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计价费[1996]381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6.03.05
【实施日期】1996.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计价费[1996]38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广告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2月19日发布了《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5]23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做好《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广告经营、发布单位的调查统计,摸清底数,尽快部署开展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工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和要求履行备案手续。中央在京直属单位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向国家计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其它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备案管理分工权限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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