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农民工读本

时间:22-09-12 网友

《建筑农民工读本》

主 编:孙其珩 眭小宁

编写人员:黄明毫 柏 骏 张 宇

主 审:纪 迅 邹金林

一、就业须知………………………………………………(3)

二、劳动保护………………………………………………(10)

三、安全生产………………………………………………(32)

四、文明礼仪………………………………………………(54)

五、社会公德………………………………………………(63)

六、职业道德………………………………………………(72)

七、卫生防疫………………………………………………(76)

八、法律法规………………………………………………(86)

一、就业须知

1、外出打工前要做好哪些相关准备?

(1)外出打工前应尽可能接受一些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掌握一些实用技艺,以便找到合适工作并获得优先录用的机会。

(2)要准备适量的资金、简单的生活用品、必要的衣物和常用的生产工具。

(3)要有不怕吃苦、战胜各种困难的思想准备。

2、进城务工前需要准备哪些证件?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3)技术等级证明,如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能证明本人技能和上岗资格的相关材料。

(4)能证明自己特殊身份的证件,如转业军人证、复员军人证等。

(5)16~49周岁的育龄妇女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已婚者须带结婚证),以及1寸免冠照2张,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办理。

(6)凡前往深圳、珠海或其他省(区)边境管理区就业的公民,必须申办《边境通行证》。

(7)最好带一些1寸和2寸的免冠照,以备进城之后办理一些必要证件时使用。

3、如何办理和使用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如果没有正式居民身份证,或丢失来不及补办,则应该在离家外出务工之前,到当地公安机关或乡以上的人民政府办理临时身份证或身份证明。申领居民身份证时,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免冠照2张。

身份证只证明本人身份,不能转借给他人,否则要自己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因此,外出务工时,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

4.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并不是所有农村人口都可以进城务工,需符合以下条件:

(1)要达到法定年龄,即年满16周岁,并且要有劳动能力,这是外出务工的先决条件。

(2)要具备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

(3)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要符合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外出务工的其他条件。

5、国家在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方面有哪些政策?

(1)在就业管理方面,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和不合理收费,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再需要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状况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进行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

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

(2)在职业介绍服务方面,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3)在就业培训方面,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6、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怎样识别违规的职业介绍活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1)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提供虚假信息。

(3)超标准收费。

(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等活动。

(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如果职业介绍机构存在以上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就是违反《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职业介绍活动,务工者就应该进行抵制,或者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8、职业介绍的程序有哪些?

到政府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一般要经过四道程序:

(1)办理求职登记。办理时需要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上岗证和学历证明或退伍军人证等。

(2)填写求职登记表。可先向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咨询,接受职业指导,明确自己的求职方向后,向用人单位自我推荐。

(3)推荐就业。职业介绍所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结合求职者的具体情况,向用人单位推荐面试。

(4)面试。求职者持职业介绍所开具的推荐信,到用人单位面试。

(5)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相互满意,即可签订劳动合同。

9、找工作时怎样防止上当受骗?

一些专事行骗的个人或团伙,利用进城务工农民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用花言巧语编织各种承诺,趁机收取高额的定金、介绍费和手续费,一旦得手便迅速消失,使受骗者苦不堪言。所以,一定不要轻信那些过于热情的陌生人,也不要到没有“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私人职业介绍所。正确做法是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或正规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所找工作,此外还可以参

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举办的劳务洽谈招聘会。

10、进城前应接受哪些方面的培训?

(1)职业技能培训。这是提高农民工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2)生活常识培训。有助于更好、更快地适应城市生活。

(3)引导性培训。主要是接受基本权益保障、法律知识、求职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11、常见的职业培训方式有哪些?

(1)县、乡镇劳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

(2)职业高中、技校、夜校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专门的职业培训学校。

(3)电视学校或网络学校的培训。

(4)企业培训。

12、为什么一定要遵纪守法?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前提。

(1)注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只有知道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树立牢固的守法意识。法律无情,要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做违法的事情,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注意养成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要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使遵守法律法规成为自己自觉的行为。

13、怎样培养良好的习惯?

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树立进城务工人员的良好形象非常重要。其要点如下:

(1)购物或买票都要排队,不要拥挤和插队。

(2)要有时间观念,做什么事都要严格守时。

(3)不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要保持环境清洁。

(4)自觉爱护公共财物,爱护树木、花草、电话亭、地下管道、垃圾箱等一切公共设施。

(5)注意文明礼貌,穿戴得体,举止得当,不要有不雅的行为。

(6)注意讲究卫生,饭前便后要洗手,饭后不要马上干重活。

(7)合理安排饮食,不要暴饮暴食,不要酗酒。

(8)注意使用文明用语,如“你好”、“谢谢”、“对不起”等等。

14、怎样租赁房屋?

农民进城务工,很多情况下都需要租房居住。在租赁房屋时要注意:

(1)所要租住的房屋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许可证”。千万不要租住产权不确定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也不要租住危房和违章搭建的房屋。

(2)同业主协商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租赁房屋时,除了考虑其价格因素外,还要考虑交通、安全、邻里关系等因素。

15、怎样看病就医?

在求医治病的过程中要注意:

(1)不要忽视小病,小毛病不治可能引起大病。自己购药应到正规的药店。

(2)不要病急乱投医。有病应该及时到正规医院或有营业执照的诊所治疗,以免耽误病情。

(3)听从医嘱。在就医过程中不要急躁,要配合医生治疗,按时按量吃药。

16、怎样存款、取款、汇款?

可以到各银行储蓄所存款,也可以到邮政局办理储蓄业务。第一次办理存款时需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在存款单上填写真实姓名。存折最好留有密码,存折的账号和密码不要随便告诉别人。

取款时,根据银行或邮局的有关规定,填写取款单或直接排队办理。活期储蓄可以随时支取;定期储蓄到期支取,若要提前支取,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办理。另外,还可以在银行申请办理一张储蓄卡,这样就可以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或在大商店的收银台刷卡消费,非常方便。为了避免忘记密码,可以将存折和密码单独记存,不要放在一起,防止丢失后被别人冒领。如果存折丢失,要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开户行挂失。

到邮局寄钱时,首先到服务窗口领取一张汇款单,根据要求填写汇款单上的各项内容,然后把汇款单和钱一起交给营业员等候办理。办理结束后要妥善保存营业员所给的汇款收据,如果两个月后收款人还没收到汇款,可以凭收据到邮局查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款人姓名一定要和收款人身份证上的一致,否则不能取款。

17、紧急求教时如何使用电话?

遇到紧急情况时,请及时拨打以下救助电话:

110--报警电话。被盗、被抢,发生各种灾害事故或危及本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拨打“110”报警。

119——火灾报警电话。

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120或999——医疗急救电话。发生意外伤害或有危重病人需要急救时,拨打“120”或“999”。

另外,注意记好用工单位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以及居住地派出所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以备紧急情况下联系使用。

18、如何做到防止火灾不麻痹?

每到一个陌生的地方,要及时了解、熟悉当地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防火意识,了解防火自救的办法。

不要躺在床上吸烟,不要乱扔烟蒂。要防止易燃品与高温设备表面接触。搬运盛有可燃气体或液体的铁桶、气瓶时要轻搬轻放。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生活电器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如果发生了火灾,不要惊慌失措,要马上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及时进行自救和灭火。

19、如何做到安全用电勿大意?

在使用电器时,应先插电源插头,后开电器开关。用完电器后,应先关掉电器开关,后拔电源插头。在插、拔插头时,手要握住插头绝缘体,不要拉着导线使劲拔。

不要用湿手接触带电设备,不要用湿布擦拭带电设备,不要将湿手巾搭挂在电风扇或电热取暖器上。不要在电线上悬挂各种铁器、家具以及干菜等物品,特别是晾衣铁丝要与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遇到电器设备冒烟打火但无法判明原因时,千万不要用手去拔插头或拉闸刀,应用绝缘物(橡胶、塑料等)垫着拔掉插头或断开闸刀,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发现电线断落,无论带电与否,都应与电线断落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0、交通安全常识有哪些?

城市中人多车多,农民工应了解并遵守城市道路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安全。

(1)熟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要掌握的最基本常识是: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表示可以通行:黄灯时,表示警示:红灯时,表示禁止通行。

(2)遵守徒步出行的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边行走。过马路时,须走人行横道,千万不要跨越护栏。

(3)遵守骑车、乘车的规定。骑自行车时,不要双手离把,不要在人行横道上骑车,不要骑车互相追逐。乘车时,要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先下后上。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拦板上。

21、优生优育应注意哪些事项?

农民进城就业后,一定要重视计划生育和子女教育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农民工可以在务工地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可以按规定在务工地生育子女。农民工的子女无论是留在家乡还是来到城里,一定要接受义务教育。

二、劳动保护

1、建筑业劳工保护国际公约是如何规定的?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悠久、地位十分重要的一个专门机构。

1988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了第167号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在一切施工过程中,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防止各种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2001年lO月27日,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实施第167号公约。

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包含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除工作,包括一切建筑工地从场地准备到项目竣工的所有工序、作业和运输。

2、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3、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主要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内容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一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提供特殊保护,如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务工者在劳动保护方面有哪些权利?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专门培训。因此,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就有权拒绝工作。

5、常见的侵犯务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哪些?

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2)强行加班加点,却不付给延长期的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没有为就业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劳动保护措施。

(4)女工和未成年工得不到特殊劳动保护。

(5)务工者患职业病,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

(6)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

(7)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扣押进城就业者有效证件。

(8)随意辞退或开除务工者,等等。

遇到以上情况,务工者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6、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

(2)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

(4)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

(5)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如这些事实出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或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危害性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7、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是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两个平等的社会主体,订立劳动合同需要经过的程序是:

(1)双方协商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的条款。

(2)达成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

(3)未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鉴证。

(4)劳动合同一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一份,若鉴证部门需要,则一式三份。

8、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1)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①、③、④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9、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这样做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是,如果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0、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规定,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为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2、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级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3、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这类情况下,同时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未按以上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必须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欠发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发给。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以上第(3)、(4)、(5)类情况下,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14、试用期能否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5、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2)学会辨认无效劳动合同。

(3)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必须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一般是按照项目进度结算来支付工资的,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确按月支付和按进度支付的工资比例和绝对数。

(5)物业管理和环境卫生企业的工资一般都按月支付

16、国家对工资支付有哪些主要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17、国家对最低工资有哪些主要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l号令)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8、国家对工作时间有哪些主要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第174号令)等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9、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20、国家对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1、建筑企业支付工资有何规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订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23、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1)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如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

(2)部分公民节假日,如三八节、青年节等。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24、在追讨薪水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用工单位要清楚。

(2)手续要齐备,能够证明工作的事实。

(3)。追讨薪水要及时。

(4)弄清法律的程序。

(5)遇到紧急情况拨打110。

(6)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采取过激行动,例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采取非法威逼手段等。

25、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有权参加医疗保险。各地在具体实施中,要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据此,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26、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农民工本人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

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

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27、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等有关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8、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9、国家对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各地工作开展也不平衡。从各地规定看,有的地区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而有的地区并未纳入。如果农民工在工作地区被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则农民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生育农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0、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1、哪些情况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2、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33、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没有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34、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金发放等几个程序。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职工因工作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作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职工因工作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因工作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5、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如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36、何谓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37、劳动争议可通过哪些程序解决?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做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38、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等。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39、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40、常见的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包括9大类共99种,分别是:

(1)中毒(铅、汞中毒等51种)。

(2)尘肺(矽肺、煤尘肺等12种)。

(3)物理因素职业病(放射性疾病、高原病、航空病等6种)。

(4)职业性传染病(炭疽等3种)。

(5)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等7种)。

(6)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白内障等3种)。

(7)职业性耳、鼻、喉病(噪声聋和铬鼻病2种)。

(8)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肿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等8种)。

(9)其他职业病(化学灼伤、职业性哮喘等7种)。

41、患了职业病怎么办?

患上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该依法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其具体程序是:

(1)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或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后进行职业病报告。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报告后,督促用人单位或相关保险机构给予劳动者相关赔偿。

(4)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瞒报、漏报职业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请求帮助。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请律师,上法院起诉用人单位。

(5)如果劳动者对赔偿结果不满意,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2、触电事故现场的急救步骤有哪些?

(1)迅速脱离电源。发生触电事故后,切不可惊慌失措,束手无策。要立即切断电源,或采取正确方式使伤员脱离带电物体,以减少损伤的程度。同时向医疗部门呼救,这是能抢救成功的首要因素。

(2)现场对伤情进行简单诊断。在脱离电源后,如果伤员处于昏迷状态,要用简单有效的方法尽快对伤者进行检查,以便帮助医务人员确定救治方法。具体检查步骤:①观察伤员是否还存在呼吸;②检查伤员是否还有心跳;③查看瞳孔是否扩大。

43、触电事故急救方法有哪些?

(1)人工呼吸法。

各种人工呼吸方法中,口对口呼吸法效果最好。

(2)胸外心脏挤压法。

即通过人工方法有节律地对心脏进行挤压,来代替心脏的自然收缩,从而达到维持血液循环的目的,进而恢复心脏的自然节律,挽救伤员的生命。

44、热烧伤的含义及其急救方法是什么?

由于火焰、开水、蒸汽、热液体或热固体直接接触于人体所引起的烧伤,都属于热烧伤。

(1)一般部位烧伤处理。

一般部位是指除头面部、呼吸道等要害部位以外的身体烧伤。当伤员身上烧着的衣服难以脱下时,可以就地躺下滚动或用水喷洒灭火。附近有浅水沟或水池,也可跳入水中灭火,切勿奔跑或用手拍打,以免助长火势或造成手烧伤。脱离危险后,要用清洁布覆盖创面,简单包扎,避免感染。不要弄破水疱,更不能自行用不卫生或不对症的药物乱涂创面,以免增加进一步处理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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