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代理投诉商标侵权案件问题的复函

时间:24-05-16 网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代理投诉商标侵权案件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8.01.18

∙【文 号】

∙【施行日期】1988.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商标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代理投诉商标侵权案件问题的复函

  (1988年1月18日)

  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87年10月26日来函收悉。对函中所提问题,现答复如下:  

  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有关当事人都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依《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国商标注册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如果有关当事人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按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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