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时间:24-05-16 网友

广州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对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活动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本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使用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在广州市辖区内由政府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建设的主要用于基层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包括健身路径、乒乓球台、羽毛球场、篮球场、足球场、社区体育活动室等各类体育设施。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须面向公众开放,并具有公益性质。

【本条规定了《办法》适用范围和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定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负责本街镇范围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条规定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主体.】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有计划积极开展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社区群众的体育健身需求,促进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充分利用,确保基层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安全、有序、文明、健康开展.

【本条规定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各镇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筹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资金。

【本条规定可以多渠道、多来源筹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

第六条 鼓励引入和创新社会合作模式,积极利用社会力量、社会资金进行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本条规定鼓励开展社会合作,引入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公共体育设施.】

第七条 任何组织、单位、个人不得利用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从事违法或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本条规定禁止破坏行为以及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第二章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遵循配置均衡、规模适当、方便实用、安全合理的原则,注重回应和满足基层群众的日常体育健身需求。

【本条规定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选址应当按照因地制宜、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周边安全的原则,注重便民利民,方便群众就近开展健身活动,提高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使用率。

【本条规定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选址的总体方向和要求。】

第十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划拨地、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地以及其他形式的用地。

【本条规定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的范围。】

第十一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可以采取综合利用、改造提升、新建扩容的方式.立足整合资源、改善质量、填补空白,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体育中心、公园绿地、闲置厂房、校舍操场、社区空置场所、农村公共场地、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城市高架桥底、人防工程以及荒草地、盐碱地、河漫滩、废弃矿山等未利用土地,拓展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场地,改善体育设施水平,填补体育设施空白。

【本条规定采用综合利用、改造提升、新建扩容的方式积极拓展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主要使用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包括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努力争取本级政府不断加大对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

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规定的落实,以及关于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的落实.

【本条规定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资金来源以及加大资金投入的要求。】

第十三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本条规定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设计的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体育设施的质量标准或者受到国家有关质量检验部门的认证,室外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11)标准,由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确保安全、实用,符合大众健身需求。

【本条规定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每年可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用于支持本级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尤其是对市本级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重点项目或薄弱环节给予支持。

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必须按相关规定和项目要求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用于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任何单位、部门都不得扣减或挪为它用。

【本条规定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对建设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项目的支持,不断加大对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投入。

【本条规定应加大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投入。】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活动,确保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符合本办法规定。

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修订完成本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名录》,并于每年4月15日之前报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编制年度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责任。】

第十八条 鼓励各街道、各镇使用街镇财政资金建设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各街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本条规定鼓励街镇建设社区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街镇建设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应给予指导和协助,对体育场所和体育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应当提出改正要求.

【本条规定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指导、协助、监督街镇建设社区公共体育设施。】

第二十条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筹资金建设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各居委、村委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各街镇对各居委、村委建设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应给予指导和协助.对体育场所和体育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各街镇应当提出改正要求,并督促其改正。

【本条规定鼓励居委、村委建设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街镇给予指导、协助、监督.】

第三章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实行属地管理。

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实施属地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实施属地管理。

【本条规定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实行属地管理以及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主体。】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资产登记主体是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设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

【本条规定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赞助等形式建设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已经移交给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镇的,由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者所在街镇作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未移交的,由体育设施建设主体作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但体育设施所在街镇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该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本条规定捐赠、赞助等形式建设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

第二十四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本条规定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专人专责管理和维护”制度。】

第二十五条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确保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规范、有序、正常使用,确保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到位、精准有效。

【本条规定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对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设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维护专员负责巡查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处理制度;同时,应当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纳入网格化管理,按照广州市及所在区关于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开展工作。

【本条规定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的日常巡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维护专员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可能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安全问题。体育设施、体育场所以及周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

(二)维修问题。体育设施已损坏,需要维修。

(三)更换问题。体育设施损坏程度较高,没有维修必要,需予以更换.

(四)报废问题。体育设施已达到国家关于安全实用标准年限或生产厂家对器材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予报废;体育设施已经严重损坏,没有维修必要、也没有更换必要的,应予报废.

(五)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存在的其他问题.

【本条规定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日常巡查的范围及重点问题。】

第二十八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维护专员发现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问题的,应当在发现当日填写《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问题报告单》并提交该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做出如下处理。

(一)存在安全问题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问题报告单》后的次日,立即停止该问题设施的开放和使用,并在停止使用后十五日内进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无法在上述期限消除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二)存在维修问题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问题报告单》后的次日,立即停止该问题设施的开放和使用,同时在停止使用后的十五日内维修完毕并向社区群众开放使用.遇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维修完毕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三)存在更换问题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问题报告单》后的次日,立即停止该问题设施的开放和使用,同时在停止使用后的三十日内更换完毕并向社区群众开放使用.遇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更换完毕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四)存在报废问题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问题报告单》后的次日,立即停止该问题设施的开放和使用,同时在停止使用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报废并将报废的体育设施全部移除。遇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更换完毕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报废审批及拆除程序。

(五)存在其他问题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社区公共体育设施问题报告单》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本条明确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后的处理程序、处理方式以及处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 除日常巡查以外,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集中排查,对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存在的安全、维修、更换、报废问题集中统一处理。

【本条规定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中的集中排查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每年度应当至少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进行集中排查,对排查后发现的问题,要求问题设施所属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限期整治。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保证本区内所有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正常使用率达到98%以上。

【本条规定了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集中排查和处理制度,并规定各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正常使用率须达到98%以上。】

第三十一条 社区群众发现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存在问题或者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存在问题,可以向所在街镇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反映,街镇、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反映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作出书面回复。

【本条规定社区群众对设施存在问题和设施管理存在问题的投诉建议及其处理制度。】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之前,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全市各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本考核列入全市群众体育考核工作中,考核结果等次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向区政府通报。

对考核优秀的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对考核不合格的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本条规定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全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规定了考核等级及相应的奖惩处理。】

第三十三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但仍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放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

  (二)挪用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

  (三)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收入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规定对体育设施履行资产登记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对体育设施进行维护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问题的;

(七)怠于履行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主管职责的.

出现以下情形,可视为造成严重后果:

(一)未认真实施日常巡查制度的,造成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超过三个月存在安全、维修、更换、报废或者其他使用和维护问题的;

(二)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存在安全、维修、更换、报废或者其他问题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环境破坏等事故的;

(三)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主管单位未按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及时处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存在的问题,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

(四)将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收入挪作非法之用或者挪作他用并无法追回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维护专员怠于履行巡查职责,没有发现或者没有及时发现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存在问题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未改正的或者发生上述严重情形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依职权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条规定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制度。】

第三十四条 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属地管理单位怠于履行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职责的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开展管理工作的,上级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规定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学校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面向公众开放且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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