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事故案例
近年来在建筑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各类建筑工程事故也是层出不穷,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我们建筑行业在工程建设中不可忽略的因素,下面整理了一些建筑安全事故案例供借鉴:
案例一: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事故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一、 事故经过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清华附中工程”)位于中关村北大街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校园内,总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
2014 年12 月28 日17 时许至22 时,钢筋组长李某某向班长李某请示,并报施工队人张某某同意后,指示塔吊信号工往基坑内3 标段的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上吊装21 捆钢筋。第二天7时许,又吊装3 捆钢筋。然而上述钢筋并未按施工方案规定逐根散开码放,且局部堆料过多。到了8 时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作业的多名工人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导致10 人死亡,4 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
的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 或28mm;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m~2.1m,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 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失,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致使作业人员未按照方案施工作业,擅自减小马凳钢筋直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能力。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全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
2、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一是总包单位建工一建公司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统一调配和协调管理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无法到现场履行职责,仍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致使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清华大学发现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行为后,也未及时督促整改。二是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经营管理混乱。总包单位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阶段,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的局面。
4、监理不到位。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5、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3、项目总监、项目执行总监、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监理公司总经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监理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00 万元的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处罚原因: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监理单位处罚原因及结果:北京华清技科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情况,未及时下达监理指令;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 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 条第3 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00 万元的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案例二: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大火
一、事故简介
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高层公寓起火。大火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着火时间:2010年11月15日14点30分左右,报警时间:2010年11月15日13点53分左右。
word/media/image1.jpeg二、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成立了“11.15”特备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该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在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规在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
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二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三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四是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五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六是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
这起事故还暴露出5个方面的问题: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电焊工上岗,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
案例三:北京央视大楼火灾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9年2月9日晚20时27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 楼工地发生火灾, 北京市消防中心调动16个中队、54辆消防车赶赴救灾,熊熊大火在三个半小时之后得到有 效控制,在救援过程中造成 1 名消防队员牺牲,6 名 消防队员和 2 名施工人员受伤.建筑物过火,过烟面 积 21333 平方米,其中过火面积 8490 平方米,楼内 十几层的中庭已经坍塌, 位于楼内南侧演播大厅的数 字机房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638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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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原因分析
9日是中国农历正月十五,是传统节日元宵节,人们有闹花灯,放焰火的习俗。根据北京市政府定,这一天也是今年春节期间五环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最后一天。此前,北京已连续106天没有有效降水,空气干燥。但北京气象专家9日晚说,央视新址大楼所在区域的地面风速为每秒0.9米,属于微风, 基本上不会形成风助火势的严重状况。由于风力不大,大大减小了本次事故的损失。
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建设单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大型礼花焰火燃放活动。
(2)有关施工单位:大量使用不合格保温板,配合建设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3)监理单位: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违规采购,使用不合格保温板的问题监理不力。
(4)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工程中使用不合格保温板问题监管不力。
三、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央视大火案发后,71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当中央视新址办主任徐威、副主任王世荣、央视国金公司总工程师高宏等44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当中给予中央电视台台长赵化勇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中央电视台副台长、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李晓明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加强火灾事故的防范措施
1、按有关规定建设完善消防设施。建设单位所有装饰,装修材料均应符合消防的相关规定。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各类消防设施,并设专人操作维护,定期进行维修保养。要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防火,防烟分区,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通道的长度,宽度及疏散楼梯等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占用,阻塞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间,严禁在疏散楼梯间及其通道上设置其他用途和堆放物资。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部门 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值班巡视制度,成立消防义务组织,组织消防安全演习,加大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
3、强化对重点区域的检查和监控。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加强日常巡视,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应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管道,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
4、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要加强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灭火知识,使员工能够熟悉火灾报警方法,熟悉岗位职责,熟悉疏散逃生路线。要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习,加强消防实战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5、加大消防监管力度。消防部门要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案例四: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在建楼房倒塌事故一、事故简介
2009年6月27日早晨5时30分左右,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位于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路口的“莲花河畔景苑”一栋13层在建住宅楼突然倒塌,造成一名工人死亡,无人受伤。
word/media/image3.jpeg二、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显示:原勘察报告,经现场补充勘察和复核,符合规范要求;原结构设计,经复核符合规范要求;大楼所用PHC管桩,经检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据分析,楼房倒覆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紧贴7号楼北侧,在短期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m左右;与此同时,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4.6m,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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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倒塌的间接原因:一是土方堆放不当。在未对天然地基进行承载力计算的情况下,建设单位随意指定将开挖土方短时间内集中堆放于7号楼北侧。二是开挖基坑违反相关规定。土方开挖单位,在未经监理方同意、未进行有效监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也没有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挖基坑。三是监理不到位。监理方对建设方、施工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有效处置,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四是管理不到位。建设单位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法指定施工单位,压缩施工工期;总包单位未予以及时制止。五是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方对基坑开挖及土方处置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六是围护桩施工不规范。施工方未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施工速度快于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倒塌楼房下的古河道淤积层也是造成事故的诱因之一。7号楼下面的古河道淤积层有30m深,前段时间上海的大雨,导致淀浦河河水的起伏,7号楼的桩基周围的土有可能受河水影响流失。另外,先建主体后挖地下室的违规施工,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案例五:8·13凤凰县沱江大桥垮塌事故一、事故简介
沱江大桥是湖南省凤凰县至大兴机场二级路的公路桥梁,为双向二车道设计。大桥总投资1200万元,桥长328米,跨度为4孔,每孔65米,高度42米。此桥属于大型桥梁,于2003年动工兴建,计划2007年8月底竣工。
word/media/image5.png2007年8月13日下午4点45分,大桥正进入最后的拆除脚手架阶段,突然,大桥的四个桥拱横向次第倒塌。经过123小时的现场清理和搜救工作,到8月18日晚,现场清理工作结束,152名涉险人员中88人生还,其中22人受伤,6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湖南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从立项审批、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质量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
1、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对堤溪沱江大桥进行了原设计和坍塌阶段结构平行检算,结果表明,原设计的主拱圈和桥墩强度和刚度能满足规范要求,原设计的结构布置、结构尺寸、选用材料较为合理,设计的施工工序基本可行,但营运期间拱圈安全储备偏低。
多种综合地质勘察表明,堤溪沱江大桥桥墩、桥台未见位移发生,导致大桥坍塌的直接原因是主拱圈砌筑材料未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降低。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最薄弱部位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1)主拱圈砌筑材料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主拱圈从其设计和规范要求来说:
一是按照“60号块石,形状大致方正”的设计要求控制拱石规格,实际施工时多采用重50~200kg、且未经加工的毛石,坍塌残留拱圈断面呈现较多片石。
二是主拱圈砌体未完全按“20号小石子混凝土砌筑60号块石”的要求施工,部分砌体采用了水泥砂浆。主拱圈大部分砌体小石子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规范要求值,其中1号孔1~2号横墙之间主拱圈砌体小石子混凝土的实测抗压强度尤低。特别是在0号台拱脚处小石子混凝土平均强度不足5MPa,与设计指定20号小石子混凝土强度相差甚远。
三是机制砂含泥量较高,最大值达16.8%,远远超过不大于5%的要求。碎石含泥量为2.6%,超过不大于2%的标准。
四是采用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等级32.5)不合格,烧失量在5.22%~5.98%,不能满足不大于5%的标准要求。
(2)砌筑工艺不符合规范规定
一是设计要求主拱圈砌筑程序为“二环、二三带、六段”(小编注:砌筑拱圈时,应根据拱圈跨径、矢高、厚度及拱架的情况,设计拱圈砌筑程序。对于跨径≥25m的拱圈,一般采用分段砌筑或分环、分带、分段相结合的方法砌筑),而实际施工更改为“三环、五带、六段”,按“田”字形或分割为更多条块的方式无序砌筑,导致砌体整体性差。
二是主拱圈、横墙、腹拱、侧墙连续施工,并在主拱圈未完全达到设计强度即进行落架施工作业,造成砌体缺乏最低要求的养护期,拱圈提前承受拱上荷载,降低了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
三是拱圈砌体强度尚在发展中,弹性模量较低,腹拱侧墙及填科等加载不均衡、不对称,导致拱圈变形及受力不匀。
四是各环在不同温度无序合龙,造成拱圈内产生附加永存的温度应力,削弱了拱圈强度。
(3)拱圈砌筑质量差
砌缝宽度极不均匀,最大处超过10cm(设计要求不大于5cm)。部分砌筑不密实,未进行分层振捣。砌体存在空洞(大的空洞直径超过15cm),下雨或洒水养护时桥下漏水现象较普遍。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达13项,其中0号台拱脚处大约4m多宽范围内的砌体质量最差。
2、事故间接原因
对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乃至有关主管部门都负有一定责任。
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有关桥梁建设的法规标准,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违规乱用料石,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
建设单位对发现的施工质量不合规范、施工材料不合要求等问题未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甚至要求监理不要上桥检查。
监理单位未能依法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未予以制止,在主拱圈施工关键阶段投入监理力量不足,对发现的主拱圈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拱圈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签字验收合格。
勘察设计单位违规将地质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设计深度不够,现场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
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未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等,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案例六:浙江省杭州市地铁坍塌事故一、事故简介
2008年11月15日15时15分,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车站北2基坑发生基坑坍塌事故,造成21人死亡, 4人重伤,20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961万元。
事故经过:2008年11月15日15时15分,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车站北2基坑西侧风情大道路面下沉致使基坑基底失稳,导致西侧连续墙断裂,基坑坍塌,倒塌长度约 75m左右。东侧河水及西侧风情大道下的污水、自来水管破裂后的大量流水立即涌进基坑,积水深达9m。事发当日,造成3人死亡,18人失踪,24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为确保事故原因分析和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浙江省事故调查组聘请了省内外各方面专家组成事故原因技术分析小组,对北2基坑施工建设过程中勘探、设计、施工程序、设备材料、土性等要件进行技术分析。经过对湘湖站北2基坑施工现场反复勘察,查阅、分析大量有关技术资料。对相关人员调查取证,并通过一系列探测、检测、试验和验算,形成了《杭州地铁湘湖站“11.15”基坑坍塌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以及《岩土工程勘察调查分析》等9项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又专门组织国内相关权威专家,对《杭州地铁湘湖站 "11.15”基坑坍塌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进行了评审。
2010年2月10日,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发布了《杭州地铁湘湖站"11.15”坊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认定“11.15”坍塌事故原因如下:
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坍塌,是由于参与项目建 设及管理的X工程有限公司,安徽X设计研究院,浙 江大合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浙江省地矿勘察院,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同济工程项目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方面 工作中存在一些严重缺陷和问题,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和积极防范整改,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1、直接原因:
(1)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冒险作业、基坑严重超挖; 支撑系统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
(2)监测单位(安徽XXXX设计研究院以浙江大合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名义,实为挂靠)施工监测失效, 施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2、间接原因:
(1)施工方面的原因
没有严格按照设计工况进行土方开挖。由于土方超挖,支撑施加不及时,支撑轴力、地下连续墙的 弯矩及剪力大幅度增加,超过围护设计条件。
现场钢支撑安装不规范,活络头节点承载力不满足强度性能要求;钢管支撑与工字钢系梁的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立柱之间也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剪刀撑;部分钢支撑的安装位置与设计要求差异较大;钢支撑与地下连续墙预埋件未进行有效连接,降低了钢管支撑的承载力和支撑休系的总体稳定性。
项目经理部成立后,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随意变动,项目经理长期缺位,事发时项目总工没有工程师职称,不具备任职条件;现场施工员未经资质培训,无施工员资格证;劳务组织管理和现场施工管理混乱, 员工安全教育不落实。
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施工。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北2基坑底部和基坑端头井部位地连墙有侧移现象,以及监测单位不负责任,监测数据失真等重大安全隐患,都未引起重视和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在发现地表沉降及墙体侧向位移均超过设计报警值,以及发现风情大道下陷、开裂等严重安全隐患后,仍没有及时采取停工整改等防范事故的措施。
(2)监测方面的原因
a、监测内容及测点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
b、部分监测内容的测试方法存在严重缺陷。
c、提供伪造的监测数据。电脑中的数据与报表中的数据不一致,存在伪造数据或采用对内对外两套数据的现象。
(3)监理方面的原因
a、未严格按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
b、未按规定程序验收哦。
c、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
(4)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a、施工企业有关上级对湘湖站项目部管理失职。 湘湖站项目部建立以来,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随意变 动,现任经理经常不到位,现任项目总工程师没有工程 师职称,不具备任职条件,现场施工员未经资质培训, 也无施工员资格证,劳动力组织管理和现场施工管理混 乱。
b、设计、施工、监理、业主单位对项目施工风 险认识不足,监管不力。
c、杭州地铁集团公司对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重视 不够,管理不到位。
d、杭州市建设主管部门落实《杭州市地铁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政府第(234)号令)有关“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地铁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 督”的规定不够到位,对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平时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e、杭州市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地铁建设过 程中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
f、杭州地铁1号线建设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发改 委和省发改委批复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前期准备不足,工程建设点多面广,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安全管理经验相对缺乏。
案例七:文山州职教园区学生活动中心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15 年2月9日14时许,文山州职教园区学生活动中心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8 人死亡,7 人受伤。该工程四层全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10000 平方米,总投资3500万元。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随意搭设模板支架,现场实测钢管壁厚和扣件材质严重不合格,混凝土浇筑施工顺序错误。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本次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支撑架架体搭设不规范,架体构造存在严重缺陷;支撑架的强度、稳定性等未经计算验证;支撑架安装存在违规现象(施工方案未经论证,施工成果未经验收);钢管、托撑存在质量问题;混凝土构件浇筑顺序、浇筑方式存在错误等,导致支撑架局部荷载过大、受力偏心,浇筑区域的支撑架出现强度、稳定性破坏,从而引发支撑架整体坍塌。
2、间接原因
(1)顺佰泰建筑公司(项目施工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合法施工手续,即先行开工建设;无视和拒绝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下发的停工指令通知,企业相关负责人多次视施工事故隐患于不顾,盲目组织工人冒险施工;违反住建部建质〔2009〕87 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通知的第九条规定,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专项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擅自组织高支模施工;违反住建部建质[2009]254 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第3.3 条规定,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模板搭建结束后,未经相关方工程技术人员验收签字,即组织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违反住建部建质〔2009〕254 号文件第4.4.2 条规定,浇筑混凝土时,框架柱与梁、板一起浇筑,框架柱混凝土未达到相应强度,不能提供有效的侧向支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没有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人员违章、违规指挥,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2)永通房地产公司(项目业主单位),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履行项目建设业主方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
(3)云南监协监理公司(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高支模施工专项方案论证,未对高大模板搭建工程进行验收签字,虽对施工单位下发停工指令,但施工单位拒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制止其施工,也未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州住建局)报告。
(4)州教投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永通房地产公司履行项目建设业主方的安全监管职责,未有效制止施工单位(顺佰泰建筑公司)违规违章施工。
(5)州住建局(建设项目行政监管部门),在该项目施工监管过程中,安监站虽然进行了7 次检查,对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施工下发了两次停工通知书并实施了行政处罚。但是,顺佰泰建筑公司仍然没有停工整改,屡次拒绝执行安全监管停工指令通知违法违规组织施工,州住建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违法施工行为。
三、事故性质
此事故属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建议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的事故责任单位(4 个)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不力,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顺佰泰建筑公司未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即进行高支模搭建施工制止不力;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工程搭建结束,未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验收签字;虽对顺佰泰公司下发停工指令,但顺佰泰公司拒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采取进一步措施落实监理意见等,对此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给予60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建议住建主管部门依法对监协监理公司及负责人刘波、总监理工程师普学金、监理员胡仁再三人相关资质进行降级处理。
案例八:广东省信宜市深基坑坍塌事故2011 年8 月28 日9 时20 分左右,广东省信宜市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6 人死亡,3 人受伤。
一、事故经过
该项目为框架结构,地下两层。建设单位负责人找来挖掘机老板等人对南侧边坡土体进行开挖。8月28日上午,负责人指挥挖掘机司机在基坑南侧挖沟槽,同时请来9名扎筋工人(其中8人是第一次到工地)准备绑扎护壁钢筋。7时30分开始作业,半个小时后,挖掘机司机开挖的沟槽已经形成,沟槽底部距离坡顶5~6m,坑壁已成近直立状态且有些许泥土下滑现象,坡顶上临时办公室距坑边仅0.6m,项目负责人指挥9名扎筋工人下到沟槽绑扎钢筋。9时20分左右,基坑南边的边坡土体突然失稳,连同坑边临时房屋大半坍塌滑落坑内,掩埋坑下扎筋作业的9名工人,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即在砂质软土坑边未做任何支护情况下,违章指挥挖掘机垂直开挖南侧砂质土,深度达到5~5.3m,基坑自重和上部建筑物荷载共同作用下发生剪切破坏失稳坍塌。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施工,对施工工人没有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对曾经出现的泥土下滑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终酿成事故。
(2)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2011年7月10日~2012年7月5日),曾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公司副经理等人参与施工现场定桩放线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明知建设单位无证非法开工,既不制止也不向市住建局报告,致使建设单位非法施工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
三、事故处理
监理单位,多次派人在施工现场指导,曾向建设方和施工方发现隐患整改通知并多次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履行监理义务,尽到监理职责,免予追究责任。
案例九:湖南省张家界市高支模坍塌事故2010年8月30日8时50分许,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文教中心工程工地,外脚手架突然坍塌,造成施工作业人员3人死亡,5人受伤。
一、事故经过
2010年8月30日8时30分许,施工人员开始拆除主楼24层外脚手架。上午7 时许脚手架拆除作业完成,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作业内容为:石材材料班往西山墙外脚手架上(主楼第5层高度处)运送石材。运送6块石材后,因升降机原因暂停运送;4名施工人员在主楼西山墙外脚手架上(主楼第6层高度处)进行保温材料粘贴施工。上午8时10分许,电焊班组6人从主楼南侧转至主楼西山墙外脚手架上(主楼第2、3、5、6 层高度处)施工作业。上午8时50分许,主楼西山墙落地外脚手架突然整体坍塌,脚手架上7名作业人员随之坠落,全部被坍塌的脚手架掩埋。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石材在脚手架上集中超载堆放,过大的荷载传至立杆底部,超过立杆的承载能力,立杆失稳造成脚手架整体竖向坍塌,是主要原因。
2、间接原因
(1)脚手架存在质量缺陷。脚手架钢管和扣件质量不符合规范规定;同时事故发生时,局部脚手架连墙件已失效,降低了脚手架的安全性,导致脚手架在短时间内整体坍塌。
(2)工程管理混乱。施工单位在未派驻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安排无执业资格人员组织作业人员进场施工,造成施工安全管理网络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缺失,未能开展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在脚手架上超载堆放石材的违章作业行为。
(3)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脚手架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对脚手架钢管、扣件不符合规范和局部脚手架连墙件缺失的问题没有及时整改;同时,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严格,未督促公司整改安全管理网络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缺失的问题,也未对分包单位使用脚手架的情况开展巡查,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脚手架上集中超载堆放石材的事故隐患。
(4)总包单位对承接的工程失管漏管。即未按照合同规定派出项目经理等人员实施工程施工管理,也未对分公司严格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分公司违规组织施工的行为。
(5)总包单位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不力,即未及时发现和督促项目部整改脚手架存在的问题,也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部对分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6)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在审批同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后,未对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脚手架搭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严格跟踪监理。
案例十:河南平顶山市筏板钢筋坍塌事故2011年3月1日22时40分左右,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建筑工地16号楼发生一起基础筏板钢筋坍塌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90万元。
一、事故经过
2011 年3 月1 日施工队进行基础钢筋绑扎作业。19 时左右工人吃过晚饭开始加班,其中有10余名工人在基础筏板上、下网片之间作业。19时30分左右,塔吊司机往基坑里吊钢筋,先后吊了13吊约15t,大部分放在了筏板基础北侧。22时40分左右,基础筏板晃动了一下,由南向北倾斜,3、4s后倒塌,把在上、下网片之间作业而来不及撤离的8名工人压在下面。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筏板基础钢筋笼上网片集中载荷。筏板基础钢筋笼上下网片靠马凳支撑,马凳筋用一根钢筋折弯制成,底部缺少2 个方向的支撑,无法形成稳定的支撑面;且其高度较高,稳定性差;马凳筋与上层网片钢筋是点接触,用扎丝绑扎连接;马凳的支脚无连接,平放在基础底板上,筏板基础周围没有安全支撑及模板支撑,马凳筋不能支撑较大的压力。施工队违规在上层网片上堆放了13吊约15t用于扎边网的钢筋,且大部人堆放在北半部;加之上层网片的自重、上层网片上10余名作业工作自重及工人作业和走动时产生的晃动等多种力作用,致使上下层网片之间的马凳筋向北倾斜,上层网片钢筋随之向北整体坍塌,配成事故。
(2)钢筋班工人违规进入上下层网片间进行绑扎作业。钢筋班工作安全意识差,没有认识到作业环境存在危险性,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盲目进入上下层网片间工作,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3)筏板基础四周没有采取稳定加固支撑措施,施工过程中安全防护措施不力。没有采取任何确保上层网片因外力作用不产生较大侧滑的安全措施,从而增加了工人在上下层网片中间和上层网片上面作业的危险性。
2、间接原因
(1)班长擅自组织工人晚上加班作业。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加班作业。
(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16号楼项目部自开工以来没有安排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钢筋班违反规定安排加班监督制止不力。同时在未安排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塔吊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就在施工中吊运钢筋。
(3)监理不到位。工地多次违反规定进行夜间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塔吊未经检验多次使用,监理单位也未予以有效制止。
(4)上下层网片之间的支撑方面设计上说明不清。设计图纸说明中对支撑钢筋的描述不清,易导致施工方的选用失误。无马凳放样图。上下层网片间使用的马凳筋存在有明显的设计制作缺陷。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实测马凳筋的间距1.3m左右,而设计的距离是1m,这样的设置必然加大上下网片间马凳筋载荷。
(5)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钢筋班20余名工人进入工地施工前,项目部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6)施工现场照明不好。仅有两盏灯做夜间照明,不具备作业照度,施工作业人员无法有效观察到周围的安全情况。
(7)16号楼没有进行招投标并层层转包。建设单位将16号楼工程承包给承包单位后,又被转包给没有资质、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的个人,后工程又被层层转包分包。
三、事故处理
对项目总监,由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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