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合同范本5篇

时间:24-03-27 网友

合作经营合同范本5篇

合作经营合同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工程合作经营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合作经营项目: 地面建设工程。

  三、合作经营地点: 省 县。

  四、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垫付。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 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 万元(主要用于补足前任合伙人撤资款项)。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 万元投资款,剩余 万元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全额到位。

  3、 年3月31日前应付前任合伙人撤资的 万利息,双方各承担__万元。

  4、乙方垫付 年 月开工前期全部费用。(回款前)

  五、股份划分:甲方 %、乙方 %。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六、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双方共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七、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中途退撤,任何一方在不给合作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退出,但须经双方协商认可。

  八、甲乙双方的分工、权力与义务:

  1、甲方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作业务的日常经营与管理,重点负责商务活动及工程的回款工作。费用不得超过工程总额的 %。

  2、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工作。

  3、以甲方公司的名义,在 县与当地银行开设账户,双方各留印鉴、共同管理。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日常投资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 元额度( 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应许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同时,甲乙双方都有对财务账目的监督权利。

  九、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十、合作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作损失的,应当对另一方承担。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签字画押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作经营合同2

  甲方:

  乙方:

  为了结合双方优势,共同致力于开创连锁餐饮经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共同开创连锁餐饮经营事业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连锁餐饮产品的研发;连锁餐厅的筹措、设立、经营、推广、管理;

  第三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生效时起至止,并仅限于双方共同设立的前两家实体餐厅。

  第四条合作方式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乙方以委托顾问的方式为甲方提供餐厅食品的研发、连锁餐厅的设立筹备等;

  (2)甲乙双方以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管理连锁餐厅第一间及第二间实体餐厅。甲乙双方根据产品研发和连锁餐厅的设立进度分期分批进行投资。具体如下:

  1、设立第一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90%。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10%。

  乙方该期出资由甲方无息出借给乙方。待该实体店铺盈利时,从乙方盈利分配所得中直接扣除后返还给甲方。

  2、设立第二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90%。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10%。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实体店铺设立前日内交齐,乙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对第二家实体店铺不享有合伙人权利,不能参与该实体店铺之盈利分配。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①向乙方支付5000元/月的研发经费,该经费包含产品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通讯费、车船费、材料费、厨具器具费等;

  ②向第三方购买相关餐饮核心产品之原料、配方,享有该产品配方之所有权,并有权不向乙方披露;

  ③组织餐饮产品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④连锁餐厅之经营权、商标权、产品之所有权等为甲方享有;

  ⑤负责确定连锁餐厅的品牌、定位、logo设计,并享有其所有权;

  2、合伙期间各项决策由甲

  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确定。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利义务为:

  ①对外以合伙名义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组织餐饮产品的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④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资;

  ⑤支付合伙债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①负责策划连锁餐厅之定位,设计连锁餐厅品牌、logo;

  ②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③负责餐厅烹饪设备的规划、设计,实现烹制设备的标准化;

  ④定制餐厅产品材料选购、加工、配送的各项标准和流程,将食品加工从厨房中分立出来,实现后勤生产的标准化;

  ⑤负责定制餐厅各级管理、各项工序、各种操作的标准及岗位流程,将餐厅操作有序且量化,实现餐厅操作的标准化;

  ⑥乙方提交的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计方案、技术成功等的所有权、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⑦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其顾问职责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委托顾问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合伙期间

  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资;

  ②乙方应当尽职尽责负责店铺之经营管理,将其多年管理连锁餐厅之经验应用到合伙实体餐厅之运营中,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负责连锁餐饮产品的定位、包装设计;

  负责餐厅的选址、定位、外观设计、室内布置、成设、装潢,构建餐厅卫生、健康、温馨的外部形象,建立良好的就餐环境;

  负责餐厅及其经营产品的宣传与推广,定制餐厅的宣传口号、定期策划促销活动,积极开拓市场,努力使餐厅及产品获得客户的满意和认可;

  负责餐厅员工之招募、录用、培训、考勤、管理,制定员工岗位手册,营造融洽的劳资关系,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尽忠职守;

  定期向甲方汇报餐厅之运营情况、产品之顾客反馈,同甲方共同商讨餐厅之发展方向及改善措施。

  ③未经甲方同意,禁止乙方以合伙连锁餐厅之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其收益归合伙所有;若造成损失则由乙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④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经营与合伙连锁餐厅存在竞争的业务及相关餐饮业务,及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在与合伙连锁餐厅存在竞争业务及相关餐饮业务的企业内担任负责及管理职务。

  ⑤乙方在合伙期限内应当尽忠职守,严格遵守餐饮行业之执业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牟取一己私利。

  ⑥自第三家实体餐厅时起,乙方不享有第三家及以后所有连锁餐厅之权利、不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义务;

  ⑦禁止乙方再加入其他合伙。

  ⑧禁止乙方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⑨合伙期间,乙方提交的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计方案、技术成功等的所有权、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⑩如乙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甲方劝阻后仍执意孤行的,可由甲方决定除名。

  第六条合伙期间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实体店铺的利润为实体店铺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后的盈余,产品折旧年限不能超过三年。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伙期间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合伙第一年内不得退伙。乙方若未经甲方同意在合伙第一年内退伙的,乙方应当双倍返还研发筹措期间由甲方支付之研发经费,立即返还第一家实体餐厅设立时甲方出借给乙方之借款,承担甲乙双方设立之实体餐厅之亏损,且返还从所设立之实体餐厅中享受的盈利分红;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 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3、出资的转让:在合伙期限内,乙方可以原出资额为限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转让给甲方。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保密条款: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伙或合伙之外从对方获得任何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也不得擅自许可别人使用,违反本条将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连锁餐厅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合作经营合同3

  甲方: (以下称总公司)

  乙方: (以下称分公司)

  甲方为了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度、扩大影响、提升品牌的战略目标,决定拓展天津地区的工程施工业务,在天津市成立,并与乙方合作经营天津市场,与乙方资源共享、互利双赢。双方经过友好协调,就天津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模式:

  1、在天津市成立天津市分公司,开展天津地区的市场经营工作。天津市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乙方提供组建分公司领导层人员名单,报甲方批准备案。分公司在天津市设立办公地点、办公设施由乙方提供。

  2、乙方负责办理分公司在天津市的工商注册、城建委备案、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事宜。并负责日常管理。

  3、分公司管理班子在公司的监督、指导之下全权管理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人事等各项职能。分公司管理班子必须遵纪守法经营,并遵循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4、甲方授权分公司在天津地区内全权代表总公司开展资质范围内的业务。其他地区内的`业务应事先征得总公司的同意并无条件服从总公司的统一安排与协调管理。

  5、分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由总公司指派,派驻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协调分公司与总公司的一切事务,并对分公司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总会计监督管理分公司财务。

  二、项目动作与管理:

  1、分公司独立开展项目跟踪、洽谈、投资及项目管理工作(个别大型项目由公司、分公司合作经营)。在工作过程中应爱惜、维护总公司的声誉和品牌。分公司在总公司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开展项目管理,自觉接受总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2、分公司每季初应向总公司申报计划跟踪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主体等详细情况。

  3、考虑到总公司在某些项目上的与合作伙伴的协作关系,总公司有权决定分公司在某些特定项目上的动作模式,分公司应服从大局,无条件接受总公司的要求,并积极配合。

  4、分公司独立参加项目投标时的标书主要由分公司自主编制,若有必要由总公司编制时,编制成本费由分公司承担。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原则上由乙方自理,个别项目视情况协商解决。

  5、总公司应对分公司使用证书、印章及投标所需的人员证件、资质证书、工程业绩、财务(审计)等投标所需的资料给予支持(但使用建造师证书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除独立使用分公司证书、印章之外,不得持有总公司证书及印章(严禁分公司私刻总公司公章、制作公司证件,一经发现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对分公司进行制裁或解除合作关系),每次需要使用时必须由总公司批准。所有加盖分公司、总公司印章的文件都必须报公司批准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分公司所需公章由总公司负责刻制。

  6、一般项目由分公司独立组织实施与管理。重要项目由总公司与分公司合作实施与管理,如需由总公司派驻项目经理及其他人员时,其各种费用支出由项目部支付。

  7、乙方负责实施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按总公司的生产管理要求执行,统一公司企业标识,要做到人员资质合格、数量达标、工资资料齐全、归档及时。特别强调关注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不拖欠分包商工程款或民工工资,一切施工安全责任及劳务纠纷均由乙方承担,以免造成对总公司的不利影响。

  三、财务管理:

  1、管理费用是关系到合作双方的积极性、关系到双方利益的重要指标。__-__年度分公司交总公司的经营及项目管理费为:为 万/年人民币;__年度交公司的经营及项目管理费为:按所有施工项目结算金额的 %向总公司交纳。天津地区以外的工程项目__-__年度交公司的经营及项目管理费为:按所有施工项目结算金额的 %向总公司交纳。

  2、重要项目如需总公司实施的工程项目,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利益分配。

  3、由分公司实施的项目所需的前期启动资金由分公司筹措,总公司不提供支援;应由分公司收回或收取任何费用均可按程序及合同办理,总公司给予协助不得设置障碍。

  四、目标考核及风险措施:

  总公司年初应为分公司制定年度经营产值目标、工程安全目标及工程质量目标。

  五、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暂定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计。三年后经营模式和管理费视经营情况重新商讨。

  2、如出现合作关系应终止的情况时可以及时终止。

  六、合作关系的终止:

  1、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到省级以上单位书面通报批评时,不及时上交管理费超过一个月时,国家或地方政策规定必须取消时,甲方可以提出与乙方终止合作关系,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2、合作期内,乙方不得中途终止合作关系。

  3、如连续两年不达标,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4、出现终止合作关系时,合作双方应公平合理结算与支付。合作关系的终止并不意味着本协议的终止,甲方、乙方的责任、义务、权利继续有效,直到本协议规定的双方责任、义务、权利执行完毕。合作终止时,未完工程继续按本协议书实施,只是不在开张新项目合作;出现本条款第1条的情况中途终止时,甲方应对已完工程进行公正结算,并应保证乙方在正常合作期间发生的而在合作关系终止后兑现的合法利益。剩余工程由甲方收回管理权并继续执行。

  七、债权与债务:

  1、分公司如产生债权与债务严格由分公司自行解决,与总公司无关。总公司在自身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天津市分公司无关,自行解决。

  2、乙方个人的债权债务与分公司无关。

  八、违约处理:

  1、违约方应赔偿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合作期间出现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江苏省如皋市仲裁部门仲裁。

  九、其他:

  1、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2、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分公司负责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合作经营合同4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投资经营商铺做安防项目,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章、合作项目

  1、双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为位于 电脑城,挂靠甲方的名义,甲方无偿提供商铺内一切货源和安防配套经营

  2、合作本项目内容为:乙方同意共同出资购买 电脑城商铺,同时按照双方确定的安防材料设备的标准及规模进行装修。

  4、本合作项目期限为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章、出资及盈亏分担

  1、乙方确认本项目的第一期投资为 万元,甲方负责商店的进货和管理和技术。

  2、合作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为:甲、乙双方各占商铺内 %的纯利润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如在合作经营中,合作经营产生借款,合作经营的利润应先偿还借款;利润三个月分配一次,但须在利润中扣除 %作为合作项目的后续发展基金合作经营的亏损分担方式为。乙方前期需要承担第一期投资的 %亏损!若超过 %则以双方各承担一半分担合作经营所造成的亏损。

  第三章、项目经营管理

  1、项目经营的组织架构

  (1)管委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2)商店管理由甲方担任负责合作经营的日常事宜,会计由乙方推荐担任,所有合作资金须全部划入店铺资金。有关财务制度,经管委会订立后实施执行。

  (3)其他管理人员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招聘来确定。

  2、商铺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商铺管理及业务规章及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订,甲乙双方应认真、全面遵守。

  3、每一个月甲乙双方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商铺的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财务等情况,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特殊情况,经双方合作人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4、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商铺利益和有损甲乙双方的经营的活动,商铺经营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2)对外订立合同。

  (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 万元支出。

  (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商铺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合作人未经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对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影响合作经营的重大事宜须经管委会双方同意通过。

  6、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

  第四章、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1、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2、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第五章、其他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可执_ 份。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合同履行地: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合同履行地: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作经营合同5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双方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设立和运营 分公司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证明自己具有履行本协议书规定义务的身份凭证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有足够身份的人为乙方履行本协议书规定义务进行担保。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乙方在工商部门代为设立 分公司(办事处)的必要文件,并授权乙方代为办理设立手续。

  4、在 分公司设立后,甲方应将有关 分公司的工商手续提供给乙方,并授权乙方进行运营。

  5、甲方作为总公司应对分公司使用证书、印章及经营或投标所需的人员证件、资质证书、业绩、财务(审计)等资料给予支持(但使用证书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每次需要使用总公司证书及印章时必须由总公司批准。所有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文件,总公司应及时批准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分公司所需公章由总公司负责刻制。

  6、公司向分公司有偿提供经营中所需有关资料,分公司参加的招投标工作均由其自行完成,公司协助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公司承担。

  7、甲方有权对乙方设立和运营 分公司业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8、甲方有权制定分公司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分公司的财务账目和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有权与乙方所聘用员工谈话了解分公司各项情况。

  9、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反税法和会计法强行要求会计不记实账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设立 分公司,并负责支付设立 分公司所需的一切费用。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 分公司设立后的一切运营工作,并负责支付 分公司运营所需的一切费用。

  3、乙方参与招投标的或未招投标的所有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均应申报甲方登记、备案存档。

  4、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分公司的各种税费。

  5、乙方应当遵守分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及甲方对分公司的管理制定。乙方每半年须向甲方提交一份经营报告,年终提交一份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报告。

  6、乙方应做到尽职尽责的管理施工项目,保证履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7、乙方运营 分公司的一切工作,只限于在 分公司所在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乙方经营并管理的甲方名义的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一切财产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8、乙方必须健全生产、财务管理、工资、社会保险等制度,乙方自行聘用会计人员,乙方每季度向甲方申报公司财务报表,甲方定期审核分公司的各项业务往来。

  9、乙方不得利用 分公司,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和要求不一致的行为。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乙方在 分公司运营中,必须按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应爱惜、维护总公司的声誉和品牌。

  三、乙方承包经营范围、管理费用及交纳方式

  1、乙方承包经营范围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

  2、乙方承包的工程完成额每年不少于 万(含 万),以工程竣工结算为依据。

  3、管理费收取为比例提成制,乙方按照分公司承包工程款的 %向甲方交纳管理费。

  4、管理费的交纳日期为分公司每次收到工程款的当日内,工程款分批支付的,乙方按照分公司每批收到的工程款的比例交纳管理费。项目工程结束前,剩余部分需一次性交完(工程造价 万元以内的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全额交清管理费)。

  四、协议的解除

  1、乙方不按约定交纳管理费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2、乙方不遵守公司财务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3、乙方利用分公司从事犯罪活动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4、乙方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建设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5、乙方未如实申报招投标项目或未招投标的项目合同等资料的及申报项目结果不实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同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对外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签订与经营无关的各种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7、乙方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设置虚假债务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及根据情形要求国家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8、乙方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经营、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违约责任

  1、因分公司承包工程、建设施工等行为导致甲方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2、因分公司聘用工作人员、施工人员等用工导致甲方承担工资、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3、乙方未如实申报招投标项目或未招投标项目资料及招投标结果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项目的造价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乙方对外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签订与经营无关的各种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损失的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以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设置虚假债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损失的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因乙方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六、其它

  1、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书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能的,依法解决。本协议书纠纷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3、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算。

  4、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_份。

  甲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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