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26
∙【字 号】成府发[2011]26号
∙【施行日期】2011.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
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11]2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意见
(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严格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一级土地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区域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政府为主体,对新征收土地、旧城区改建土地进行统一的成片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和土地平整,并完成地上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初级开发行为。
各区(市)县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应建立健全并坚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集体会审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统筹安排,合理确定规模范围。
(一)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属于新征土地的应依法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属于旧城区成片改造的土地,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引进社会资金进行旧城区改建的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应分别报国土、规划部门审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旧城区改建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其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应报市房管局审查,并严格按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实施成片土地开发整理,整理新征土地(含旧城区改建和城中村改造土地)规模超过500亩的项目,应将项目整体报市国土局对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征收实施方案等进行审核,严禁拆分项目以规避审核。中心城区土地整理和旧城区改建范围内的规划布局、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应分别报市规划局、市建委审查。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区不得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中心城区范围内旧城区改建土地及市政府配置给各区的土地,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各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市政府配置给各平台公司的土地,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由各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土地一级整理行为
(一)一级土地整理项目范围、规模、内容明确后,应当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采取公开方式确定投资方。涉及新征土地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的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应根据不同的土地整理类型分别签订投资协议。各区(市)县要建立监察、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法制等部门参与的招投标监督和实施管理机制,防范政府行政责任风险。
(二)市政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绿化、路灯、交安等各种配套设施及公交场站、高压线电力通道等;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育及文化设施、派出所、菜市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用房、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均纳入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投资整理范围,严格土地成本核算,规范操作。
(三)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应符合城市分区规划,并严格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建设中,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应无偿归政府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的接收、管理主体单位,应针对具体项目在事前签订单项合同,作为一级土地整理合同的附件,明确具体建设主体、数量、规模、标准、投资额度、建设品质、完成时间、竣工移交办法等事宜。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由项目所在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在签订协议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或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指定单位与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签订具体项目建设单项合同,作为一级土地整理合同的附件,由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按具体项目建设单项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和移交。
(五)整理出的土地,应首先保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和城市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并接受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公建办)的验收和办理备案登记。
三、坚持科学测算政府收益,合理确定投资方投资回报
(一)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开发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投资方的投资回报应根据合作项目的难易程度、风险程度、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合理确定,并经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项目投资年回报率应不高于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的12%。
(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从基金预算中安排。
(四)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和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及资金成本(资金成本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等。土地开发整理成本由政府土地整理实施单位报送同级国土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经国土部门审核后的成本清算单将土地开发整理成本拨付到国土部门开设的核算土地成本专用账户,由市国土部门与政府土地整理实施单位进行结算。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开发整理投入的资金和投资回报由政府土地整理实施单位与投资方进行结算。
(五)加强审计机关对一级土地整理项目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一级土地整理开发成本,所需经费按照财综[2007]17号文规定列支。审订结束后,方能按协议约定结算最后一期投资成本及投资回报。
(六)投资方投入土地整理资金的回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四、坚持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严格区分一级土地整理与土地二次开发的界线
(一)一级土地整理形成的建设用地,应首先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然后再根据年度供地计划进行供地。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按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整理出来的经营性用地在招拍挂出让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给予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取得整理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优先权,也不能给予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取得整理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关联政策。
五、坚持依法依规实施拆迁补偿,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一级土地整理,对被拆迁农民、城市居民进行集中拆迁、安置、补偿,触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坚持政府对拆迁安置工作的主体性,依法依规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先行考虑、合理确定安置用地,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出现超期过渡安置情况。
六、切实贯彻落实,认真进行清查
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对一级土地整理项目进行认真全面清查和整改。各区(市)县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文件应立即废止;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按川国土资发[2011]36号文中“凡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协议、合同立即终止”的要求,根据本意见规定对已签订的协议、合同进行规范和完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7]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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