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办中职设置标准

时间:22-10-12 网友

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要求,参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具备颁发中等学历文凭资格,以举办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的中等学校。

 

第三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办学。

 

第四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专职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应配备专职的具有相应专业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应当设立举办者或由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决策机构设董(理)事长1人,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在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决策机构成员。

 

第六条  联合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签署联合办学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三年内达到960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三年内达到600人以上。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校初设时专任教师,城市学校一般不少于45人,农村学校一般不少于28人,其中专业教师数达到教师总数的50%以上;三年内学校专任教师师生比不低于1:20,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在80%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50%,专业教师中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少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所有教师都应当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签定劳动合同。

 

第九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场地及校舍举办者必须拥有产权,应具备相关征地、建设、验收以及土地、房屋产权证等合法手续。严禁用转租场所、民用住房、临时性简易建筑、危房、非法建房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举办中等职业教育。

 

第十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教学场所。城市学校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40亩。主城区和县城中心人口集中且地价居高区域可适当降低。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城市学校初设时不少于5000平方米,三年内生均不低于15平方米;农村学校初设时不少于3000平方米,三年内生均不低于15平方米(城市和农村学校均不含占借用外单位土地、校舍或被外单位占借用土地、校舍及教职工宿舍和独立附属非教学用机构占地及建筑面积)。须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场地和设施。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

 

第十一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配备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图书馆,适用印刷图书学校初设时不少于5000册,三年内生均不低于30册。

 

报刊、杂志城市学校初设时不少于50种,三年内不少于100种,农村学校初设时不少于30种,三年内不少于60种;

 

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计算机按生机比10:1配备。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专业设置标准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所有教学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原则上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备总值加工制造类专业、医药类专业不少于300万元,其他专业不少于200万元。所有教学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原则上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用自有资金进行建设、办学,不得利用收取教育储备金等集资方式作为经费来源。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学校所需经费由举办者自筹。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经法定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学校在设立之前,按有关规定,须一次性向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入风险保证金50万元,风险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收入均属举办者,由审批机关监管,只能用于学校特殊情况下应急和学校终止办学后债权债务的清偿。

 

第十四条  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需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符合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市高中阶段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第十六条  设置艺术、体育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校园面积、校舍面积和办学规模等指标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已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置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从本标准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未达到上述设置标准的,审批机关可根据情况给予暂停招生、终止办学等处理。

 

第十九条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试行。此前由市教委制定的有关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首批市级中职重点(特色)专业名单公布

作者:不详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7-05-31点击数:2900

通过建设,项目专业强化实训基地、教学资源、师资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得到提升;强化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培养,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了校企合作育人的有效途径;强化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服务能力、办学能力得到提升。部分专业在市级、全国技能大赛中取得良好成绩,人才培养质量明显提高。

 

首批中职学校重点(特色)专业建设计划项目

验收结论

重庆市立信职业教育中心会计专业

重庆工商学校会计电算化专业

重庆市龙门浩职业中学校电子商务专业

重庆市轻工业学校电子商务专业

重庆市渝北职业教育中心建筑工程施工专业

重庆市巴南职业教育中心建筑工程施工专业

重庆市建筑高级技工学校建筑工程施工专业

重庆市工业学校汽车制造与检修专业

重庆市开县职业教育中心汽车制造与检修专业

重庆市科能高级技工学校机电技术与应用专业

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汽车制造与检修专业

重庆市荣昌县职业教育中心汽车制造与检修专业

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汽车制造与检修专业

四川仪表工业学校电气运行与控制专业

重庆奉节职业教育中心电子技术应用专业

重庆市渝中职业教育中心学前教育专业

重庆市合川职业教育中心学前教育专业

重庆工业管理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

重庆市旅游学校美容美体专业

重庆市医药卫生学校农村医学专业

重庆市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重庆市万盛职业教育中心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服装设计与工艺专业

重庆铁路运输高级技工学校城市轨道交通供电专业

重庆市北碚职业教育中心计算机应用专业

解放军总参直属工厂职业技术学校通信技术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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