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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安全环保问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造成事故(含环境事件)的,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大唐集团制〔2018〕145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安全环保问责是指由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在安全环保工作中失职失责,未造成事故的领导干部进行无后果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安全环保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以责论处、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的原则。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安全环保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承担安全环保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不严格执行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工作要求不落实、不执行的;
(二)集团公司下发的《安全环保督查意见书》《安全环保现场督查问题清单》《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挂牌督办通知书》整改不力的;
(三)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同类问题大量存在,典型问题普遍存在的;
(四)其他需要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约谈。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中有关情形的问题,责令整改不力的开展约谈;
(二)通报。对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
(三)建议组织处理。对通报后仍整改不力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七条 存在以上情形并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处置和追责问责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各分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环保问责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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