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冶北方公司被强行待岗劳动仲裁的案例

时间:22-11-26 网友

二十冶北方公司被强行待岗劳动仲裁的案例

案情简介:

XXXX于X月X日到XX冶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月X月X日起至X月X日止的《劳动合同书》。XXXX入职时担任行政助理工作,后兼职市场助理工作。双方约定XXXX的月工资标准为元。某冶金公司以XXXX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为由,于X月X日作出了因XXXX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XXXX认为,其在工作中尽心尽力,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故此,XXXX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X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为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该冶金公司应支付XXXX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X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XXXX在工作中是否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以及XXXX所诉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是否符合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无法采信,即公司以XXXX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成立,鉴于双方均无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XXXX于X月X日到该冶金公司工作,双方于X月X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XXXX于以前在公司工作时间,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XXXX于以后在公司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X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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