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

时间:24-03-21 网友

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浙司基协[201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司基协〔2015〕6号)

各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联络处):

《关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到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15年3月16日

关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若干规定

(2015年3月14日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提高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基础性法律服务地位,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促进全省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59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司〔2014〕10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有醒目规范的标牌和标识,有独立的会议室、资料室和档案室,有条件的所还应当设立独立的服务接待室。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提供较整洁的办公环境,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有人均15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场所。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配备专职的行政工作人员,购置必要的电话机、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现代办公设备。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统一购置并使用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软件,建立健全规范的案件办理流程和信息资料储存、检索、传输、分析、处理综合管理平台。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内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服务收费标准,公示业务范围、办案流程,公布两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和本所工作人员基本信息。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按要求建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按规定给本所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社会福利待遇。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党员,应当加入司法行政机关党的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依照组织程序建立党的基层支部。

第八条 建立党的基层支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党建工作,组织党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重视并积极壮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党员队伍,有计划地吸收培养优秀青年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入党的组织。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实行普通合伙制形式,以合伙人集体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依照法律服务所章程和协议,明确服务所主任、合伙人的相关管理职责,提高服务所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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