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店铺协议书(精选3篇)

时间:22-11-05 网友

承包经营店铺协议书(精选3篇)

承包经营店铺 篇1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银行账户: 银行卡号: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将 承包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特签订本。

一、承包内容: 《营业执照》所确定的营业范围的'全部业务

二、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1、承包金为人民币每年 元整(大写: 元整),承包经营保证金 元(大写: 元整),合计: 元整(大写: 元整)、

2、合同签订时先支付 元,余款 元必须在 月 日前向甲方付清。

3、该承包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且在乙方结清承包经营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后,由甲方全额归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承包金和承包保证金。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应当由其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行政罚款、水、电、电梯、通信等费用)时。

甲方可不经过乙方同意,将相应款项直接从其交纳的承包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因此导致乙方交纳的承包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交纳。

2、甲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前将 场内现有设备、设施、家具及其它一些零星物资移交给乙方使用(具体以《财产移交清单》为准)。

3、甲方保证场所无任何遗留问题,包括房租,水电,税务,消防,物业管理,员工工资等所有费用。

自合同签订之日前甲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

4、甲方负责提供保证乙方正常经营需要的各种相关手续和有效证照,并交于乙方保管使用。

同时定期做好各种相关手续和有效证照年审等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照法律及合同,自主经营并自负盈亏。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与甲方无涉。

2、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

3、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承包金和承包保证金。

以及各项税务等费用。

如因拖欠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经营等严重后果。

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且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4、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爱护甲方移交的财物,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负责承包期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及保养。

5、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建筑结构及用途,如需小范围更改,必须先与甲方商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动工。

6、乙方不得经营《营业执照》所确定的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如发生超范围经营业务,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7、承包期内,乙方保证依法经营,如有违法犯罪活动,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 出租、出借或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9、政府有关部门因乙方经营涉及或处罚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交纳。

10、乙方不得无故停止营业,不得做有损于甲方及 声誉和形象的事。

11、承包期内所有发生的工商、卫生、消防、治安、安全及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亦由乙方全部承担。

12、承包期内发生的水、电、通信费、税费、各类管理费等与经营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3、承包期内如遇拆迁,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拆迁,并不享有任何赔偿,所预交的房租扣除实际使用时限费用,剩余退还给乙方、

14、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甲方按原移交清单进行财产清点验收,如有短缺或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乙方必须按时搬出乙方自有的全部物资,搬迁后3日内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本协议已一经签订,各方不得中途违约解除合同,但允许各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为本的原则相互协商解决。

(二)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做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协议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效。

承包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酒店。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 出租、出借或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更改建筑结构及用途。

3、乙方损坏设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

4、乙方经营超出《营业执照》所确定的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受到相关政府机关行政处罚或在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停止。

5、逾期十天以上未缴纳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行政罚款、水、电、电梯、通信等费用)。

无故停止营业五天以上。

6、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7、承包期内,乙方经营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影响甲方及 声誉和形象的行为。

承包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未经双方协商同意。

在本合同期满之前,擅自转租或者转让该经营场所,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的权力。

六、印章的保管、使用  所有印章由甲方负责刻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刻与有关的印章,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超范围使用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七、免责条款:

1、因国家、政府拆迁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2、如因不可抗力(包括诸如天灾、战争等等)导致损毁或造成双方损失的。

3、乙方因经营不擅导致严重亏损无法继续本合同内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需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4、甲、乙双方同意在承包期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承包费用按乙方实际承包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期交纳承包金,如逾期超过 天仍未足额交纳承包金,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场所及其它财物,不退还乙方交纳的承包保证金,并追索乙方所欠的全部承包金和滞纳金。

2、承包期内,乙方未提前告知甲方未经双方共同协商书面同意擅自退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按逾期每日300元天支付逾期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4、承包期内,如乙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损害甲方及 形象和声誉的活动,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乙方交纳的承包保证金,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充分理解,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2、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约定被认为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承包经营店铺协议书 篇2

发包方:

承包方: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经 人民政府批准,将 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 管理局、 财政局、 税务局、 劳动局和中国XX银行 分行组成的 工业发包委员会和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 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抽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 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商)。双方协商一致辞,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商、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 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 承包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 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 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 万元,其中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   

第二款 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 万元,其中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   

第三款 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 万元,其中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 年为 万元,……。   

第四款 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 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

第一承包商(以下简称:

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公限一个)作为本研制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 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 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 有机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第四款 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 在不违反本合同

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 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保法收入。   

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 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 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第四款 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撮因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款 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知项指令性计划。   

第六款 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七款 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款 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美职工的劳动备件,在不数据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不数据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 元。   

第十三条 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 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 有机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   

第三款 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 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 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 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第三款 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 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 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者(系批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

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收,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经别。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 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 %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   

第二款 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资励。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第四款 职工人均年收藏的计算范围按 劳字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 承包方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 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和,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 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1%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7%,直到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50%。   

第二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总额的 %。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   

第四款 企、事来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   

第五款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 %。   

第六款 本条

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纲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 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 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三十条 发包、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承包的原定

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

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

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案辩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为协议书》),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发与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 份,发包方、承包方和 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或成员敢 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方: 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承包方: 代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店铺协议书 篇3

订立此协议的合伙人:

1、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2、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组建经营服饰店,该服装店所有资产均属合伙双方共同所有,约定投资份额各占投资总额的50%。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

项目/商品_服装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甲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享有50%的股份;

乙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享有50%的股份。

(二)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服装店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 负责收银、 负责管理、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服装店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服装店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双方确定后,银行帐号由 保管、服装店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服装店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制度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伙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出差使用经费。

第七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五)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服装店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总共两页、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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