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社区矫正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
一、社区矫正中的难点问题
1、逃避监管、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
市场经济体制给建立在传统属地户籍管理基础上的监外刑罚执行带来很大冲击。首先,大量的人口流动造成“人户分离”状况,有口无户、有户无口情况突出,外籍流动人口经商,不办理暂住户口,一些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也混入其中,四处流窜,人户分离造成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其次,人民法院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都是让罪犯自己到派出所报到,一般情况下有固定住址或固定职业的都能到辖区派出所报到并接受考察,而一些无固定职业、住所的监外执行罪犯特别是流窜犯往往不回原籍派出所报到,跻身于人口流动大的城镇,行踪不定,长时间处于无人管理,其表现难以掌握,更谈不上日常管理,从而造成脱管失控的可能性增大。第三,法律文书传递不及时、不到位是直接造成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的主要原因。由于法律文书的不齐全、不完备,也造成司法所不能及时对监外执行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司法实践和试点工作中,从201X年到201X年的时间里,据不完全统计,本辖区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共有25人,占监外执行罪犯的8.3%,其中法院判决后下落不明的有3人,由于人户分离无法管理的有3人。
2、监管不力,执法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
现行法律文件规定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两高两部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与工作机关不统一,必然影响刑罚执行工作的统一性:责权利分离的状况容易造成部门之间对某些问题相互推诿、无人负责,导致执法存在随意性。如纳入社区矫正的监外执行罪犯下落不明后,司法所在无法寻找到其本人时,就会要求基层派出所寻找,基层派出所认为其已经纳入社区矫正范围,责任在司法所,即使寻找有时也会敷衍了事,导致监外执行罪犯长期下落不明。
执法意识薄弱,存在随意性、盲目性。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由于缺乏较强的执法意识,在工作中不能坚持做到照章办事,主观随意性较为突出。如本辖区未能及时纳入社区矫正工作的监外执行罪犯有8人,占辖区监外执行罪犯的0.9%,究其原因是由于社区民警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没有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办理,法律文书的传递往往超时,有的甚至根本没有传递,而司法所对此也不闻不问,工作缺乏主动性。
3、交付执行工作脱节、不规范
法律文书传递是造成交付执行脱节的主要原因。决定罪犯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或有关监狱、看守所对监外执行工作的性质和意义认识不到位,思想上重视不够,对罪犯判决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决定监外执行时,依法应当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但由于法律文书有时送达不及时、不到位或不齐备,罪犯也不按时到当地派出所报到,造成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和执行脱节,直接导致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情况予以监管,也不能及时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公安机关内部法律文书的流转不畅也是造成交付执行脱节的重要原因之一。公安机关内部法律文书多环节传递,往往由于有关人员的思想认识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因素,法律文书延时转递给社区民警,有的甚至根本没有传递,造成社区民警不能及时掌握情况予以监管,也不能及时有效将监外执行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如监外执行罪犯张某某,基层派出所某民警收到法律文书后,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时间长达1月之久没有传递给社区民警,导致不能及时有效的对张某某开展社区矫正。
4、社区矫正工作仅停留于监控,矫正、教育等监管改造工作严重缺乏
按照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应由当地派出所负责,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建立罪犯档案,制定和落实监督考察的具体措施。但由于公安机关本身肩负着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刑事案件侦查等重大任务,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还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监管改造,就显得力不从心,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仅做到对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上的把关和落实,对于社区矫正的教育转化、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处于真空状态,表现为:一是对本辖区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不清,登记不全,人头档案不齐。二是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工作没有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致使存在有的罪犯重新违法而仅以行政治安处理其违法行为,有的罪犯因重新犯罪被刑事拘留而误以为外出打工的现象存在。
现行社区矫正制度包括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制度等,目前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和走访,帮助就业,解决生活问题,由此矫正仅能做到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控制”,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和心理矫治的根本属性却被忽视了,这样根本无法实现较高水平的“教育”和“矫正”。以本辖区为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因重新违法犯罪被收监或判刑的共计2人,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其次,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者除应具备一般刑事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外,还应特别具备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素质要求,以适应工作的需要。这一点在当前来说尤其显得重要和迫切,但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符合条件的专业矫正人员少,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
二、对策
1、判决前加强联系,听取意见,确保刑罚执行活动的有效性
为做好假释罪犯监督教育衔接工作,本市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已经实施上报假释案件前征求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意见的工作制度,司法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效。为此,也应建立判决前征求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意见的工作制度。判决前加强联系,听取意见,主要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能适用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向被告人住所地的矫正机构发放《意见征询表》,听取地区矫正机构的意见,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时参考。作为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只能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判决或裁定,而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罪犯的成长背景、家庭环境、社区意见等进行调查走访,而矫正机构可利用基层矫正网络进行比较全面的调查了解,并得出其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结论,为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保证适合矫正的服刑人员进入社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另外,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可由被告人签署《自愿接受社区矫正承诺书》,通过上述措施,以彻底杜绝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失控等现象。
2、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使之规范化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开展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目前,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仅有原则而无具体监督程序,由于缺乏操作规范,各地在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容易造成“胡子眉毛一把抓”,缺乏监督重点。应根据高检院《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精神,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工作方法等,以加强法律监督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国家刑罚执行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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