的票据予以特别注意,谨慎处理。 (6) 、对我行系统内其他行作为付款行的汇票,原则上按照托收方式办理。 2、 托收申请书(一式二联或复联)内容包括: (1) 、委托日期: (2) 、票据类别、号码; (3) 、付款人、出票人、受益人、名称; (4) 、币别及票面金额; (5) 、委托人姓名、电话、地址及邮政编码: (6) 、委托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7) 、委托人签章。 经银行审核无误后, 编列托收编号, 并将申请书第二联加盖银行业务章后交顾客 作为临时收据备查。 托收申请书是银行与客户承办业务的书面合约凭证, 申请书上应注明银行的权利 和责任,并由委托人及银行经办人双方签章有效。 3、 托收申请书正本银行留作为款项收妥后付款及转帐的依据。
4 凡我行办理托收的票据,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注意不要盖在磁性号码位 置) ,背面作确认背书。与代收行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对背书位置、颜色有具 体规定的票据应按有关规定背书。 三、 登记注册: 根据客户填写的托收申请书, 按托收编号先后顺序将对外托收日、 业务编号、 货币、 金额、收款人等内容登记注册以备查询。若是代其它行办理的托收业务,除登记委托 行行名外,还应注明其托收业务号。 四、 复印、微缩: 为了便于日后查询及避免邮寄过程中丢失的风险,向外托收的票据必须影印或微 缩后方可寄出,并按托收编号立档备查。 五、 选择托收方式: 根据托收票据的种类、金额、币别、付款地区、委托人资信、选择“立即贷记” 或“收妥贷记”方式办理托收,以达到安全、准确、快捷的收汇目的。我行已与代收 行签定有关“立即贷记”协议的,应按有关协议执行。 “立即贷记”方式收汇快、费用低、但存在退票风险,适用票据范围有一定限制。 下述票据不宜采用立即贷记方式: 1、过期或未到期票据: 2、曾遭拒付的票据: 3、票面有毁损、涂改的票据; 4、票面没有磁性油墨号码的票据; 5、票据的付款行没有详细地址; 6、其它不符合“立即贷记”协议条件的票据。 “收妥贷记”方式收汇安全系数高,但收汇时间长,费用较高,小额票据不宜采
用此方式收款。对下述情况应采用收妥贷记的托收方式: 1、 2、 3、 4、 5、 资信有疑问的客户交来的票据; 票面金额较大的; 有疑问的票据; 对票据的用途有疑问的; 背书转让的票据; 六、 确定索汇路线: 应遵循减少中间环节、拉直汇路、加速收汇、降低费用的原则,根据付款行和票 据货币,合理、正确地选择代收行和索汇路线。各行应根据业务实践,对代收行收汇、 退票、费用、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择优选择。 为支持我海外联行的发展,凡对于我行已在票据货币清算中心设有分行并已开办 光票托收业务的,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委托联行办理。 已与联行签订光票托收协议的, 要积极履行协议。 七、 缮制托收委托书: 1、 经办人员在接受委托,审核有关内容无误后,根据确定的托收方式、代 收行和索汇路线,缮制光票托收委托书。托收委托书是托收行与代收行 之间的契约,委托书上应载明以下条款: (1) 、该笔托收是采用“立即贷记”还是“收妥贷记”方式; (2) 、对代收行的偿付指示; (3) 、对于付款行拒付或退票的处理方法; 除外,委托书应列明下列内容: (1) 、托收日期: (2) 、代收行名称、地址:
(3) 、托收业务编号: (4) 、票据号码: (5) 、付款人: (6) 、出票人: (7) 、货币和金额,一张委托书中如有多笔,应加计总金额: (8) 、所附票据张数: (9) 、有权签字人在委托书正本上签字。 旅行支票与其它票据不能使用同一份委托书,避免查询时造成混乱。 2、 经办人员将缮制好的光票托收委托书及正本票据交复核人复核。复核的 内容主要包括:票据的要素是否齐全,经办人员是否已在票据正面加盖 横线章及背面盖背书章,背书位置是否正确,托收委托书上的内容是否 与票据一致,代收行及托收方式的选择是否正确等。 3、 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托收委托书交有权签字人员签字后,将托收委托 书的第一联即正本与所附票据核对无误后应及时送到有关部门以快邮方 式寄国外代收行,不得积压。 委托收发部门寄出发时业务人员应进行登记与收发人员应有相关手续。 4、 5、 办理托收后应同时向委托人收取托收手续费。 经办人员同时在国际结算系统中进行操作生成表外“780” “880”科目。 八、 建档、归卡: 将托收委托书的留底联与顾客所填表写的托收申请书正本一并存放归档, 待 头寸收妥后凭以转账付款。 九、 头寸收妥,办理解付: (一) 收到代收行有关托收款贷记报单后,按不同托收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1、 采用“立即贷记”方式的,需在协议规定的退票期后未收到退票通知方 可解付,但根据协议需要代收行通知确认付款的,需在收到代收行的付 款确认电后办理入账。 2、 3、 采用“收妥贷记”方式,待起息日后既可解付。 采用“立即贷记” ,应在退票期后第二个工作日办理解付。采用“收妥贷 记”应在收到贷记报单后二个工作日内办理解付。 (二) 按贷记报单中我行托收编号将有关委托书留底卡片抽出,根据所付头寸 方式的性质、客户具体情况和银行有关规定办理转账或付款。同时在客 户所填的托收申请书正本和我行托收委托书的第二联上加盖销讫日期 章。 办理解付时,应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区分不同性质的外汇办理解付, 并通知书收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由经办人员缮制结汇或入账传票,并在相应 的传票和给客户的收款通知上注明该托收业务编号、有关的费用、实收货币和金额, 办理解付手续,并将付款报文正本及传票等交复核人员复核。复核人员应根据付款报 文正本、托收委托书、光票复印件及经办人员缮制的传票,审核无误并签章后办理转 账,并将有关留底交回经办人员归档。 1、 如属出口收汇款项,根据外管有关规定办理解付入账后,应向收款人 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并作好签收记录。 2、 票款解付,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1)受益人为单位,在我行开户的,只能办理入帐。如收款人要求取现,在款 项入帐后,按帐户管理规定办理取现。办理入帐手续如下: A、原币入帐,审核受益人户名与帐号完全一致后缮制传票扣除无兑换手续费 办理入帐。
B、结汇入帐,审核受益人户名与人民币帐号完全一致后,缮制 930 传票,办 理结汇入帐手续。 C、汇入货币与收款指示帐号不同的,审核受益人户名与收款指示帐号完全一 致后,由受益人提出申请做外汇买卖后办理入帐手续。 十、查询催收 (一)超过 1 个月的未收妥款应及时向代收行查询。 (二)超过 2 个月的未收妥款应作专门查询处理。 发出查询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有回复,应再次发电(函)查询,直至收到答复。 十一、退票的处理 一)采用“收妥贷记”方式的,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或退回的票据后,需 及明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同时将该笔业务作销讫处理,并将退票通知与转销的 托收申请书放置一起留档备查。在登记簿上盖上销讫日期,标注退票字样。 二)采用“立即贷记”托收方式,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及退回的票据 后,按以下办法办理: 1、 2、 迅速传递,严格签收,如有疑问及时查询。 退票在协议规定的退票期内通知的,已收到的头寸不予解付,通 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并在客户所填托收委托书正本和登记簿 上注明退票字样,同时冲销过渡科目中原金额。 3、 退票超过协议规定的退票期限,我行已将票款按正常程序解付者, 若退票理由并非“伪冒”等不正常原因,我行应协助代收行向客 户追索。如客户与付款人双方解决票据纠纷,我行将票款退回代 收行;如因代收行失误,使客户遭受损失,我行应向代收行据理 交涉,不接受退票。
4、 若票据是由于伪造、欺诈等原因而遭退票且我行已解付时,我行 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委托人行使追索权。 (三) 代收行退回的票据,需对我行的背书作注销处理后方可将正本票据签退 委托人。 (四) 退票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十二、票据遗失的处理 如票据在寄送代收行的邮程中不慎遗失,在未被冒领前,可以通过报失止付、 凭保付款的方法解决。 1、 当证实票据已遗失后,我行应尽快以 SWIFT 发送收票行,通知票 据已遗失,注明“该票如尚未付款,以后提示请予止付,请回电 确认。 ” 2、 如受票银行同意止付,且遗失的票据在寄出前已代划线处理,在 委托人要求采用凭保付款方法的情况下,我行可要求委托人出具 “反担保书” ,申明如我行在给受票行出具的“担保书”项下遭到 索赔,委托人将承担我行的损失。然后可复印托收影印件全套, 包括托收委托书、票据、报失止付来往电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 上 “CERTIFIED TRUE COPY” 的字样, 再加上我行致受票行的 “担 保书”一并寄原代收行,请其向受票行提示并代收有关款项。 3、 如票据未经划线处理,则不能采用凭保付款的做法,因风险较大。 假如遗失的票据被不法分子加以变造而再度流通转让,不知情的 受让人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后即成为“善意持票人” 。善意持票人 的票据权利不受以前报失止付的约束,受票行对善意持票人的提 示必须付款。付款后受票行必定凭“担保书”向我行索赔损失。
票据报失止付后又出现在善意持票手中,我行出具的“担保书” 项下就会有索偿风险。 十三、注销、归卷; 托收款项收妥办理转帐或付款后, 在原托收登记簿上批注该笔托收业务销讫 日期,以示此笔业务何日终结,并将加盖销讫日章的托收申请书正本和托收委托书的 留底联按解付日期先后归卷备查。 十四、收汇考核: 各行应对光票托收业务的贷记天数、起息日期、退票期限、费用高低等进行收汇 考核, 如经考核发现有超标准收费或不规定日起息, 应酌情向代收行交涉及追索利息, 并对收汇的快、慢和收费的高低进行考核比较,以利选择最佳的索汇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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