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施工技术方案集中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集中编制,防范安全风险,提高中国交建工程技术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交建资质承揽的所有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 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是指项目施工工艺特别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危险性高,并且容易对进度、质量、安全、成本造成严重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而单独编制的技术方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划分
第四条 由中国交建直接组建项目总经理部,并由二级子(分)公司组建项目分部的项目,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由相关事业部组织项目总经理部及项目分部的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编制,并成立重大施工技术方案集中编制工作组,工作组负责人由相关事业部指定,工作组成员由项目总经理部确定,且须涵盖所有主要相关专业。
第五条 在与业主的合同中明确划分二级子(分)公司施工任务的项目,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由项目总经理部组织项目分部的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编制,并成立重大施工技术方案集中编制工作组,工作组负责人由项目总经理部指定,工作组成员由二级公司确定,且须涵盖所有主要相关专业。
第六条 由中国交建委托二级子(分)公司组建项目经理部的项目,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由二级子(分)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的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编制,并成立重大施工技术方案集中编制工作组,工作组负责人由二级子(分)公司确定,工作组成员由项目经理部确定,且须涵盖所有主要相关专业。
第三章 编制原则
第七条 实行 “谁施工、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原则上应由负责承担施工的项目总经理部负责编制。
第八条 实行 “统一策划、集中编制”的原则。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应统一策划、集思广益、压缩管理环节,集中组织编制。
第九条 实行“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符合项目施工环境条件和标准规范,必须满足合同文件、设计文件要求,选择成熟可行的工艺技术方案,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技术,符合项目实际和公司生产能力、管理要求等,从技术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必须确保项目工期、成本目标的实现,确保施工组织严密、资源配置合理、计划安排得当、对策措施到位、节能环保绿色、施工投入合适。
第十条 实行 “预控风险、动态管理”的原则。应对项目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评估,辨识项目的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和管控重点及难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项目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实施条件、环境等变化,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和完善施工技术方案及应急应变措施。
第四章 编制依据
第十一条 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项目现场实地勘察调查报告等;
(二)经上级批准的项目施工策划书;
(三)公司及子公司提出的项目目标和管理要求;
(四)公司《质量管理手册》、《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和其它有效文件;
(五)施工单位的资源配置和技术水平;
(六)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业主要求;
(七)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及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法规、制度;
(八)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等。
第五章 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 重大施工技术方案集中编制前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成立重大施工技术方案集中编制工作组,制订“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编制计划”并明确责任人,报相关事业部备案;
(二)编制工作组应熟读合同文件,了解工程的范围、内容、技术标准、管理目标及要求等,如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应书面向上级或业主提出答疑要求;
(三)组织项目实施条件及现场实地勘察调查、核对审查施工图纸、复核计算工程数量;
(四)必要时组织项目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讨论或论证会等,辨识环境因素及重大危险源等风险评估,确定管控思路、技术路线和主要对策措施。会议必须有会议纪要和会议签到表等。
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单独编制并报批专项方案。
第十四条 海外工程项目的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应根据项目特点、难点、合同条款、咨工要求和建设条件等情况,按照中国交建海外事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编制时间要求。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应在该项目或分部、分项工程正式开工前(以监理或业主签发的开工令为准)不少于1个月完成编制并提交上级审查、审批。
第十六条 在重大施工技术方案集中编制期间,各相关单位必须科学组织,精心管理;必须保证编制工作组成员的稳定,不得随意减员。
第六章 编制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重大施工技术方案至少应该包括以下范围:
(一)深水基础工程、沉井基础、锚碇基础;
(二)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三)隧道工程与暗挖工程;
(四)大型构件起重、出运、安装、拆除工程;
(五)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六)大型桥梁构件预制、架设等。
第十八条 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图、结构型式、结构图、主要工程数量、工期、水文地质、气象、主要技术特点和材料设备情况、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专项科研及实验计划书;有新研制使用的大型机具、设备的,要说明研制和试用情况。
(二)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关键技术参数与技术措施等。
确定工艺程序,编制详细的施工工艺流程图,写明各工序的工艺要点及详细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频率。
(三)施工技术方案设计图。
1.设计图包括:施工总体布置图;工程结构构件及临时设施安装图、移动路线图;关键构(部)件细部图、连接结构图;材料数量表;组装、连接要求;图纸说明。
2.设计图纸要求:按照制图规范执行,内容全面,标注和说明清楚,能满足实施要求。
3.设计图纸中要明确临时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4.绘制、审核、批准均应书面签名。
(四)技术方案有关计算书。
1.编制依据:相关设计规范、设计手册、设计计算软件等。
2.各工况受力计算分析及工况受力图。
3.重大临时设施设计计算书。
4.关键结构和环节的计算结论、注意事项和建议。
5.安全、环保、质量保证、文明施工及文物保护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必须针对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方法、选用的各类机械设备、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等特点编写。
6.进度计划、资源使用计划及重要资源的供应可行性。
7.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必须有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各方主体的职责、针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方案、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等。
第十九条 对于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由编制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报告可作为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和修改完善的依据。
第七章 审查、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条 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应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方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和备案。不得越级上报请示、跳级或越权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级技术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好审查和审批的质量关,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内容不完整、格式或程序不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的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应一律退办处理。报送上级审查、审批时,应提交审查审批请示行文、待审查审批方案全文及本级审查审批意见、落实完善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由公司批准后,方可报送业主或监理审批。
第八章 交付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经审批修改完善后的最终版(纸质版原件或电子版,宜采用PDF电子版,纸质版复印件须加盖有效章)5个工作日内应分发给项目部生产组织和相关业务部门,分发必须有签收记录。项目部、作业队及班组必须严格按批准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前必须编制交底书并对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等进行技术交底。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熟读和理解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组织施工,贯彻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各项要求,确保安全、质量、工期、成本等目标的实现。
第九章 方案变更
第二十六条 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经上级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上级提出变更申请:
(一)设计重大变更,原方案不能适应或满足时;
(二)施工环境或条件发生较大变化,需要改变施工方案或施工工艺时;
(三)原方案可能存在重大技术、安全隐患或缺陷时。
第二十七条 方案变更应由项目部提出申请,随同变更后技术方案,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实施。如业主或监理已批准了变更,应将批准后的方案报原审批单位备案。
第二十八条 方案变更可以是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报时可只将变更部分的章节上报审批。
第十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重大施工技术方案集中编制、审查、审批和执行情况应纳入事业部/授权的二级子(分)公司、项目总经理部、项目分部和个人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各级技术主管部门对以中国交建资质承建项目的重大施工技术方案集中编制情况每年最少组织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可结合技术巡查、安全与质量检查、内审等同时进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单位组织的检查、考核须有书面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项目部对各级检查、考核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进行整改,一般应在10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章 资料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技术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管理台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审查、审批、变更、执行、检查等过程记录,并适时更新管理台账,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备。
第三十三条 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应归档保管的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编制工作组成员和计划、项目交底会记录、施工图审查和设计交底记录、项目实施条件及现场实地调查勘察报告、相关会议(方案研讨会、审查会、专家论证会)签到表及记录、报批前后版本、分发记录、交底记录、变更记录、检查考核和整改落实记录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交建所属二级子(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总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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