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和申请承诺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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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和申请承诺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27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和申请承诺书》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高新区、南部山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根据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170号)的要求,为提升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我委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和申请承诺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

  2. 商场(店)、书店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3. 住宿场所行政许可告知书

  4. 候车(机、船)室公共场所行政许可告知书

  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6. 美容美发场所行政许可告知书

  7. 沐浴场所行政许可告知书

  8. 文化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告知书

  9. 医院候诊室公共场所行政许可告知书

  10. 游泳场所行政许可告知书

  11.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公共场所行政许可告知书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

  (单位名称)

  本人(单位) 申请从事 (填写经营范围)经营,经营场所位于 (填写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本人(单位)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一个月内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如违反承诺,同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本人(单位)承诺在未达到告知的法定许可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人(单位)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相应责任由本人依法承担。

  告知人签名:济南市XX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诺人(单位) 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城市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和乡镇营业面积

  在200m2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一、审批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

  (四)《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170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m3/(h·人),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2.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3.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4.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5.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6.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7.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

  8.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签署《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告知承诺书》。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卫生质量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等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和告知书;

  5.图纸:场所布局平面图(需标注标明面积、各功能间名称、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6.商场(店)、书店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由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由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

  7.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证;

  8.卫生管理制度。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商场(店)、书店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一)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济南市XX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XXXX

  告 知 人:济南市XX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住宿场所)

  一、审批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

  (四)《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170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住宿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安静,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住宿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3.住宿场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

  4.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和清洁间等专间。客房不带卫生间的场所,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公用盥洗室等。

  5.住宿场所的公共卫生间应当远离食品加工间。

  6.住宿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当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

  7.客房净高不低于2.4米,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隔声良好;客房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客房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含有卫生间的住宿客房应设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马桶、洗脸盆及排风装置;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客房内环境应干净、整洁,摆放的物品无灰尘,无污渍;客房空调过滤网清洁、无积尘。

  8.住宿场所必须设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清洗消毒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墙裙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有机械通风装置;饮具宜用热力法消毒;采用化学法消毒饮具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3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并有相应的消毒剂配比容器;应配备已消毒饮具(茶杯、口杯、酒杯等)专用存放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配有拖鞋、脸盆、脚盆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应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脸盆、脚盆等)存放专区;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

  9.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储藏间。储藏间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柜或货架,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防鼠、防潮、防虫、防蟑螂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10.住宿场所宜配备工作车,其数量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工作车应有足够空间分别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并有明显的标识;工作车所带垃圾袋应与洁净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标志明显。

  11.公共浴室应分设男、女区域,按照设计接待人数,盥洗室每8—15人设1只淋浴喷头,淋浴室每10—25人设1只喷头。

  12.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应男、女分设,便池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池等应采用易冲洗、防渗水材料制成。卫生间地面应略低于客房,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置防臭型地漏。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经营场所排水管道分设,设有有效的防臭水封。公共卫生间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安装严密,纱门及纱窗易于清洁,外门能自动关闭。卫生间内应设置洗手设施,位置宜在出入口附近。男卫生间应按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1个,女卫生间应按每10—25人设便器1个。便池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13.住宿场所宜设专用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入口及洁净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洗衣房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棉织品分拣、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序应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14.住宿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供水水质符合《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如场所内供水管网与市政供水管网直接相通,场所内供水管网压力应小于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并有防止供水向市政供水管网倒流的设施。排水设施应当有防止废水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

  15.客房、卫生间、公共用房(接待室、餐厅、门厅等)及辅助用房(厨房、洗衣房、储藏间等)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异味交叉传导。住宿场所的机械通风装置(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进风口、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护网罩。

  16.住宿场所室内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的客房,其采光窗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以1/5—1/8为宜。客房台面照度不低于100勒克斯。不宜将暗室作为客房。

  17.住宿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与外界直接相通并可开启的门窗应安装易于拆卸、清洗的防蝇门帘、纱网或设置空气风帘机。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设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隔栅或网罩,防止鼠类进入。机械通风装置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

  18.住宿场所室内应设有废弃物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使用坚固、防水防火材料制成,内壁光滑易于清洗。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防止不良气味溢散及病媒生物侵入。住宿场所宜在室外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应密闭,防止病媒生物进

  入、孳生及废弃物污染环境。

  19.客房与住宿场所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住宿场所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20.住宿场所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21.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和更换。

  22.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签署《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告知承诺书》。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和告知书;

  5.图纸:场所布局平面图(需标注标明面积、各功能间名称、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6.住宿场所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由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由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

  7.卫生管理制度。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住宿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 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一)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济南市XX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XXXX

  告 知 人:济南市XX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候车(机、船)室)

  一、审批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

  (四)《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170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等候室的内外环境应清洁整齐,地面应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等。

  2.等候室的室内外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做到定期消毒;垃圾储运应密闭化,日产日清。

  3.等候室内应设公用饮水处,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供水设施和饮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和GB5749规定。

  4.等候室应按旅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卫生间的布局应合理,必须有单独通风排气系统;卫生间内不得设坐式便器;卫生间地面、墙裙应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有地面排水系统;卫生间应每日定时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

  5.等候室内禁止吸烟。宜在有通风设施地方设单独吸烟区。

  6.等候室应有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7.新建、改建等候室的设计卫生均应执行本标准的要求。

  8.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签署《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告知承诺书》。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和告知书;

  5.图纸:场所布局平面图(需标注标明面积、各功能间名称、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6.候车(机、船)室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由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由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

  7.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证;

  8.卫生管理制度。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候车(机、船)室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 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一)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济南市XX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XXXX

  告 知 人:济南市XX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二、卫生条件、标准和要求

  (一)室内环境设计参数。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应满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GB9672)的要求。

  (二)卫生设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mm×250mm的风口。

  (三)集中空调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五)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并符合以下要求: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低于排风口;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进排风不应短路。

  (六)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虫媒装置,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

  (七)集中空调系统加湿方式宜选用蒸汽加湿,选用自来水喷雾或冷水蒸发的加湿方式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

  (八)集中空调系统开放式冷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不应设置在新风口的上风向,宜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开放式冷却塔水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九)集中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应当光滑,易于清理。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宜使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工作冲击的强度。

  (十)应建立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集中空调系统竣工图;卫生学检测或评价报告书;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十一)应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

  (十二) 应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下列部位进行清洗: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空气净化过滤材料应当每六个月清洗或更换一次;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十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其他事项

  (一)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济南市XX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XXXX

  告 知 人:济南市XX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6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美容美发场所)

  一、审批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

  (四)《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170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理发店营业面积必须在10m2以上,美容店营业面积必须在30m2以上,并应有良好的采光面。

  2.店内应设理发、美容工具洗涤消毒的设施。

  3.理发店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墙面台度要有1.5m高的瓷砖、大理石贴面或油漆。

  4.洗头池与座位比,正副特级理发店、美容店不小于1∶4,甲乙级理发店不小于1∶5。

  5.高级理发店、美容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且组织通风合理。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6.理发店、美容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7.理发店、美容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8.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

  9.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

  10.脸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其细菌数应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中表2的要求。

  11.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理发工具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理发刀具、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消毒周转所需。

  12.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13.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记,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14.正特、副特、甲、乙级烫发店、染发店和美容店必须设有单独操作间,并有机械通风装置。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染发工作区,还应设有效抽风设备,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15.毛巾与座位的比:正副特级5︰1、甲乙级4︰1、丙丁级不少于3︰1。干毛巾3︰1。

  16.美容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17.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18.理发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做到操作台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

  1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签署《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告知承诺书》。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和告知书;

  5.图纸:场所布局平面图(需标注标明面积、各功能间名称、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6.美容美发场所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由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由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

  7.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证;

  8.卫生管理制度。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美容美发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 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一)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济南市XX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XXXX

  告 知 人:济南市XX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7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沐浴场所)

  一、审批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

  (四)《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170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沐浴场所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一般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2.新建、改建、扩建的沐浴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3.沐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4.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锅炉房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分设男女区域,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相互间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更衣室、浴区及堂口、大厅、房间等场所应设有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

  5.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墙壁和天顶应采用防水、无毒材料覆涂,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6.使用燃气或存在其它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使用的锅炉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沐浴场所安装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应当有强排风装置。池浴应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

  7.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座椅等更衣设施,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应一客一柜。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水材料制造。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0.125平方米,走道宽度不小于1.5米。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

  8.浴区四壁及天顶应当用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顶应有相应措施,防止水蒸汽结露。浴区地面应防渗、防滑、无毒、耐酸、耐碱,便于清洁消毒和污水排放,地面坡度应不小于2%,地面最低处应设置地漏,地漏应当有蓖盖。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每十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浴区通道合理通畅。浴区内不得放置与沐浴无关的物品。屋顶应有一定弧度。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9.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池浴内的喷头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1/5设置。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

  10.沐浴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便器,在浴区内应当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

  11.公共卫生间内便器宜为蹲式,采用座式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12.公共卫生间内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公共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13.提供公用饮具的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饮具清洗消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有3个以上标记明显的水池,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密闭饮具保洁柜并标记明显。

  14.对浴巾、毛巾、浴衣裤等公用棉织品自行清洗消毒的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有足够的清洗、消毒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足够的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毛巾、浴巾、垫巾、浴衣裤等专用密闭保洁柜且标记明显。提倡使用一次性浴巾、毛巾、浴衣裤等一次性用品。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浴巾。

  15.在沐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处,配备足够的拖鞋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

  16.在沐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修脚工具消毒点,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或高压消毒装置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

  17.有冷热水供应设备并有明显标志,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设备安全可靠。

  18.供顾客饮水的设备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饮用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9. 沐浴用水水质、浴池水质温度、浊度应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

  20. 沐浴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新风、排风、除湿等),排气口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1.如使用自然通风,应设有排气窗,排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22. 沐浴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需安装安全防护罩。桑拿房应安装防爆灯具,使用安全电压。更衣室、浴区照度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23. 沐浴场所应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容器应密闭加盖,便于清理,能够有效预防控制病媒虫害孳生。

  24. 沐浴场所应设有预防控制病媒虫害的设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病媒生物侵入设施。

  25.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26.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GB9666规定。

  27.应按照最大设计接待容量1∶3的比例配备浴巾、毛巾、浴衣裤等用品用具,设置相应的库房,配备保洁存放容器或设备,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应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防潮等设施和措施,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和层架,设有机械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28.沐浴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签署《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告知承诺书》。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和告知书;

  5.图纸:场所布局平面图(需标注标明面积、各功能间名称、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6.沐浴场所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由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由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

  7.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证;

  8.卫生管理制度。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沐浴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 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一)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济南市XX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XXXX

  告 知 人:济南市XX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8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文化娱乐场所)

  一、审批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

  (四)《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170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2。

  3.照度: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厅室外的前厅为40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10lx。剧场前厅为60lx。

  4.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5.视距与视角

  5.1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6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5.2 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宽银幕小于幕宽的3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m。

  5.3影剧院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一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宽银幕边缘和后排中心点连线与银幕至对侧第一排的夹角不大于45°。

  6.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7.座位在800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8.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9.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10.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11.文化娱乐场所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12.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

  13.观众厅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14.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15.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16.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

  17.放映电影的场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min,空场时间不少于10min。换场时间应加强通风换气。

  18.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1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签署《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告知承诺书》。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和告知书;

  5.图纸:场所布局平面图(需标注标明面积、各功能间名称、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6.文化娱乐场所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由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由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

  7.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证;

  8.卫生管理制度。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文化娱乐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 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一)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济南市XX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XXXX

  告 知 人:济南市XX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9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医院候诊室)

  一、审批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

  (四)《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170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候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

  2.室内应采用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应日产日清。卫生间应随时清扫、消毒、保洁。

  3.候诊室应有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4.候诊室内禁止吸烟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

  5.候诊室内应设有痰盂和污物箱。痰盂和污物箱应每日清洗和消毒。

  6.不得在候诊室内出售商品和食物。

  7.候诊室内不设公用饮水杯。

  8.应有健全的消毒制度,疾病流行时应加强消毒(传染病专科医院应一天一消毒)。

  9.新建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应设分科候诊室。

  10.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签署《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告知承诺书》。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和告知书;

  5.图纸:场所布局平面图(需标注标明面积、各功能间名称、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6.医院候诊室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由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由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

  7.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证;

  8.卫生管理制度。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医院候诊室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一)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济南市XX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咨询电话:XXXX

  告 知 人:济南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0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游泳场所)

  一、审批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

  (四)《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卫办字〔2018〕170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 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2.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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