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别商标标识真伪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7.11.05
∙【文 号】
∙【施行日期】1987.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
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别商标标识真伪问题的复函
(1987年11月5日)
江苏省邗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87年10月14日来函收悉。就函中所提问题,我局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对其注册商标标识真伪的鉴别,注册人最有发言权。所以,由商标注册人出具的这类鉴定证明,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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