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5.13
∙【字 号】银政办规发〔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规发〔2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
银川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规办发〔2020〕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银川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健康医疗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合理、社会投资效益明显、服务质量加快提升、养老消费潜力深度挖掘。有效满足银川市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全面提高老年人及其子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分类保障,构建多层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1.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银川市户籍城乡特困、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智)、半失能老年人和75岁以上老年人。(市民政局、卫健委、残联按职能分别负责)
2.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30%的床位用于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且收费标准需经民政和发改部门审核备案后,每年向社会进行公布,原则上不超过市场价的60%。[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发改委、残联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保障养老服务设施有效供给,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3.按照《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小)区和老城区没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县(市)区政府通过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消防等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局、发改委、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民政局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编制《银川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和《十四五银川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以2035年为规划期限,科学推算城市人口规模,分析评估老年人口和健康水平占比,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解决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用地、设施配套不到位问题。市、县(区)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与养老服务专项规划有效衔接,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原则和标准;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提出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现状养老服务设施与规划不冲突的,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中予以确认;存在不一致、规划可以调整的,通过规划论证原则上予以保留;存在重大冲突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中优先落实养老服务设施新点位后再调整。[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民政局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5.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社区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在街道(乡、镇)一级建设具备日间照护、上门介护服务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设施,在社区(村)一级建立养老服务站。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服务协会、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开展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应急救护培训,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订制服务。试点建设家庭照护床位,制定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上门照护的服务对象和标准。制定家庭照护支持政策,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面向社会公开招募运营商,支持社会力量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审批局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6.实施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项目。加快推进社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采取政府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制定居家适老化改造激励政策,对居家适老化改造采取阶梯式补贴。到2021年底,按照养老设施规范要求,全市基本完成对纳入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扶贫办、残联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7.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0〕12号)文件精神,强化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力度,提高农村特困老年人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农村留守老人和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巡访和监护人评估制度。拓宽社会资本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渠道,可持续性为老年人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服务。制定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点建设规范,完善农村幸福院功能。改革财政支持方式,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立邻里互助或志愿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补贴机制。[市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扶贫办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8.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重点予以保障。引导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人员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建档立卡脱贫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给予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税务局、扶贫办、民政局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9.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出台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康复理疗、老年护理等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2021—2025年,每年培训300名养老护理员、30名养老服务高层管理人员、50名老年社会工作者。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建立技能大师传帮带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类职业培训。加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机制。[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养老产业发展和服务消费体系。
10.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财税优惠政策。探索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房屋租赁税减免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价格优惠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市发改委、税务局、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0.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予以资金政策支持,协助其解决在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市金融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分别负责)
11.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市金融局负责)
12.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境外资本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和相关政策。(市投资促进局、商务局、审批服务局、民政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13.培育发展老年用品市场。支持企业开发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养老照护、智能穿戴、日用辅助等老年用品。鼓励电商平台、零售企业在“敬老月”期间开展“孝老爱老”购物活动,集中展示、销售老年用品,激发老年用品消费潜能。(市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民政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14.发展养老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鼓励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金融产品。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促进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金融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按职能分别负责)
15.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逐步探索建立符合市情、与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长期照护体系。(市医保局、金融局、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五)多元联动,构建养老服务支持和监管体系。
17.完善养老服务监管机制。制定养老服务监管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监管,保证养老服务质量。出台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市民政局、审批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
18.加强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监管。开展三年安全整治行动,实施养老机构(中心敬老院)服务设施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手续齐全、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达到安全服务要求。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非法集资整治工作。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公安局、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商务局、卫健委、新闻传媒集团、金融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9.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资金监管。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资金使用全流程管理,精准掌握资金流向。建立财政资金使用清单制度,加强绩效评估和跟踪审计。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服务标准。(市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20.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坚持空间要素精准配置,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严禁利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立主管部门及属地联合监管机制,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1.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价体系,制定出台《银川市养老服务星级评定办法》,加强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促进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积极推进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工作,不断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标准化在养老服务行业的支撑作用。养老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共同监督养老机构依法强制执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依标准开展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养老机构规范化服务。(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审批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22.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推进养老行业协会建设,推动养老行业实现自我管理和诚信自律。(市民政局负责)
23.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法依规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充分利用好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引导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完善消防审批手续。农村养老机构(敬老院)及其他通过改建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研究处置。(市应急局、银川消防救援支队、审批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24.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共享相关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信息。对经确认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业、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养老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开(宁夏)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市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发改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25.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供需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市财政局、统计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坚持政府主导,提升养老服务保障水平。
26.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重点鼓励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根据市场需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中高端养老机构。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市民政局、发改委、应急管理局、银川消防救援支队、审批局、财政局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7.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统筹发展。街道办(乡、镇)承担养老服务政策落实、区域统筹及资源整合等职责,牵头组建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功能衔接,支持养老机构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建立留守、独居等困难老年人巡访机制,及时有效为其提供关爱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支持为老志愿服务,组织青年群体参与为老志愿服务。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鼓励志愿服务,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慈善捐赠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运营补贴制度。[市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发改委、团委、慈善总会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8.持续深化医养结合服务。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对养老机构内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在辖区卫健委实行备案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探索制定医务人员参与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市审批局、卫健委、医保局、人社局、民政局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9.创新“互联网+健康+养老”服务模式。将医疗卫生资源和相应服务辐射到社区和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促进医院、养老机构、社区、家庭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健康医疗服务信息化资源,建立老年人健康全周期管理体系。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扩展养老服务内涵。[市网信局、医保局、卫健委、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0.全面推行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建设。制定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规范,将失能等级评定与老年健康体检相结合,建立老年人能力状况监测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监测服务,为政府制定出台健康医疗养老服务方面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市民政局、卫健委、医保局分别按职能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1.加强对养老服务运营扶持力度。完善养老机构建设支持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民政局分别按职能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做到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市政府建立由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养老服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尽快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跨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合力。
(二)持续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要将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养老公共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要完善和落实优待政策,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组织运营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场所)。采取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完善和落实鼓励政策,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事业进行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高龄、孤寡、失能等老年人养老补贴制度,体现政府对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关爱。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有力推动责任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强化问责问效,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严肃追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切实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力选树养老服务领域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照国家和银川市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激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6月1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7日。
附件:银川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2021年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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