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教学要求:了解FIDIC条件的备景知识及主要内容
教学时间:2课时
一、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
FIDIC组织编写的规范性的合同条件,只是在国际上土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所使用的众多合同条件中的一种,属于传统合同管理方式,除FIDIC合同条件外,常见的其他合同条件有如下几种:
1、ICE合同条件: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ICE)依据英国法律编写。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是设于英国的国际性组织,创于1818年,在传统上使用英国法律的国家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此合同条件适用于道路、桥梁、水利工程和大型土木工程构筑物。它是FIDIC组织编写FIDIC合同条件的依据之一。
2、AIA合同条件:由美国建筑师学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AIA)编写,在美洲地区有较高的权威性,特别适用于私营房屋建筑工程。
3、EDF合同:欧洲发展基金会(European Development Fund,EDF)针对接受欧洲发展基金会贷款的项目编写的,对不属于欧洲发展基金会贷款的项目,很难以使用EDF合同条件。后来,由于英国加入欧共体后,使基于法国行政传统建立起来的EDF合同条件,与以依据英国法律建立起来的ICE合同条件之间在欧洲发展基金会内部如何协调,成了欧共体中的有待解决的难题。
4、香港地区的标准合同条件:香港地区的合同条件主要是按照FIDIC合同条件编写的地区性合同条件,但是考虑了香港地区的具体情况,香港地区的合同条件主要有以下两种:
《建筑工程合同标准格式》,适应于土木和房屋建筑工程。
《香港房屋暑建筑工程协议书及其合同条件》,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5、德国建筑招标承包条例(VOB):在德国的合同法中没有对建筑合同作出规定,而是使用《建筑工程招标承包条例》,该条例在德国不属于法律,但在德国的原联邦德国部分,一切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遵守,至于私人兴建的房屋或工厂则由私人商定是否使用。VOB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VOB第A部分 《建筑工程招标一般规定,DIN 1960》
VOB第B部分 《建筑工程招标一般合同条件,DIN 1961》
VOB第C部分 《建筑工程一般技术规范,DIN 1962》
二、FIDIC合同条件综述
1、FIDIC组织简介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语缩写,它是各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的国际联合会,总部设在瑞士的落桑,始建于1913年,至今已拥有56个会员国,是世界上最具权威性咨询工程师的组织。FIDIC组织下设有两个地区委员会和四个专业委员会。
2、合同范本的三大要素:
(1)法律与商务方面用合同条件制约;
(2)经济方面用工程量清单和计量支付条款制约;
(3)技术方面用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图纸来制约。
3、FIDIC合同条件简介
由FIDIC 组织编写的规范性的合同条件,通常被称之为FIDIC条款,这些条款不仅仅在FIDIC组织的成员国中使用,而且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采用。并且纳入其招标文件范本。因此,FIDIC组织编写的各种合同条件,在国际上最为广泛的流行。FIDIC组织编写的合同条件共有三种: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常称为FIDIC黄皮书,即本书后续介绍的主要内容);
《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通常称为FIDIC红皮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国际上通常称为FIDIC白皮书或IGRA条款)。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条件,合同条件主要规定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由世界银行批准使用的并由FIDIC组织编写的合同条件称之为“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最好直接采用范本,以便能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严密性。由于考虑到在不同国家施工的不同特点,和考虑每个工程项目的特性,在通用合同条件的后面,可以由招标单位根据项目情况编写“专用合同条件”,在中国使用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时,将专用合同条件又分成两个部分,其第一部分是由财政部编写的标准的专用合同条件,其第二部分是项目专用合同条件。
FIDIC土木工程合同通用条件共28节72条、194款;其内容包括:定义了有关的概念与术语;规定了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责任、义务和权利;规范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利和办事程序;划分了业主与承包人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规定了违约和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规定了合同的担保制度、强制性保险制度和强制性投保的内容,以及规定处理合同履约中各种其他事务的程序。
编入专用条款的内容,有以下四种情形:
(1)凡是在通用条款的措辞中已经表明需要由专用条款再给出进一步信息才能使该条款的含义表达完整的,则必须在专用条款中或者采用《专用条款资料表》形式编写此进一步的内容。
(2)凡在通用条款的措辞中指出可能会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补充内容的。但是如果不补充,这些条款的含义仍然是完整的。
(3)因为招标的工程的本身工程类型,和由此而相拌产生的工程地区、工程环境等因素,而需要增补的内容。
(4)因为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对通用条件做出变更的。
4、FIDIC土木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特点
(1)内容严密,可操作性强;
(2)合同风险划分的公平性好;表现为:对那些属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即使加强管理也仍然无法避免也无法克服的风险,一律划归业主承担。这样增大了合同的公平性,由于承包人不必考虑这部分的风险成本,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3)制度严密;表现为:①实行施工监理制度;②实行合同担保制度;③实行工程保险制度。有利于合同正常履行,对于质量、费用、进度的监理和控制有着良好的效果;
(4)计价公正;实行以单价合同为主、包含部分总价、加计日工、暂定金、少量凭证支付的计价方式,使合同更加公正;
(5)合同条件是技术、经济、法律三个方面内容的统一体。
5、FIDIC合同条件的基本内容
(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一般术语、概念、基本规定
①世界银行:即世界银行集团,它包括五个成员组织,A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B 国际开发协会、C国际金融公司、D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E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②业主:是指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一方;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业主的主要特征体现为他是工程项目的提出者、组织论证立项者、投资决策者、资金筹集者、项目实施的组织者,是将来负责组织项目生产、经营和负责偿还债务的责任人。
③项目监理(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与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实施强制性的监督和对社会监理行为实行的监督、管理活动;社会监理是指按一定资质条件、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他受业主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以及与业主签定的“监理合同”、业主与承包人签定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公认的行业准则,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有偿服务。
监理工程师具有如下的双重作用:以业主的委托代理的身份,按委托监理合同的委托授权,代表业主在工地监督、督促承包人实施工程,即通常所说的代表业主进行进度、质量、费用三大控制,为业主承担大量的事物性工作;监理工程师是一种介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也介于政府与工程合同主体之间的中介机构,具有独立的第三方地位,在施工承包合同主体间起协调、平衡、缓冲作用,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解释合同,处理分包、工程变更、索赔、争端等事物。
④争端审议专家或争端审议委员会:争端审议委员会应由三名同类工程建设和合同解释方面具有经验的委员组成,业主和承包人各选一个委员,并经另一方批准,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名一名委员,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确认,并提名另一名争端审议委员,业主在签发中标通知书时予以确认;第三名争端审议委员应当由上述两名委员选择并经双方批准。争端审议专家应由一名同类工程建设和合同文件解释方面具有经验的人员,必须得到业主与承包人一致同意方能选定。
⑤承包人:是指其投标已被发包方所接受,并履行了合同签约、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也就是直接与业主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那个法人。
承包人可以是一个法人或几个法人共同组成,由几个法人组成的,称为联营体。
独立承包合同是相对联合承包、总包、分包合同而言的,在已经发包过了的合同之外,再由另外的承包人完全独立的、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另一项工程的承包任务,与原先的承包人之间不实行分包,那么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人都是独立承包人,相互间没有合同关系联系,因此各独立承包人之间大协调工作必须由业主自己完成。
分包是相对承包而言的,是指那些直接与承包人签定合同,分担一部分承包人与业主签定的合同当中任务的施工公司;分包分为“指定分包”与“一般分包”两种,由承包人选定的分包称为一般分包,一般分包必须经业主同意;由业主指定的分包称为指定分包。
联合承包:联合承包工程实体称为联营体,每个联营体应该有自己的名称、订有联营体章程。联合承包可以是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的国内联合,也可以是几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的国际联营,或是外国公司与工程项目所在国的当地公司进行联营。
⑥被承包人授权的承包人代表:被承包人授权的承包人代表是指由承包人的法人代表任命的,在本合同项下全权代表承包人的法人的工作人员,在国内一般称之为承包方的项目经理。
⑦合同计价:单价支付(清单计价)、总价支付(包干一次性支付)、计日工单价、计日工总计价、暂定金、合同总价、外汇、费用、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现金流量估算表、计量、支付。
暂定金 按FIDIC条款第58.1条对暂定金给出的定义为:“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在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可按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定金有如下用途:
A 用于支付“指定分包的工程”的工程款;
B 如果在招标时尚有不能确定工程量的项目时,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暂时给定出一个工程款额;
C 留作不可预见费用。
合同总价(合同的投标价格) 合同总价是工程量清单汇总的价格,必须与投标书中填写的投标报价相一致,它包括工程细目清单的汇总价、计日工总计价、暂定金额总计及招标文件已指明需凭单据报销的保险费之和。
外汇 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
费用 指在现场内外已发生的所有正当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可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动员预付款 FIDIC条款中规定:动员预付款是由业主在合同生效后预付给承包人用于支付在工程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的无息贷款。动员预付款应当由业主从以后付给承包人的月进度款中陆续扣回,扣款的开始日期,定在其进度款的累计支付额达到了合同总额的20%之后的那个月当月起,扣款的结束日期定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的前3个月为止。
材料预付款 材料预付款是对于由承包人购进的、将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可以提供“材料预付款”的,则可由业主在收到工程师出具的“材料预付款支付证书”的当月的月支付中,提供给承包人一笔数额为材料价款75%的无息贷款。该款项承包人在材料预付款发生后的下一个月开始,分若干个月,按月等额归还。
⑧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书附录中所规定的,并能合格地通过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检验的时间。如果工程师签发了竣工时间的延长,则应考虑延长期在内的相应时间。任何工程承包合同都必须规定合同工期,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工期,否则,将受到罚款,终止合同或由业主进驻工程的处罚。
开工通知令 是监理工程师控制工程进度的一种手段,是鉴证业主已经按期完成开工前的义务,证明合同工期从哪天开始的,证明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起算和判定承包人工期延误的依据。
开工日期 系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令中所规定的日期,或者是合同中已写明的开工日期。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可能会在遇到下列原因而被延误:A 由于工程变更或是因为业主的过失、错误;B 由于不可抗力影响。
竣工时间 是指从开工日期算起,加上上述合同总工期的时间之后,得出的日期。
缺陷责任期 从发给移交证书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以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为依据,颁发移交证书后,业主应发还一半保留金给承包人。
(2)FIDIC合同条件的风险划分、保险、担保
①对那些属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即使加强管理也仍然无法避免也无法克服的风险,一律划归业主承担。这样增大了合同的公平性,由于承包人不必考虑这部分的风险成本,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增加了业主的经济效益。凡不属于划分给业主的风险,则都属于承包人的风险。
②对于那些可以通过合理投保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且规定了四种必须的强制投保的保险项目,将风险后果转移成为由社会承担的风险。
③风险分配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A 从工程的整体效益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合同主体双方的积极性原则 成本加酬金合同就是一种让承包人不去承担任何风险的合同计价方式;总价承包合同是让承包人承担所有的一切风险的合同计价形式;以单价为主、包括部分总价、加计日工、暂定金和少量凭证支付的合同计价方式是当前最通行的,为世界银行范本所规定的、正确地划分了风险的方案,即一切不可预见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凡在投标时可以预见而投标人因工作疏忽而没能预见到,则属于承包人的风险;
B 公平合理,责权平衡原则 公平合理,责权平衡有以下一些准则:
1)责任与权力之间的平衡。即承担风险的一方应当同时享有与之相应的权力。
2)责任与机会对等。即承担风险的一方,同时应当享有因为他对风险控制而获得的机会收益。
3)承担风险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即要给予需要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以足够的时间、资料,以便让他预测风险、制定风险控制计划,否则他就不能承担这些风险。
4)符合工程惯例。一般说来按工程惯例拟定的合同,能够较好地反映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与风险分配。
④FIDIC条款明示的业主风险有:A 由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B 业主占用场地的风险;C 非承包人承担的设计出现设计错误的风险;D 不可预见事件的风险;E 合同出错的风险;F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引起的风险。
⑤FIDIC条款明示的承包人风险有:A对招标文件理解的风险;B 投标前对现场调查的完备性、正确性的风险;C 投标时投标报价的完备性、正确性的风险;D 投标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完备性、正确性、效率性的风险;E 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采购风险;F 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风险;G 承担承包人自己确定的分包人、供应商、雇员的工作过失的风险。
⑥合同条件规定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制度: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强制性投保的险种有:A 工程一切险;B 第三方责任险;C 承包人施工装备险;D 承包人职工人身责任险等共四种。
A 工程一切险 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是对该投保的工程,从工程开始到工程竣工移交整个其间的已完工程、在建工程、到达现场的材料、施工机具和物品、临时工程、现场的其他财产等任何损失进行保险,有时还包括缺陷责任期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已完工工程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包括水灾、冰灾、海啸、风暴、雪暴、雪崩、地崩、冻灾、地震、雷击)。
(2)意外事故,如火灾和飞行物体坠落或飞机坠毁。
(3)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4)职工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或其他恶意行为。
(5)原材料和工艺缺陷引起的事故等。
(6)爆炸及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等。
但不包括下述五方面的原因:
(1)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军事政变、篡权、内战;
(3)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废料或有毒放射物爆发及核成分爆发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行器产生的压力冲击波;
(5)暴乱或骚乱及秩序混乱(承包商的雇员、分包人、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除外)。
B 第三方责任险 是指如果出现工程事故,且该工程事故已经造成附近地段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第三者可能要求业主赔偿或提出诉讼的责任险;当投保第三方责任险之后,将由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或政府部门裁定承担遭受到此种赔款要求或诉讼时的费用。已经在工程一切险保险范围内投保过的、承包人与业主在工地的财产损失,和属于职工人身险投保过的承包人施工人员以外事故责任,都不属于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的内容。
C 承包人施工装备险 承包人应给他已运到工地的施工机具装备和其他物品进行投保,其保险金额,应足以保证其在遭受风险以后可以获得重置赔偿为度,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即包括在投标人的单价之中不在另行单独报价)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D 承包人职工人身责任险 承包人应对其所雇佣的施工人员,包括职工和工人,进行人身意外事故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工程一切险
0.5%~2%
施工机具等
5%
第三方责任险中财产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
第三方责任险中人身伤害
没有免赔额
E 免赔额 是工程保险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根据其不同的损失,自负一定的责任,这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被称为“免赔额”。免赔额的规定如右表
⑦FIDIC合同条件的担保制度:我国的担保法中,针对各种不同的合同,规定了合同担保形式为定金、质押、抵押、保证、留置权五种。但是,在土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定金、质押、抵押三种是不适用的。FIDIC合同条件所规定的履约阶段的担保形式有: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含动员预付款保证金与材料预付款保证金)、保留金和留置权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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