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4、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

时间:24-06-23 网友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系统干部和员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调查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能源公司各分子公司(筹建处)、本部各部门,对公司领导的奖惩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新能源公司及分子公司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及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应有明确会计科目归属并列入安全生产年度费用预算。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五条 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应向生产一线倾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定期或不定期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一)必备条件: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四级控制目标,即分子公司未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事故,风电场(光伏电站等)、项目部未发生轻伤和安全生产事件,班组未发生一类障碍和未遂;

(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风电场(光伏电站等)全年综合风险度和分子公司全年平均综合风险度在5%以内;

(三)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开展有特色、有创新,效果突出;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不低于年度目标值。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备条件: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岗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包括长期外委服务单位人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具备先进集体的必备条件;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绩突出,对保证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安全生产专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善于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先进技术成果且效果明显,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专业技能比赛及科技论文评选中获奖;

(六)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和险情,避免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在事故抢救中表现突出。

第九条 奖励金额

(一)国家级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励人均1500元;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5000元。

(二)省部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级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励人均1000元;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3000元。

(三)地市级、大唐新能源公司级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励人均500元;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四)特殊贡献奖

突出贡献集体,奖励5000-10000元;突出贡献个人,奖励1000-3000元。

第三章 处分与处罚

第十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特别重大设备事故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责任性较大设备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公司、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事故责任公司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内部认定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0元;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同时给予15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15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风电场(光伏电站等)、项目部的领导行政警告,并给予15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事故责任公司的其他领导、相关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新能源公司相关部门领导、专工、专责按事故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责任性一般事故,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公司、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事故责任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的处分,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风电场(光伏电站等)、项目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事故责任公司的其它领导、相关部门领导、专工、专责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件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公司、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事故责任公司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司籍的处分;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5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风电场(光伏电站等)、项目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事故责任分子公司的其它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专工、专责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安全监督人员监督不到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公司、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事故责任公司给予5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6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风电场(光发电站等)、项目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公司相关部门领导、专工、专责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事故责任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较大电网、设备事故及较大火灾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对事故单位、有关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外,给予事故责任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发生设备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同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风电场(光伏电站等)、项目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公司相关部门领导、专工、专责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事故责任公司其他公司领导的处分和经济处罚,根据责任参照上述相应的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责任者,按上述标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的处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公司籍处分;

2.对隐瞒事故责任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对新能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新能源公司领导的处分由集团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处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公司籍处分;

2.对隐瞒事故责任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3.对新能源公司相关部门的有关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责任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其领导的责任。由新能源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新能源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一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责任公司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公司的主管领导要在事故发生10日内到新能源公司专题汇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分依据新能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公司、项目公司、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罚按照本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反映事故真相的有关事故责任者可从轻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经安全性评价等检查已确认的事故隐患,由于整改不力,未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设备异常运行,发生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公司主要领导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 对由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分子公司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或实施细则,并报新能源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分子公司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情况3日内上报新能源公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新能源公司XXX年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推荐表

单位:

先进集体

主要事迹

(不少于800字,可用附件)

安 监 部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盖 章)

单 位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盖 章)

附表2:

新能源公司XXX年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推荐表

单位:

姓名

性别

年龄

岗位

3.划分评价单元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职务

主要事迹

(2)防护支出法(不少于800字,可用附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3)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现状。

(4)环境保护验收。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风场

推荐意见

年 月 日 (盖 章)

安 监 部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盖 章)

单 位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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