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鼓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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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鼓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7.2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鼓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鼓励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5日

  

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鼓励政策实施办法

  为鼓励各县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突破辖区限制,实现资源共享、共赢发展,进一步理顺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间利益分配关系,优化全市资源配置,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谁招商、谁受益,谁落地、谁受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坚持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统筹协调优质产业布局,形成飞地招商项目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各招商主体招商积极性。

  二、飞地项目界定

  飞地项目是指在本市辖区内,由项目引进县区(以下简称“引资方”)引进的招商项目,因区位不同、资源制约、规划限制或产业配套等因素不能在本地实施,根据全市产业布局,通过税收分成、任务指标共享等合作机制,经双方共同推动,协议到相应的县区(以下简称“承接方”)落户的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

  三、飞地项目标准

  (一)符合国家、省、济南市产业政策及产业总体规划,符合承接方规划和产业功能定位。

  (二)符合我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符合承接方项目建设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节能减排降碳标准等。其中,经济开发区单独供地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投产2年后年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其他工业集中区单独供地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投产2年后年产值不低于28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建设期限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施行。

  四、飞地项目建设要求

  (一)项目在完成土地招拍挂后,承接地应全力推进项目建设,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确保项目开工建设。

  (二)项目开工建设后,原则上2年内实现竣工。但投产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建设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一般不超过3年。

  (三)项目竣工按照协议约定时限达到达产目标。

  五、飞地项目利益分享

  纳入“飞地”项目财税利益分享的税收范围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主体税种县区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

  (一)税收分享

  1. 项目主体须在承接地注册且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2. 经确认的飞地项目,自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三税”由引资方与承接方按5∶5、4∶6、3∶7比例分成。此后引资方不再分享。

  (二)指标分享

  1. 招商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合同外资、实际外资均自设立起三年内,按引进方与承接方5∶5、4∶6、3∶7比例计统。

  2. 企业设立3年内,发生增减资的,按引进方与承接方5∶5、4∶6、3∶7比例或协议增减,并纳入统计。

  (三)双方另有协议的,按双方约定比例计统,原则上满3年后引资方不再分享。

  六、飞地项目确认

  项目引资方招商部门填制《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确认表》,经项目引资方和承接方招商引资管理部门确认签字(加盖公章),报市投资促进局审核确认(加盖公章),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名单提供给市财政部门。

  市内迁移企业不计算为飞地招商项目。

  七、财政结算

  (一)在每年12月25日前,由承接方税务部门负责提供飞地企业缴纳的“三税”(全口径)收入情况,加盖承接方招商、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提供的“飞地”项目缴纳的相关税费情况进行确认,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及本办法计算核定引资方、承接方财力分享金额,通过当年市与县区结算,办理当年县区的财力结算事宜。

  (三)在现行财政体制框架内实行“飞地”项目税收分享制度,各级财政收入划分体制不作调整。相关企业应按照财政体制就地纳税,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收征管。

  该办法出台前,县区之间已签订的飞地项目相关分成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有效期后按该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五年。

  附件: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确认表

  

附件

  

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确认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引资方

  承接方

  项目名称

  税收分成比例

  主要经营范围

  招商引资形成固投指标   分成比例

  合同外资指标分成比例

  注册日期

  实际外资指标分成比例

  引资方   意  见

  单位:盖 章

  承接方   意  见

  单位:盖 章

  市投资促进局   意  见

  单位:盖 章

  备注:1. 此表一式四份,引资方、承接方、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2. 此表由引资方负责填报,承接方配合填报。

                                           填报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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