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校长负责制的理解
曹杨新村幼儿园 曹洁 2010.11
我国的校长负责制从解放初期至今,已断断续续实行了半个多世纪。但是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原因,该制度一直不够完善,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对此,我们又做出了许多的完善:
20多年来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推动了校长负责制的不断完善。
从校长的职责、权力角度作出的概括“什么是校长负责制?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学校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
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告诫人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学校出现的一系列权力滥用的问题都与权力失去制约有关。这些问题不仅与学校内部监督机制有关,而且与外部监督机制也有很大关系。
那么,该如何解释校长负责制的内涵呢?1982年,我用“上级机关领导,校长全面负责,支部保证监督,教工民主管理”来解释,并非没有根据。现在实行的校长负责制,不是突然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多年演变过来的。新中国建国以后,我国中小学内部的领导体制,经过多次变革,实行过多种领导体制。争议最大的是两种,一种是“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这是1963年3月原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文规定的。“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可简称为“上级机关领导”,学校党支部的作用可简称为“支部保证监督”。这就是“政策依据”。只有在这种领导体制下,才谈得上“校长全面负责”。不具备“上级机关领导”和“支部保证监督”这两条,而是“在党支部领导下”,校长就不可能“全面负责”。另一个引起争议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这是1957年整风反右后和“文革”结束后中小学实行的领导体制,是1978年9月原教育部重新颁发的《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文规定的,也是“政策依据”。在这种校长负责制下,校长就不可能“全面负责”。这一文件出台后,不少中小学校长对这一领导体制提出异议。他们呼吁:“一个基层单位,领导和负责是不能分开的。党支部管领导,校长管负责,校长是无法负责、无力负责的。”校长们的意见是有道理的。所以校长负责制提出后,得到许多校长的拥护。但是能不能把校长负责制简单地界定为“校长负责制就是校长全面负责”呢?前面说过,如果不具备“上级机关领导,支部保证监督”这两条,而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那么校长就不可能“全面负责”。在《关于校长负责制的几点思考》一文中说过:“什么叫校长负责制?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学校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但是,这样概括失之过简,因为我国学校内部涉及各种关系。例如,党委(在中小学是党总支、党支部)在学校占有什么样的地位、起什么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占有什么地位、起什么作用?校长同党支部、教代会是什么关系?这些都是中国的国情,和外国不同。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校长负责制,是很难表述清楚的。”我仍然认为,探讨这一问题,不要纠缠在概念的表述上,而要抓住学校内部领导体制的主要问题,抓住来自实践中的问题。
学术争鸣,就是各抒己见。在争鸣中应充分尊重不同观点者的意见。有人认为,校长负责制实行了十几年,至今没有把它的含义定下来,是教育管理理论界的“悲哀”。我认为,在争鸣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正常现象,何悲哀之有?管理学是历史悠久的老牌学科,但什么叫管理,至今没有公认的定义。我们能说这是管理理论界的悲哀吗?因此,我不赞成在学术争鸣中使用这种语言。这种语言讽刺意味甚浓,是对不同意见者的不尊重,不利于学术争鸣的健康开展。
虽然,校长负责制的的界限是很难明确的,但是国家也在制定一定的相关的对学校管理更加有效地管理机制,校长负责制一定也会越来越完善,学校管理工作也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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