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 对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 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等先进单位以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集团公司不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随时申报,其中直属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申报,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属企业应通过其上一级企业向集团公司申报,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处 分
第八条 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公司,下同)籍处分;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或开除厂籍的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2000~25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发生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参照以上条款进行。
第九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九)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发生后果极为严重的一般设备、电网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参照以上条款进行。
第十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并给予800~1200元的经济处罚;
(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九)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厂籍的处分;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罚;
(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300~6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对事故单位、有关事故责任者进行处分外,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设备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对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班组、车间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党委书记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原则上与行政正职相同,由事故责任单位上级单位的党委会作出处分决定。对以上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可参照上述相应的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对项目公司和项目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有关责任者,按上述标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处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2.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上级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处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2.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3.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上级公司的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由上级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上级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十九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单位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要在15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二十四条 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项目公司、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分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反映事故真相的有关事故责任者可从轻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经安全性评价等检查已确认的事故隐患,由于整改不力,未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设备异常运行,发生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从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进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应制定对一般设备事故、严重未遂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及异常情况进行处分的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 受内部下岗处理的人员,其停止工作的时间及重新上岗可以根据事故情节、后果和本人的认识程度,由各单位在制定实施细则中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企业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情况及时上报分支机构、子公司,并由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安全奖励的说明
(一)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管理的直属企业,对单位的奖励由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
(二)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研究后在工资总额中予以追加;
(三)所有对个人的安全奖励,由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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