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合同范文
托运人 (以下简称甲方),搬运人 (以下简称乙方),兹经乙方事先出示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并到场估价,填妥搬运作业估价单(如附件),双方同意根据估价单内容,使用合法营业货车,订立搬家货运合同条款列明如下:
第一条 搬运时间: 年 月 日 时到达起运地点搬运,预定于 年 月 日 时完成搬运。
第二条 搬运地址:
起运地址:
迄运地址:
乙方需依甲方的指示将承运货品搬运至指定位置。
第三条 搬运费:
口采包价方式收费,总金额人民币 元。
口采车次方式收费,每车次人民币 元,预估车次 次,视实际运送车次数计算费用,但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元。
采车次方式收费的,乙方应按车辆的容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满载方式进行。
第四条 乙方应依本合同所约定的计价方式收费,不得借故加价或要求任何附加费用。
有电梯的房屋,如电梯非因乙方的过失无法正常使用时,除前条所约定的搬运费外,均依附件搬运作业估价单约定方式另行收费。
第五条 搬运费缴付方式:签约时预付定金人民币 元。
余款人民币 元,于搬迁作业完成经甲方确认后支付,乙方应签发收据给甲方。
第六条 使用车辆及电梯运送货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有违规,由乙方负责。
电梯的正常使用应由甲方事先确认。
第七条 乙方对于因搬运过程所致甲方物品的毁损、灭失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搬运物的性质,或因甲方或其受雇人的过失所造成的,不在此限。
上述情形,甲方应于搬运完成后三日内告知乙方,如搬运物品有毁损灭失不易发现的,应于搬运完成后十日内,将其情事告知乙方。
上述所定期限均扣除法定节假日。
第八条 甲方提交乙方运送物品,若有现金、有价证券、珠宝、贵重金属、美术品、古董或其他贵重物品时,除甲方于托运时报明其性质及价值的以外,乙方对于其毁损或灭失,不负责任。但乙方有故意或过失的,不在此限。
甲方委托搬运的物品应无违禁晶及危险物品。
第九条 乙方因搬运对第三人所发生的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甲方交付乙方搬运的物品,经甲方要求办理保险时,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搬运期间,乙方人员餐饮差旅费、过桥费、通行费、油费等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方如需变更搬运时间的,应于约定搬运日期前 日通知乙方,否则甲方应另行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的迟延费。但不得超过原估价总金额1/20。
甲方因故解约的,乙方可请求不超过原估价总金额1/10的赔偿金。
第十二条 乙方应于约定时间内将甲方委托搬运的物品送至甲方指定位置,乙方若未能于约定时间内办理或完成搬运作业时,应赔偿甲方不超过原估价总金额1/10的赔偿金。
第十三条 搬运作业进行中,因刮风、下雨、路况等因素以致未能完成的,由甲乙双方另定时间继续完成。
第十四条 搬运作业因乙方的事由未能于约定时间内完成的,甲方可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应赔偿甲方不超过原估价总金额1/5的赔偿金。因甲方的事由致未能完成的,乙方可解除合同,按完成比例收取费用,并可请求不超过原估价总金额扣除按比例收取费用的余额1/5的赔偿金。
乙方依上述规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可请求乙方回复原状,其所需费用人民币 元由甲方负担。但总金额不得超过原约定之搬运费。
第十五条 附件的搬运作业估价单为本合同之一部分。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并同搬运作业估价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依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托运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编号:
年 月 日
搬运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搬运合同范文(二)
搬运方(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搬运公司(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 .
(双方可在货物清单中标明货物数量和价值,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货物搬出地点: .
三、货物搬到地点: .
四、车型: .
五、预定货物搬运日期: 年 月 日。
六、包装要求:甲方应按乙方要求进行标准包装。也可由乙方进行包装,但包装前应检查物品,保证安全运输。
七、乙方责任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对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变质。在装卸、运输途中一旦出现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损坏等情况,原则上按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另有约定的,按约定限额赔偿。但如果货物的缺失和损坏是由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属性决定的合理损耗或是甲方过错造成,则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一般货物保险由乙方负责,贵重货物保险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及时对送达货物进行检验,逾期未收货,应向甲方支付保管费用
九、包装运输总费用: .
十、结算方式:甲方已付定金 .余下金额 于货物到达并验收完好后一次性付清。
十一、甲方违约责任:乙方按要求将货物送达后,甲方如不足额支付运输费和保管费,乙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十二、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在双方履约后即行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搬运合同范文(三)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承揽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就委托人委托承揽人搬迁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搬运货物
1.货物名称: 。
2.货物数量: 。
3.货物价值: 。
4.委托人委托搬运的物品应无违禁品及危险物品。
货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包装
委托人应按承揽人要求进行标准包装。委托人应将搬运的小件物品提前打包、整理,文件资料要装箱封好,电脑要拆掉连线,所需搬运物品集中堆放。也可由承揽人进行包装,但包装前应检查物品,保证安全运输。
第三条服务要求
承揽人在搬运过程中,做到服务热情周到,保证物品完整无损,服从委托人的分配与指挥,将物品码放到位,如在搬运过程中发生丢失或损坏,承揽人应负责赔偿。
第四条搬运日期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搬迁时间待电话通知而定。
2.承揽人装货拉出拆卸现场之后保证在 天之内运至委托人卸货工地。因气候等意外因素影响,可酌情延期。
3.委托人如需变更搬运时间的,应于约定搬运日期前 日通知承揽人,否则委托人应另行支付承揽人人民币 元的迟延费。但不得超过原估价总金额 %。
4.搬运作业进行中,因刮风、下雨、路况等因素以致未能完成的,由双方另定时间继续完成。
第五条搬运地点
货物搬出地点: 。货物搬到地点: 。承揽人需依委托人的指示将承运货品搬运至指定位置。
第六条搬运
委托人提供《装货清单》,承揽人按装货清单拉运。承揽人必须选用合适的吊车、板车及货车,并按委托人指定的路线运输,以确保吊卸、运输过程中的设备安全。如因承揽人不按委托人指定路线、速度行驶造成设备损坏,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损坏估价,承揽人来赔偿。
第七条检验
委托人应及时对送达货物进行检验,逾期未收货,应向承揽人支付保管费用。
第八条费用
1.包装费用: 。
2.搬运费用:每车次 元人民币,按实际车次结算。车型: 。采车次方式 的,承揽人应按 的容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满载方式进行。
3.搬运期间,承揽人的餐饮差旅费、过桥费、通行费、油费、 维修费等均由其自己负担。
4.承揽人应依本合同所约定的计价方式 ,不得借故加价或要求任何附加费用。
5.有电梯的房屋,如电梯非因承揽人的过失无 常使用时,除前条所约定的搬运费外,均依附件搬运作业估价单约定方式另行 。
第九条结算方式
签约时预付定金人民币 元。余款人民币 元,于搬迁作业完成经委托人确认后支付,承揽人同时提供运输发票。
承揽人按要求将货物送达后,委托人如不足额支付运输费和保管费,承揽人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第十条安全保证
承揽人保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对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变质。在装卸、运输途中一旦出现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损坏等情况,原则上按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另有约定的,按约定限额赔偿。但如果货物的缺失和损坏是由不可抗力、货物自身属性决定的合理损耗或是委托人过错造成,则承揽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一般货物 由承揽人负责,贵重货物 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二条物品损毁
1.承揽人对于因搬运过程所致委托人物品的毁损、灭失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搬运物的性质,或因委托人或其受雇人的过失所造成的,不在此限。
3.委托人提交承揽人运送物品,若有现金、有价证券、珠宝、贵重金属、美术品、古董或其他贵重物品时,除委托人于托运时报明其性质及价值的以外,承揽人对于其毁损或灭失,不负责任。但承揽人有故意或过失的,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责任负担
承揽人因搬运对第三人所发生的责任概由承揽人负责。
第十四条声明及保证
委托人:
1.委托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 机构、 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委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揽人:
1.承揽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承揽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 机构、 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揽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承揽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揽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十六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委员会 ;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 、 ,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承揽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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