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抚保护欺凌受害者的具体流程和办法
一、具体流程
(一)、偶发且轻微的学生欺凌行为,由班主任进行处理,处理方式为:
(1)责令欺凌者向被欺凌者赔礼道歉,对欺凌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实施其他相应的教育惩戒。
(2)对被欺凌者进行安抚,给予其关怀和帮助。
(3)年级组长监督、指导、协助班主任处理此类欺凌行为。
(二)、下列欺凌行为,班主任应当立即上报学校,由学校反欺凌机构进行处理:
(1)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实施欺凌行为的;
(2)欺凌行为性质恶劣的(例如往他人身上泼洒粪便,哄骗、强迫他人吞食粪便、泥土、虫子、别人的口水,逼迫他人下跪,逼迫他人做淫秽动作,向他人勒索钱财等);
(3)欺凌行为后果严重的(例如给受害者造成明显的外伤,致使受害人精神非常痛苦甚至产生心理障碍,致使受害人畏惧上学,致使受害人自残甚至自杀);
(4)欺凌行为影响恶劣的(例如引发本校学生或其家长集体抗议、谴责,被消息媒体曝光而引发社会关注等);
(5)违纪者虽然只是实施轻微的欺凌行为,但屡教不改的;
(6)对欺凌行为的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具体流程
1.无论是受害者或其家属自行投诉,还是知情者举报,抑或班主任或其他教职工上报,接到学生欺凌变乱的报告之后,学校反欺凌机构应当尽快着手举行处理,不得怠惰、拖延或隐瞒而不处理。
对于需要就诊的受害者,学校应当在第一时间内配合家长将学生送往医院就诊,防止因延误治疗而导致病情加重。
2.由学校反欺凌机构卖力处理的欺凌变乱,学校反欺凌机构应当尽快成立调查小组,对欺凌变乱的详情展开调查。调查小组由主管副校长、德育干部、年级组长、教师代表等成员组成,重大欺凌变乱还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加入调查小组。
3.调查小组的成员应对工作成果保密,不得对外泄露。未经校长的批准,调查小组成员不得就欺凌事件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学校应当在本校反欺凌机构中指定一名组织纪律性较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语言表达能力较强的人员作为新闻发言人,代表学校接受媒体的采访。
4.调查小组通过检察现场监控录像、询问欺凌者和被欺凌者、询问欺凌行为发生时在现场的目击证人、向班主任及任课教师了解欺凌者和被欺凌者过往的表现、查阅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的学籍及健康档案了解其过往的表现和经历、查阅医疗诊断证明与病历等方式,调查欺凌变乱的发生过程、原因、后果及相关情形。必要时,调查小组还可询问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的家长,以便了解有关情形。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作好笔录(询问笔录应当有被询问者的署名),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生身心健康的情形下,还应尽可能通过拍照、录音录像、提取书证和物证等方式保留、牢固证据。
5.对于收集到的各方面证据,调查小组应当谨慎地进行审查和辨别,判断其客观性和(与欺凌事件的)关联系,据以还原欺凌事件的全貌。查明欺凌事件的发生过程、原因、后果及相关情况后,调查小组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并将其提交给学校反欺凌机构,供后者作为继续处理欺凌事件的依据。
6.学校反欺凌机构按照调查小组提供的调查报告,并依据本校反欺凌方面的校规校纪,决定以下事项的处理:
(1)实施对受害者的保护、救助、辅导措施,以帮助其恢复正常的生活;
(2)对欺凌者给予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3)实施对欺凌者的帮扶、矫正措施,以帮助其彻底改正错误,正常地融入集体生活。
7.学校反欺凌机构在处理欺凌事件期间,应当对受害者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并对欺凌者加强教育和管理,防止受害者再次遭受欺凌或遭到欺凌者的报复。
8.学校反欺凌机构在处理欺凌事件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证明欺凌事件可能涉及治安违法或刑事违法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配合。
9.调查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认定欺凌者确实对受害者实施了欺凌行为的,学校反欺凌机构应当通过讨论和表决,拟定对欺凌者的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措施,并将拟定的措施告知欺凌者的法定代理人,听取欺凌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据欺凌事件的事实和校规校纪确需对欺凌者实施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学校反欺凌机构应当以学校的名义作出教育惩戒决定书或纪律处分决定书。
10.教育惩戒决定书或纪律处分决定书应当向欺凌者的法定代理人送达,并告知欺凌者本人。对于给予欺凌者纪律处分的(注:纪律处分一般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不适用于小学生;学校不得开除尚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应当告知被处分的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35.被处分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学校的学生申诉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核。学校经复查后作出维持或变更处分的决定。复核决定仍然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应当告知学生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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