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抚恤金申请书
【篇一:抚恤金申请书】
抚恤金申请书
我父亲已于8年月9日去世,在3月4日的告别会上父亲身前工作过的单位,领导都送了花圈,并出席了告别会,单位的重视,出席的领导之多大大出乎我们的意料,在父亲的生平介绍中对父亲的一身作出了很高的评价,作为家属我们深表谢意。
父亲的去世对我家产生的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在经济上的损失也不容忽视,父亲生前一个月的收入加在一起超过6元,一年万元以上,而今这笔收入没了,我母亲的退休金每月只有13元,这个出入有天壤之别;父亲在世时单位,里弄经常有慰问离休干部的慰问品,随着父亲的去世这些东西也将消失。
父亲生前一生清廉,但他始终不忘为孙辈们留点遗产,去世前他把二个银行存折交给母亲说这是留给孙女,孙子和外孙,每人一万元,余下的就你留着。他平时和我们聊天时经常说他对不起我们说没有什么财产留给我们,但他还是省吃俭用为孙辈们每人预留了一万元,我们到银行里去查了存折一共四万多一点,这些钱是他毕生的储蓄了。我们为有这样清廉的父亲感到欣慰,同时又因他的去世所带了经济损失感到迷茫。
父亲生病期间局里为父亲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提供了最有力的帮助,我们深表谢意。父亲的去世事实上不但出乎我们的意料,我们有理由相信最出乎意料的是我们亲爱的父亲,去世当天他一句话都没有留下;同时作为肺癌晚期的最厉害症状并没有出现,应该说父亲的去世是一次意外;如果医保没有住院二周以上必须出院死规定,按当时情形父亲的身体不会好转,但离死亡还是有相当一段时间,正是因为不合理的医保制度非要转院导致父亲过早意外死亡。过早死亡也许是父亲对单位,对医保所作的最后一次贡献,但对我们家庭尤其是经济来源一块又蒙受了不小的损失。
父亲一生为人低调,清廉,他生前也多次嘱咐我们死后丧失从简不要搞排场,不要铺张浪费。所以父亲去死后我们原来想遵照他的遗愿告别会从简放在小厅。局里老干部处来电说告别会那天局领导和二十多位父亲生前的同事战友将要前来送别,我们听了非常感激领导和同事战友们的关怀,为了让领导和生前年过古稀的老同事,老战友有个良好的环境和空气(事实上我们不希望在告别会上发生意外)考虑再三最终选择了五楼最大一个厅,但来的领导,生前的同事战友之多还是出乎大大我们的意料,使原本一个简单的家庭告别仪式几乎变成了一个看上去像是单位出面的有一定规模追悼会,有很多人还是没能进入大厅包括我们的亲舅舅舅妈和他们的子女。我们全家真诚的感谢出席告别会的领导,同事,战友,亲戚以及出席父亲告别会的全体人员,这么多人的出席本身就是对父亲生前最好的评价和肯定!事实上由小厅改成中大厅,我们的压力也不小,不知道有多少来宾,是否大厅里会空荡荡,费用也上去了不小,同时我们为了和这个厅的气氛相符把原来预定的纸花圈全部换成了鲜花的,这个成本一下子提高不少,所以整个丧事大大超出了我们这类家庭的预支,同时我们也感到很内疚,违背了父亲生前的再三嘱咐,愿父亲能原谅我们。 父亲去世对我们家庭的经济来源损失巨大,父母亲结婚本身就晚,等到他们的子女由于住房的原因更是晚婚,所以直到今天孙辈最大的一个高中没有毕业,二个儿子都是打工的,随时都有随行业不景气或公司经营不善而下岗的危险。母亲受父亲去世的打击身体也一直没有恢复元气,我们现在正真感到危机时时刻刻都会在某一时刻发生,不敢想象今后如何面对产生危机!所以我们恳切希望局领导,老干部处能看在父亲为党为国家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一辈子,同时也考虑到我家庭的实际情况,除了政策范围内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外,能否额外的再补助一些,自此母亲和我们全体小辈殷切期待着局领导,老干部处决定。
再次感谢党组织,局领导对父亲平生做出的高度评价!再次感谢党组织,局领导,老干部处在父亲生病期间给予精神,物质及资金上
的大力关怀和支持!再次感谢父亲去世后党组织,局领导,老干部处对母亲及子女们的关怀和帮助,认我们正真感受到党和领导无微不
至!不管发生什么生活还是要继续,我们一定不辜负党组织,局领导,老干部处对我们关心和希望,好好地生活,老老实实做人,以告慰
父亲在天之灵。
【篇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审核(苏州2012)】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审核
一、供养范围
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下同)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符合上述供养范围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待遇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照计发基数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计发基数。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因工死亡职工,为本人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伤残津贴;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养老金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部分之和。计发基数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从2011年7月1日起,上述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四、报送材料
1.《苏州市参保人员工伤(职业病)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抚恤金审批表》;
2.《苏州市区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基本信息采集表》;
3.职工工亡证明;
4.职工因工死亡前列为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劳保卡或报销医药费凭证等);
5.供养亲属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
6.供养亲属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须提交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
7.处于劳动年龄的供养亲属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等。
五、办理程序
1.因工死亡人员生前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携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供养亲属待遇审批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比例和金额。
3.经批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批准次月起列支。其中:企业参保单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结付至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供养亲属。
六、注意事项
1.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⑴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⑵就业或参军的;⑶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⑷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⑸死亡的;⑹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2.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4-6月期间对享受抚恤金的供养亲属进行资格认证。单位须于每年6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供养亲属仍具备供养条件的证明,包括经其居住地街道(乡镇)以上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健在证明、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所在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等,方可继续享受抚恤金。未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从7月份起暂停支付其抚恤金。
【篇三:定期抚恤金的申请】
定期抚恤金的申请
一、项目名称:定期抚恤金的申请。
二、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2.《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民优[1999]16号);
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里弄生产组退休的烈士父母、配偶给予补差的通知》(沪民优发[1997]41号);
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通知》(沪民优发[2006]18号)。
三、受理条件
1.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其遗属符合上述条件的;
3、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符合上述条件的。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并说明自身情况(包括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姓名,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姓名关系等);
2.户口簿、身份证;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需提供《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
4.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遗属需提供残疾军人证和身份证认定材料(如: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等);
5.无劳动能力无收入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证明(劳动部门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或劳动手册、丧劳鉴定);
6.征地、里弄生产组补差对象提供单位月工资证明(社保、原单位劳资部门出具);
7.抚养人需提供抚养人身份证认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法律公证);
8.未满18周岁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弟妹的身份认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法律公证)。
五、办理程序
1.咨询;
2.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无劳动能力无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3.街道乡镇审核后,填写《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4.经批准后,由区县民政局优抚科按人填写《上海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5.申请人凭《上海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六、受理部门: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凡材料齐全,符合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规定,经区县民政局批准后,一般由区县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自批准当月起按月、定时发放。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特别说明:
1.无工作和收入来源的烈士配偶再婚,可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酌情给予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定期抚恤金;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成年子女,不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但因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出具证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根据家庭生活困难程度,酌情给予补助;
3.对原在农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户口的,
并领取城镇征地养老金的,养老金低于城镇定期抚恤金的,可按城镇标准补足;
4、领取里弄生产组退休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的父母、配偶,其固定收入包括副食品、生活补助在内,低于定期抚恤金的,可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补足到定期抚恤金标准;
5.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其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6.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7.对符合享受高龄养老待遇条件的定期抚恤金人员,原则上仍享受
定期抚恤金;对个别申请享受高龄养老待遇的人员,在享受高龄待遇后,定期抚恤金按规定扣除养老待遇后发放;
8.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其定期抚恤金从次月起停发,原有的《上海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作废;
9.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剥夺政治权利或都通缉期间,停发其定期抚恤金。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后,需要恢复抚恤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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