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12
∙【字 号】湘政办函[2006]118号
∙【施行日期】2006.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6]118号)
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精神,切实落实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经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单位贯彻落实湘政发[2005]12号文件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重要举措及职责分工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1、做好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清理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参加)
2、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落实下述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
(1)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机场、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政策措施。(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工办、省电力公司按职能分别牵头)。
(2)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以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省发改委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联等参加)
(3)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按职能分别牵头,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参加)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证券办、湖南银监局按职能分别牵头,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等参加)
3、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的政策措施。 (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经委按职能分别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工商联、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等参加)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支持
1、省财政在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各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牵头,省经委等参加)
2、加大财政预算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贸发展促进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贴息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等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办、省乡镇企业局按职能分别牵头落实)
3、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等参加)
4、研究制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贷款比重、开展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的具体办法。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省地方金融证券办按职能分别牵头,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中国银行、省建设银行、长沙交通银行等参加)
5、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制定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省经委牵头,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等参加)
6、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鼓励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信托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健全产权交易和监管制度。 (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牵头,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湖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联等参加)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1、研究制定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意见。 (省经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等参加)
2、研究制定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 (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参加)
3、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省经委牵头,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参加)
4、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活动,支持建立适应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支持平台。 (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委、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参加)
5、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研究政府采购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办法。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别牵头,省经委、省信息产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知识产权局、长沙海关等参加)
6、建立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管理办法,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牵头,省经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等参加)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1、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高院、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能分别牵头,省工商联参加)
2、保障非公有制经济职工的合法权益。 (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省经委、省监察厅、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妇联、省工商联等参加)
3、开展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稳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省劳动保障厅牵头,湖南保监局等参加)
4、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 (省总工会牵头,省经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等参加)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1、改进完善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和管理规范。 (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经委等按职能分别牵头)
2、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做优,制定《加快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联等参加)
(六)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和服务
1、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特点,改进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服务水平。(省经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能分别牵头)
2、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三乱”治理。 (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牵头,省公安厅、省高院、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经委等参加)
(七)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1、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经委牵头并负责日常工作,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
2、进一步理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管理工作体制。(省编办、省人事厅牵头,省经委参加)
3、建立适合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统计制度和监测体系。 (省统计局牵头,省经委、省交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邮政局、省工商联等参加)
4、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 (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经委等参加
)
二、几点要求
1、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本省实际,按分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分工项目中凡属建章立制的,有关部门要抓紧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起草或相关制度的建立完善;凡属改革举措的,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凡属改进工作的,要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并抓好落实。
2、要明确责任人,落实好工作班子,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3、各牵头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所承担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参加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省经委要搞好项目的协调、跟踪和反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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