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荐】对纪委函询通知书书面检查-实用word文档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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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纪委函询通知书书面检查

篇一:函 询 通 知 书格式

函 询 通 知 书

[ ] 第 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

我委。 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函询情况反馈表 篇二:函询通知书 函 询 通 知 书

湘赤监纪函询[ ] 第 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 年 月

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赤山监狱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函询情况反馈表 篇三:“五询制”表格 相公镇纪委访询登记表 相公镇纪委约询登记表 相公镇纪委函询审批表

篇二:责令纠错通知书

警示训诫对象审批表

编号: 责令纠错登记表

编号: 年 月 日 纠错通知书编号:年〔 〕号

单位(同志):

根据 ,存在的主要错 误

,请采取措施,限 个月内纠错改

正,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党委(党组)或纪委监察局(纪检组监察室)年 月日参加领导: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 工作单位:

职 务: 政治面貌: 谈话时间:谈话地点: 警示训诫类型: 谈话内容:

谈话对象签字: 参加领导: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 工作单位:

职 务: 政治面貌: 谈话时间:谈话地点: 警示训诫类型: 谈话内容:

谈话对象签字:篇二:责令纠错制度 责令纠错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政纪法规,结合我镇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令纠错立足于最大限度地挽救已处于纪律处 分边缘的党员干部,扩大教育面,孤立极少数腐败分子,是对大多数轻微违规违纪人员

进行强制性纠正错误的有效手段,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第三条 责令纠错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经过调查初核或其 他有关部门移送,认定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

的党员干部进行的一种监督挽救措施。 错误情节较重,已构成严重违纪的,不属于责令纠错范围。

第四条 责令纠错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有错必纠

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令纠错通过监督检查、调查初核,发现有轻 微违纪问题,采取批评训示、强制改正等方式进行训诫谈话,跟踪监督,限期纠正。

第六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是全镇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 体、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纠错:

(一)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较轻,尚不构成违纪的;

(三)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错误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可不

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

(四)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

损失的;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造成一

定后果的;

(六)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群众不满意率高于三分之一,且有不廉洁行为的;

(七)部门或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多次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而整改不力的;

(八)在组织人事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情节较轻的;

(九)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移送案件中涉及需要责令纠错的;

第八条 责令纠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纪检机关在调查初核的基础上,认为对当事人确需责令纠错的,与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

沟通后,确定专人组织实施。同时,可邀请有关党政领导参加。

第九条 责令纠错的程序 :

(一)向责令对象发出通知或监察建议书,指出需要训诫的问题。训诫通知同时抄送训诫对象所在党政组织、主管机关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二)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拟定的训诫谈话提纲,向训诫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讲

清错误危害、剖析错误根源、提出限改要求等。

(三)训诫纠错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做好记录,经本人签字后备案。

(四)训诫对象在批评训示后10日内,应就训诫的问题 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送交作出训诫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

(五)责令纠错限改期为3个月,整改纠错效果不明显的可适当予以延长,但累计不超过6个月。限改期内能及时纠正错误,工作突出或有立

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组织调查核实后,可提前解除训诫。

(六)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训诫对象跟踪监督,定期回访,切实督促其改正。训诫对象所在

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帮教,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情况。

(七)限改期满,训诫对象应将整改纠错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并申请解除训诫。

(八)纪检监察机关接到纠错报告和解除训诫申请后,应在15日内研究决定是否按期解除训诫,决定情况抄送训诫对象所在党政组织、主管机

关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 训诫对象在训诫限改期内,不得评为先进、 优秀,不得提拔;拒不接受训诫或延期训诫后仍不纠正错误的,依纪立案查处,给予纪

律处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第十一条 责令纠错建立文书档案,相关资料进入个人 廉政档案,作为评优、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下马关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篇三: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

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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