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明确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相关承包商在生产、作业和办公区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1、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2、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3、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 m ≤ h≤5 m;5 m < h ≤15 m;l5 m <h ≤30 m;h > 30 m。
4、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GB/T 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5、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6、GB 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7、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8、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9、不存在4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4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 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m
2≤ h ≤5
5< h≤ 15
15< h≤ 30
30>h
A
Ⅰ
Ⅱ
Ⅲ
Ⅳ
B
Ⅱ
Ⅲ
Ⅳ
Ⅳ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负责规定和修订本规定,并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第六条 各部门、车间按要求执行本规定。
第七条 属地单位
1、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单位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情况。
2、负责高处作业许可的审批,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
3、确保作业现场环境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八条 作业单位
1、负责组织高处作业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
2、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安全培训教育。
第九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
1、负责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2、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高处作业,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 组织作业前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4、及时纠正作业现场违章行为。
第十条 作业批准人
1、审查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3、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
4、批准或取消作业。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
1、持有效的高处安全作业证进行高处作业,有法律要求的必须取得资格证书。
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 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风险削减措施未落实不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5、有权拒绝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二条 监护人
1、确认高处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2、确认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
3、 确认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符合要求。
4、核实作业人员与许可证上人员相符。
5、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6、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启动应急预案。
7、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应佩戴明显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8、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管理要求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前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七条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十八条 《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第十九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第二十二条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第二十三条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四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第二十五条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许可证》内。
第二十六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第二十七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二十八条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许可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三十一条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许可证》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作业许可
1、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所属单位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如供电线路维护、车间常规检维修、正常登高巡检等,可不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但必须经本公司相关部门确认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
——高处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组织对所有作业人员统一培训,进行风险识别和控制,制定操作规程或工作方案。
——高处作业涉及动火、动土、吊装、临时用电、管线开闭、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许可规定。
——严禁在五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暴雪、大雾等气象条件下, 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
第三十三条 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由高处作业点生产车间提出申请并办理。
第三十四条 高处安全作业证办理
1、作业单位现场车间安全员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2、作业单位现场车间负责人应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相关单位人员,实地检查各项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合格后,相关人员在相应栏内签字。
3、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领导、安全管理部负责人批准,特殊高处作业经所在车间负责人、作业负责人会签后,由安全管理部负责人、生产领导、(生产领导不在单位时由当日值班领导审批)批准。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已落实,现场检查合格后批准。未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严禁作业。
4、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变更时,应经批准人和申请人审批。
5、作业完成后经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验收合格后,由申请人与属地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
6、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由作业车间、生产部、安全部各持一份。
第三十五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8小时,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得超过72小时。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立即终止作业,监护人可提出取消高处作业许可,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办理取消手续。需要继续作业时,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高处作业与作业方案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 事故状态下。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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