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时间:22-09-01 网友

2022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 _

地址: _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住 所:

公司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商议一致的基础上,就 (物业名

称)的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建造区划(以下简称本建造区划)基本情况 建造区划名称:

建造区划类型: (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 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成都市 区(市、县) 路(街道) 段 (巷) 号附 号;

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造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

方米;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建造区划划分意见书见附件二。

第二条 乙方为本建造区划配备的物业服务力量情况,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 甲方应于 (具体时间)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 建造面积__ 平方米,位于 .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 变其用途。

第四条 建造物专有部份损坏时,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 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和质量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建造物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详见附件四;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详见附件五;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详见附件六;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详见附件七;

(五)物业使用中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详见附件八;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帐务管理,详见附件九;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详见附件十;

(八) .

第六条 乙方承接本建造区划的物业服务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建造物共 有部份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 案、业主名册等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甲方、乙方、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 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三。

第七条 乙方根据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及下述约定,按房屋建造面积向业 主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1、住宅建造区划内:

住宅用房: 元/月 ·平方米; 其中:绿化养护费用: 元/月 ·平 方米; 环境卫生维护费用: 元/月 ·平方米;秩序维护费用: 元/ 月 ·平方米; 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元/


月 ·平方米; 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元/月 ·平方 米; 管理人员费用: 元/月 ·平方米; 办公费用: 元/月 ·平方 米;固定资产折旧费: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元/月 ·平方米。

非住宅用房: 元/月 ·平方米; 其中:绿化养护费用: 元/ 月 ·平方米; 环境卫生维护费用: 元/月 ·平方米;秩序维护费用: __ 元/月 ·平方米; 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__元/月 ·平方米; 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元/ 月 ·平方米; 管理人员费用: 元/月 ·平方米; 办公费用: 元/ 月 ·平方米;固定资产折旧费: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元/月 ·平 方米; 费用: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_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元/月 ·平方米。

集中供热、供暖等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费、建造物附属设施设备按规定需强 制检测的费用,依据其实际支出,由业主在上述物业服务费用外合理分摊,具 体费用标准由甲方、相关业主与乙方另行约定。

在本合同期内,业主擅自将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该房屋应分摊的 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为 元/月 ·平方米。

2、别墅建造区划内:

住宅用房: 元/月 ·平方米; 其中:绿化养护费用: 元/月 ·平 方米; 环境卫生维护费用: 元/月 ·平方米;秩序维护费用: 元/ 月 ·平方米; 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元/ 月 ·平方米; 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元/月 ·平方 米; 管理人员费用: 元/月 ·平方米; 办公费用: 元/月 ·平方

米;固定资产折旧费: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元/ 月 ·平方米; 费用: 元/月 ·平方米。

非住宅用房: 元/月 ·平方米; 其中:绿化养护费用: 元/ 月 ·平方米; 环境卫生维护费用: 元/月 ·平方米;秩序维护费用: __ 元/月 ·平方米; 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__元/月 ·平方米; 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元/ 月 ·平方米; 管理人员费用: 元/月 ·平方米; 办公费用: 元/ 月 ·平方米;固定资产折旧费: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元/月 ·平 方米; 费用: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_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元/月 ·平方米。

在本合同期内,业主擅自将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该房屋应分摊的 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为 元/月 ·平方米。

3、 建造区划内:


非住宅用房: 元/月 ·平方米;其中:绿化养护费用: 元/ 月 ·平方米; 环境卫生维护费用: 元/月 ·平方米;秩序维护费用: __ 元/月 ·平方米; 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__元/月 ·平方米; 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元/ 月 ·平方米; 管理人员费用: 元/月 ·平方米; 办公费用: 元/ 月 ·平方米;固定资产折旧费: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元/月 ·平 方米; 费用: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_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元/月 ·平方米。

住宅(别墅除外)用房: 元/月 ·平方米; 其中:绿化养护费用: 元/月 ·平方米; 环境卫生维护费用: 元/月 ·平方米;秩序维护费 用: 元/月 ·平方米; 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 用: 元/月 ·平方米; 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元/月 ·平方米; 管理人员费用: 元/月 ·平方米; 办公费用: 元/ 月 ·平方米;固定资产折旧费: 元/月 ·平方米; 费用: 元/月 ·平 方米; 费用: 元/月 ·平方米。

在本合同期内,业主擅自将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该房屋应分摊的 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为 元/月 ·平方米。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 更新、改造的费用,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在建造物及 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业主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比例分摊。

第八条 业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本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用。

第九条 按照价格法相关规定,依据上年度成都市物价指数标准及物业服务 质量的年平均业主满意度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相应上浮或者下调;具体 调整比例由甲、乙方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按下述第 种计费方式确定物业服务费 用:

(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 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 有或者承担。

1、每 (月/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 元的酬金。


(三) .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 (年/季/月)交纳,业主应

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

_ .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发布物 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 月 日向全体业主发布物业 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 审计监督。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允许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 ;

(二) .

第十三条 本建造区划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库)、位,由乙方进行管理 和维护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相关标识,并按照像关规定做好停车场 (库)的照明、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一。

第十四条 停车场(库)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 车车位 元/个 ·月、车库机动车车位 元/个 ·月、露天非机动车车位 元/ 个 ·月、车库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 ·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费用。

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报酬:

1、按 元/月;

2、按费用收入 %/月。

乙方提取上述报酬后所剩下的停车场(库)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 有。

(二)机动车停车场(库)属于开辟建设单位所有的,应当首先满足本建 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停车需要;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 ·月、车 库车位 元/个 ·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费用。

委托乙方管理的,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报酬:

1、按 元/月;

2、按费用收入 %/月。


(三)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承租 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 ·月、车库车位 元/个 ·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费 用。

第十五条 停车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停车人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本建造区划内下列共有部份委托乙方经营的,其经营收费约定如 下:

(一)网球场:

(二)游泳池:

(三)电梯轿厢:

(四) :

(五) :

(六) :

上述经营收入扣除乙方经营成本后,收益按下列约定分配:

1、 ;

2、 ___ ;

3、 .

乙方应当就上述共有部份的经营所得收入单独列帐,并至少每半年在建造 区划内书面公告经营所得收入的收支情况。经营所得收入扣除乙方经营成本、 收益后,其剩下收益归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所有。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计费方式采用本合同第十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约定 的,物业服务费中按实结算的部份年终结余或者不足的处理方式:

(一)年度结算结余部份,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2、直接纳入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3、 .

(二)年度结算不足部份,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由业主于次年第一个月底之前,按照其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面积的比例 追加补足;

2、 .

第十八条 使用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乙方应当按照像关规定于 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提出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和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 金使用方案。

甲方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等在建造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 布,并每 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发布一次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 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本建造区划内,乙方、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 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 由上述专业单位向业主收取;乙方使用的,由上述专业单位向乙方收取;部份 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 气、信息、环卫等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协助业主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作好建造区划内计划生 育、流动人口管理、犬只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决定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在其制定的《管理规约》中向业主明示物业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 项、禁止事项等事项;

(三)催促业主、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 《管

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四)授权乙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 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

(五)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并每年对乙方按照本合同 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六)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

(七)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八)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本建造区划内的日常物业服务工作,并配备本合同第二条所列 物业服务力量履行本合同;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 动,但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 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四)按照像关规定,建立健全“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 准”等信息公开制度。

(五)接受甲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甲方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 情况,及时向甲方公告本建造区划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采取酬金制计费方 式的,应当每 个月在本建造区划内发布一次按实结算项目的物业服务资金收支 帐目;

(六)结合本建造区划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 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

(七)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建造区划内的 、 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本 建造区划内的整体服务责任转让给第三方,并对专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 责任;

(八)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

(九)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 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十)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建造区划内共有部份的用途;如需在本建造 区划内改、扩、重建或者完善配套项目,应与甲方商议并经专有部份占建造物总 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允许后,报有关部门 批准方可实施;

(十一)本合同依法解除、商议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建造区划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 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十二) _ ;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日,甲、乙双方应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 务合同进行商议;经双方商议未能达成协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 日 内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交接手 续。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解除时,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案、物 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 会,并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和项目退出手续。

乙方逾期不按约定、规定办理移交工作、退出项目的,由乙方向全体业主 每日支付违约金 元,并从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

第二十七条 在物业服务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建造物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 的;

(三)因维修养护建造物共有部份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使用人,暂时 停水、停电、住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浮现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讯、有线电视及其 他附属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五) ;

(六) .

第二十八条 乙方的物业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 的,应以本合同第七条第 _项约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为基数向全体业主或者 相应业主支付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对超 出标准的部份,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 倍返 还。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 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服务 事项和质量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


出予以赔偿;乙方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或者物业服务费用应当返还给相应业主、 使用人。

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 日内与甲方及其新选聘的物业 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完成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导致业主、使用人人 身、财产伤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金可从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 定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二。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五条 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全体业主应以本合同第 七条第 项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为基数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造成乙方经济 损失的,全体业主应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作为乙方履行合同的保证。

本合同期间,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被动用后,乙方应 当自上述履约保证金被动用之日起 15 日内足额补存。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 本息余额如数退还乙方。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履行本合同,有违约行为 发生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违约金 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 扣。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 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商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选择下列第 (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 议。

第三十八条 补充协议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一份由乙方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自本合同备案之日起 5 日内,甲、乙双方应就本合同备案情况和本合同约 定的内容在本建造区划内公示,公示期限不低于 30 天。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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